馬可福音
聖經與基督教信仰難題解答
施洗約翰的洗禮
(可1:4-5)照這話,約翰來了,在曠野施洗,傳悔改的洗禮,使罪得赦。猶太全地和耶路撒冷的人都出去到約翰那裏,承認他們的罪,在約但河裏受他的洗。問:施洗約翰給人施洗,是從哪裏領受的?他的洗禮和主耶穌門徒們所施行的洗禮有什麼分別?
答:(1)按太21章23至27節記載,主耶穌在答覆那些祭司長和民間的長老之問難時,曾以“約翰的洗禮是從哪裏來的”反問他們。雖然主在那裏沒有明說施洗約翰的洗禮是從天上來的,但按那一段的記載,暗示主耶穌承認約翰給人施洗乃是從神領受的;那些向他詰難的人則不肯承認,所以主才會用來反問他們。何況耶穌親自接受過約翰的施洗?
(2)按徒19章4節—“保羅說,約翰所行的是悔改的洗,告訴百姓,當信那在他以後要來的,就是耶穌…”,也暗示使徒承認約翰的洗禮是從神而來。不過,他的洗禮並非表明得救,只是“悔改的洗”,預備人的心接受那在他以後的基督,與奉基督的名受洗歸入他的身體不同(林前12:13)。
(3)按猶太人的宗教習慣,有“各樣洗禮”,如沾染各種不潔後應行的沐浴禮、洗手、洗腳等禮。約翰的洗禮有可能是從這些習慣蛻變而成,但意義不同。
(4)約翰的洗禮雖是悔改的洗禮(徒19:4),但“悔改”並不能使人得救,不過“悔改”常引致人去信靠基督便能得救了。
門徒們所行的洗禮是“奉主耶穌的名施洗”(後19:5)。是在人信了耶穌之後行的,以見證信徒與主同死同復活的經歷(羅6:3~4)。
為什麼“恐怕他們回轉過來,就得赦免”?
問:我對可4章10~12節的經文有三個疑點:
(1)在此所謂“外人”,所指的當然是教外的人?主耶穌對他們講道既凡事用比喻,想必當比較不用比喻清楚明白才是,卻為何會“看是看見,卻不曉得;聽是聽見,卻不明問”呢?
(2)為什麼(這也許是我個人的感覺)這一段經文竟會顯示出:公義和慈祥的耶穌也有了一種令人難以置信的偏愛存在他自己的教訓中?因他竟將神國的奧秘同“外人”隱藏起來而單叫他的十二門徒和跟隨的人知道。
(3)尤其在“若是…恐怕他們回轉過來,就得赦免”的一席話,真是令人難測高深了。我個人對之感到大惑不解的乃是:為什麼寬宏大量如我們的救主基督,竟然也有這種不公平的心理?即使這些人硬心固執,抑或有褻瀆聖靈不可饒恕的罪,難道主基督對他們就沒有了憐憫的心嗎?在我幼稚的思想中,認為他們既是“外人”,一切更應從寬發落才是;然則何故主竟會不願意他們“回轉過來”,又為什麼不要他們“得赦免”呢?況且,若果這樣,那麼他的名訓“七十個七次的饒恕”又作何解?
答:有關可4章10至12節之經文,是許多基督徒感到難明的。按本段經文引自賽6章9至10節,新約聖經尚有四處引用過:太13章13至15節,路8章10節,約12章39至40節,徒28章26至27節。茲按所問的次序答覆如下:
1.耶穌對他們說:神國的奧秘,只叫你們知道;若是對外人講,凡事就用比喻…”本節若看馬太的記載比較清楚(參太13:10~11)。那裏告訴我們,主是在回答門徒的問題:為什麼對眾人講道要用比喻?就是因為“天國的奧秘,只叫你們知道,不叫他們知道”。在此,“天國的奧秘”原文有指名詞,可作“這天國的奧秘”;“你們”指有信心 的門徒;“他們”即馬可所稱的“外人”,指不信者。對於“這天國的奧秘”的道理(不是一切道理),當然不是不信的外人所能知道,乃是只為使門徒得造就的。況見當時的人,多未明主所講“天國”的意思,以為就是藉政治之革命復興當時的猶太國,甚至想強逼耶穌作王(約6:15)。因此,耶穌對門徒講及天國的奧秘時,特意用比喻,目的只在造就有信心的門徒—“只叫你們知道”—使他們對神旨意的安排有更深了解,而不是使不要信的外人了解。這不是因主耶穌偏待人,乃是因為事實上許多屬靈的事是不信者所無法了解的。這也表明主耶穌所傳的信息,對門徒和對“外人”是有分別的。對“外人”所注重的是“信”(約3:16…),對門徒則將更多真理的奧秘指示他們。
2.“叫他們看是看見,卻不曉得;聽是聽見,卻不明白…”本節應與太13章12至13節合參。太13章12節實際上是繼續回答上文門徒的問題,說出對眾人講道為什麼要用比喻的另一個原因,就是“凡有的,還要加給他,叫他有餘;凡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去”。那些門徒既有信心與所聽的道調和,就因主所講的道—天國的比喻—得著更多;那些不信者,既然沒有信心與所聽的道調和,甚至以為主要領導他們革命,恢復獨立的猶太國,他們所理想的和主所要給他們的根本不相合,就因主所講的比喻,更加不明白是怎麼一同事,連以前所以為是的也失去了!
太13章13節則解明了何以主所用的比喻反而“叫他們看是看見,卻不曉得;聽是聽見,卻不明白”。就是“因為”他們自己先“看也看不見 ,聽也聽不見,也不明白”。他們既因不信而不見不明於先,則主所講有關較深奧之神旨,便只能叫他們更不明不見於後了。
3.“恐怕他們回轉過來,就得赦免…”這裏的“恐怕”是誰“恐怕”?這是解釋的重要關鍵。是神恐怕人悔改而得救?抑不信的人恐怕聽明了神的道而悔改?照聖經所給我們看見的,神從來沒有恐怕罪人悔改而得救,總是盼望罪人歸信他而得救的,否則神何需差派他的僕人宣示他的旨意,甚至打發他的獨生子到世上來?另一方面,我們卻可從聖經中(或聖經以外)看見不少罪人硬心到惟恐聽了道會相信而得救,如亞基帕王那樣(徒26:27~28)。所以,這“恐怕”應當是指不信的人方面剛硬而說的。
但這句話的難題在於:這節經文是引自賽6章9至10節的。照那裏的記載—“你去告訴這百姓說,你們聽是要聽見,卻不明白;看是要看見,卻不曉得。要使這百姓心蒙脂油…恐怕眼睛看見…”—似乎是神恐怕他的百姓回轉,所以叫先知去“使”他們“心蒙脂油”。其實這“使”的意思,正如上文我們曾解釋過的,乃是不信者自己心裏先剛硬之後,先知所勸責他們的話,既不能感動他們的心,就反“使”他們更剛硬而已。
再照新約引用這兩處的五節經文來看,最詳細的是太13章13至15節和徒28章26至27節,而在這兩處,主耶穌和使徒保羅都不是逐字照實引用,乃是照他們所領會的複述出來。這樣,我們若將主耶穌和保羅在新約引用這兩處經文時所說的話,與賽6章9至10節比較來讀時,便發覺在以賽亞6章中的“使”字,在主耶穌和保羅引用時都變成“因為”。可見主耶穌和保羅對賽6章10節的“使”字都領會作“因為”。因為這百姓既已硬心不受勸責,則神依然差派他的僕人去勸責他們,就等於“使”他們更硬心了。
並且,他們硬心不信從神的勸告,就是拒絕神的“從寬發落”—拒絕神的恩慈和赦免。對於這樣的人是不可能在無損於神的公義之下獲得另一次的“從寬發落”了!
得永生與守誡命
問:常聽見人說得救是憑神的恩典,不是憑守律法。這樣,為什麼馬可10章17至22節耶穌卻告訴那少年的官要守誡命才得永生?
答:許多人以為主在這裏的回答就是告訴少年的官如何得永生的方法。其實主在這裏並不是叫這少年人憑守誡命去得永生,雖然少年人所問的是該作什麼善事才可以承受永生,這是因為他不知道行善和得永生是兩件事,所以把兩個問題合在一起問。但主耶穌知道行善和得永生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做善事是人當然的本分,不能拿來當作什麼功績換取永生。得永生乃是憑主耶穌贖罪的功勞,用信心接受他的恩典而得著的。所以主耶穌回答他的問題時,就把它分作兩部份來同答。主首先回答他如果想作什麼善事,就可以守誠命;然後才回答如果要得永生就要跟從主。
在這段的解釋中,最大的困難就是太19章17節中,主回答少年的官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誠命。”既然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這不就是說要守誡命才能得永生嗎?但原文太19章17節的“永生”,沒有“永”字,就是生命的意思(zwen)而太19章16節少年的官問主說:“我該作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這永生原文有一個“永”字眼在“生”的後面(zwenaiwnion),就是永遠的生命的意思。生命是和死亡相對,像善與惡相對,生命代表善的方面,死亡代表惡的方面,所以主的回答乃是關乎行善方面的問題,如果你要進入善的方面,生命方面,不是死亡方面,就當遵守誠命。按(可10:18,19;路18:19,20)都是在“除了神一位以外,再沒有良善的”之後,主就緊接著說:“誡命你是曉得的,就如…”這種語氣顯示主以為這少年若要作善事來求得永生的話,實在無需再求問主該作什麼,因為誡命他已知道,就去守誡命好了,何需多問?但這少年既自以為從小都已經遵守了一切誡命,卻還未得著永生,那麼你就該知道,是否可以憑守誡命來得永生了。
再者,如果主真是要這少年人憑守誠命來得永生,主怎能不提十誡中的前四誡?例如第一誠所說:“除了我以外,不可有別的神。”這豈是一個守誡命的人所能輕忽的誡命?反之,主在這裏所提的,卻是關乎道德方面的誡命。顯然,主的回答只是關乎行善的問題,不是得永生的問題。還有,主若果真是要這個少年人守誠命以得永生,則當這個少年人回答主說這一切他從小都遵守了之後,主就應該對他說,你已經可以承受永生了,而 不應該對他說:“你還缺少一件”,否則,豈不是主有點不誠實麼?但既然這少年說他已經從小都遵守了一切誡命之後,主仍說他還缺少一件,就是要變賣所有的…跟從主,就顯見主認為縱使這少年人守了一切誡命還未能得著永生。
誡命不是不好,但對於還沒有得著永生的人毫無用處。正如我們教訓人應該孝敬父母、愛人如己、忠誠信實…這都是好的;但如果我們教訓一個死人要孝敬父母…有什麼用處?我們能叫一個死人憑做好事、守誡命以使他復活麼?如果要一個死人去守誡命才能復活,這就等於叫他永遠死亡,我們除非先使那個死人復活,然後才能叫他去守誡命、做好事…對靈性死了的人,也是如此。
耶穌回答少年官說:你為何稱我為良善的,除了神,再沒有良善的。耶穌的這句話,是不是說他忘記自己的道成肉身的主?
馬可福音10:17-31這段經文回答了一個人類非常重要,非常想知道的主題:如何得永生:少年官問「良善的老師,我當作什麼,才可以能得到永生」。請注意這位少年人是以最尊敬的態度,向耶穌基督「下跪求問」,以最嵩高的稱呼:「良善的夫子」來稱呼耶穌。首先,我們看見耶穌基督,並沒有拒絕他的下跪。對一個有信仰的猶太人來說,這是一個非常嚴重是寧願死也不會向人做的舉動(但3:11-12)。只有神才能接受這樣的尊榮。一個真正從神來的使者,也絕不肯接受這樣的尊榮(啟20:8-9)。然而,我們的主耶穌卻公然的接受 了只有神才能有的尊榮。
那年青的少年官問:「良善的老師,我當作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初步的回答:「你為什麼稱我為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以外,再沒有良善的」。耶穌基督的這一句話,曾帶給一些聖經學者困擾。有些人相信,我們的主耶穌具有完全的神性,讀到這句話,心中有些為難。因為,這話的意思,好像否認了他個人的良善。也有人利用這話的表面意思,用它作為證據,以證明耶穌基督從未宣告自己擁有神性。甚至有人以此宣稱,耶穌自己也認為自己不夠良善。
在此,我們必須承認,如果耶穌真的是以這個回答來否認自己的良善,那麼不可避免的結論是,他也同時否認了自己的神性,因為只有神是良善的。但反過來,耶穌也可能用這個回答,來肯定少年官的追尋;你尋找那良善的,要向他尋問有關永生之道,只有神才是良善的,只有他才能回答你永生的尋問,而我就是那能回答你,告訴你如何得永生的那位。
因此,答案只有兩個可能:(一)耶穌藉此表明自己是良善,是如神那樣能回答,並帶領人進入永生。(二)耶穌藉此表明自己是不完善的,不能像神那樣回答,帶領人進入永生。
以下我們要來回答,到底主耶穌基督在這裏的回答是什麼意思。三本福音書都有記載這段故事;馬太福音所記載的第一句話,與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有些不同。
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記載耶穌對少年的官說:「你為什麼稱我為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以外,再沒有良善的」。
馬太福音19:16的記載的內容乃是:「有一個人來見耶穌說:老師我該做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為什麼以善事問我呢?只有一位是善的…」。
這兩者之間的記載,雖然有重點上的不同,但這兩者之間是互相對照的。就像一個人站在是你的面前,你若站在他的正面,你就會看見他的正臉;若你站在他的左面,就會看見他的左臉,站在他的右邊,就會看見他的右臉。請問,他所看見的正臉,左臉,右臉,那一邊才是他的臉呢?答案當然是所看見的,不論是左,右,正臉,都是你臉的一部份。聯起來看,就能看見整體的臉。
照樣,馬太福音所記載是耶穌基督說話的一部份,馬可和路加所記的又是一部份。一般的解經家會認為,耶穌先講了馬可所記載的話,然後再加上馬太所記載的話。因此,最初的說話應該是這樣的;當少年的官問:「良善的老師,我當作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回答說:「你為什麼稱我為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以外,再沒有良善的。你為什麼以善事問我呢?只有一位是善的.....」。這兩段回答,「你為什麼稱我為良善的」;「你為什麼以善事問我」,這兩個問題後面,都加上一個肯定的句子:「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因此,這兩段話,並沒有矛盾的地方。
讀了耶穌說過的這兩句話,正如以上所說的:只有兩個可能的結論:耶穌講這句話,若不是否認自己具有良善和神性;就是宣稱自己是良善的,且是有神性的。除了這兩個可能性的答案,沒有別的意思。
基督的教會毫不猶豫的,接受了第二種解釋:耶穌基督藉此宣稱他是良善的,且是有神性的。我們從耶穌和少年官的對話,可以看見耶穌乃是站在無罪,完全良善,如神一般能回答永生且帶人進入永生。
首先耶穌對他提出是否守舊約的十誡。十誡是刻在兩塊石板上的十條誡命。
第一塊石板刻有四條誡命,這四條是與神關係的誡命:第一條誡命:除了神,你不可有別的神,意思是要把真神當神。第二條誡命是禁止設立偶像代表神。意思是不可借助任何假的事物代表神。第三條誡命是不可妄稱神的名。意思不能作什麼事來讓神的名受損。第四條誡命講到要守安息日,意思是要休息以時間來尊榮神。
第二塊石板刻有六條與人關係的誡命:「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虧欠人,當孝敬父母」。
從對話中,主耶穌沒有問少年人有守著與神有關的誡命,因為少年人的信仰問題,不出現在這頭四誡中。這也意味著他與耶穌基督的交往,不會造成這四條誡命的矛盾。他乃是問了少年人那第二塊石板的六條誡命。少年官回答:這一切我從小就都遵守了。這回答表明,這少年官對得永生的態度是認真的。接著耶穌就對他說出得著「永生」的作法。(一)變賣所有的分給窮人;(二)你還要來跟從我」。這兩個指示,是非沉常重的要求。「放下一切,跟從他,就能得永生,進神的國度」。耶穌對他說的話,就像一個君王對百姓說話一般, 帶著絕對的權柄。
基於耶穌對少年的官回答:「你想要得著永生嗎?跟隨那位唯一良善的(神)。而你要如何做到呢?你放棄所有的來跟從我;用你人性最榮耀的一面要來跟從我」。這就像一個無上君王對子民的要求,他要少年官把自己交托給他。如果耶穌只是一個缺乏良善的人,他卻使用了只有神才能有的無上權柄,來對少年官做出這樣的指示,若耶穌不是那無上良善的神,那麼耶穌自己不但會冒犯十誡中的第二條,他也指使少年的官破壞這條誡命:「禁止設立偶像代表神(意思是不可借助任何假的人事物代表神)」。耶穌基督明白十誡,他接受少年官下跪的尋問,也要少年官對以絕對順服的態度來跟從他。答案是很清楚的。耶穌對少年官的回答顯示,耶穌把自己放在如神的地位上。
我們從主耶穌對門徒的解釋,也能進一步證明上面的解釋是正確的。由於這位少年官非常有錢,他聽見要放棄所有的跟從基督,才能得永生,因此憂愁的走了。耶穌對門徒說:「有錢的人進神國是何等的難難。小子,依靠錢財的人,進神國是何等的難哪裡!駱駝穿過針的眼,比財主進神國還容易呢」。對門徒所說的這三句話裏,耶穌提到「進神的國」。他的意思,如果人不肯放下一切跟隨他,人就不能進神國。拒絕為他而放棄世界的,就是拒絕神的國。他自己就是那「門路」,不藉著他,就不能進神的國 。這樣的回答,連門徒也感到困難而問:這樣誰能得救呢?。注意耶穌基督的回答:在人是不能,在神卻不然,因為神凡事都能。
耶穌的回答:「在神」凡事都能。耶穌使用「在」神這聯接詞的意思,不只是說神凡事都能做,也不只是說神能做不可能的事。耶穌的意思乃是說,人若藉著神,一切不可能的事都可以做成。他就是那「在神凡事都能的那位」。耶穌的意思是:我呼召了他,指示他來跟從我,藉著我他就能進神國,他就能做成他不可能做到的事「進神的國」。這句話光照了門徒彼得,他立刻回答說:看哪,我們已經撇下所有的,跟從了你。主耶穌接下來,立刻重複說:要完全放下一切(房產,財福,家人)來追隨他。像這樣的人,他應許說:今世能得百倍,來世還可以得永生。這原本不是任何人可以做到的,只有靠神才能做成的事。
然而,如今人若能跟從耶穌,耶穌就能使他做成。他的回答是清楚而肯定的:任何人為基督的緣故,放下所有,進入神國,都會發現在他的國度裏,人會繼續得著今世及來世的;而且會得著更豐盛。
另一個明顯說到他良善的表白,首推他曾宣稱自己的無罪。從耶穌的降生至他進入榮耀,他從沒有承認過自己有罪,有虧欠的言語行為。反而他曾堅決的向反對,批評他的人提出挑戰說:「你們當中誰能指證我有罪呢」?如果耶穌公然表示自己是無罪的,且挑戰反對者出來指證他的罪。那他就是承認自己是良善的。那麼他又怎麼可能,在這裏會說出相反的話。如果,他多次的在公開場合裏說出:「他與父原為一」的種種言論;他又推說唯有神是良善;而他自己又是無罪的,那麼結論是容易明白的:他不是在這裏說出忘記自己的神性,否定自己的良善的話。反而,他乃是藉著這少年人所尋問的,來引導這位少年人,若要尋找永生,就必須追隨那唯一良善的神。誰是那位他必須跟從的良善的神呢?當然就是這位叫人放棄一切來跟從他的耶穌基督。
聖經說傳道書說:「神將永生安置在人心裏」。「又說:然而神從始至終的作為,人不能滲透」。所以人的心裏都會渴望有永生。然而,得永生的條件與如何得永生,這卻是一件不是任何人能滲透的事。這就是少年官所尋問的:我要怎樣做,才能得永生。請注意,他是一個向善的人,天生優秀,有錢,有成就,有敬虔,有信仰,有地位….。就算一個有最好條件的人,他都不能回答關於如何得永生,如何能進神國的事。如果,耶穌基督只是一個平凡人,不是那位全然良善的主。他也不能知道關於永生的事。
正確的釋經學原理的其中一個要點乃是:「要以重要,清楚,明確的真理教導,來建立重要的信仰教義」。我們若 要瞭解,耶穌對自己的神性身份清楚不清楚,會不會忘記自己的神性,就必須以他是否曾說過有關他具有完全神性的話。研究其他聖經書卷記載,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證明;耶穌就是那位良善,能引導人進入永生的神。以下提出一些耶穌認同自己與神是原為一的說話:
耶穌與神原為一:約翰10:30「耶穌說;我與父原為一」。
信耶穌如同信父神:約翰14:1「你們心裡不要憂愁。你們信神,也當信我(耶穌基督)…」。
若認識耶穌就必認識父神:約翰福音8:19;54「他們就問他說:你的父在那裡?耶穌回答說,你們不認識我,也不認識父。若是認識我,也就認識父。…榮耀我的乃是我的父,就是你們所說是你們的神」。
尊敬耶穌如同父神:約翰福音5:23-24「…耶穌說:叫人都尊敬父,如同尊敬子一樣。不尊敬子的,就是不尊敬差子來的父。我實實在在的告訴我們,那聽我話又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
看見耶穌如同看見父神:約翰福音14:9「耶穌對他說:腓力,我與你們同在這麼久,你還不認識我麼?人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你怎麼說,將父顯給我們看呢?」
耶穌所作的等同父神所作的:耶穌說:「父怎樣叫人從死裡起來,使他們活著;子也照樣隨著自己的意思,使人活著(約翰福音5:21)」。
接受人對他的敬拜如同神:有一長大痲瘋的來「拜」他(耶穌)…..(馬太福音8:2)。那個生來是瞎眼的,得醫治後就「拜」他…(約翰福音9:35-39)
耶穌所說的話就是靈,就是生命:耶穌說過:「天地要廢去,我的話卻不能廢去(馬可福音13:31)耶穌說:「叫人活著的是靈,肉體是無益的。我所說的話就是靈,就是生命」。
耶穌宣稱他如神般,是賜生命的源頭:約5:5:26耶穌說:就如父神是生命的源頭,照樣他也使子成為生命的源頭。約14:6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
耶穌等同神的本質:賽9:6因有一嬰孩為我們而生,有一子賜給我們。政權必擔在他的肩上。他名稱為奇妙策士,全能的神,永在的父,和平的君」。
奉耶穌的名集會敬拜:太18:20「耶穌說:無論在那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就有我在他們當中」。
信耶穌如同信父神:約翰14:1「你們心裡不要憂愁。你們信神,也當信我….」。
耶穌基督用了許多這樣清楚的說法來表明自己的身份,沒有人不會不明白,耶穌基督表達了他與神擁有合一,同等,同尊,同榮的關係。因此,結論是清楚的:耶穌基督向少年官的回答,不但沒有忘記自己的神性的身份,反而讓少年官知道,只有一位良善的神能夠回答,幫助你認識,明白,進入永生的。而他就是那位能如此能幫助人得永生的主。人只要來跟從我,就能得永生。
雞叫了幾次
(可14:29-31)彼得說:「眾人雖然跌倒,我總不能。」耶穌對他說:「我實在告訴你,就在今天夜裏,雞叫兩遍以先,你要三次不認我。」彼得卻極力的說:「我就是必須和你同死,也總不能不認你。」眾門徒都是這樣說。
許多評論家因為四福音書對許多相同事件有不同記載而猛烈抨擊。有些人甚至說:簡直不可能獲得一個一致的整體四福音合參這類書,但是像羅伯森(A. T. Robertson)的著作問世,應當可以使他們息怨了,但是有些人仍然繼續批評。彼得不認主的記錄便是一個常遭疵議的例子。所有的記載都同意,基督預言彼得說他會三次不認主,但就記錄來看似乎超過三次。馬可福音第十四章30節說雞會叫兩次,後來也記載了兩次的雞叫(68、72節),但另外的福音書中只記載了一次雞叫。然而,能有辦法解釋這些現象間並無矛盾。
首先,就雞叫的次數而言,只要我們能接受馬可包含了一個其他福音書略去的細節,問題就不存在了。因為彼得本人可能便是馬可寫作素材的來源(他們在彼前五13中的關係密切),沒有理由懷疑他在這方面的話。彼得在第一次不認主後可能注意到一次雞叫。日後所以唯獨他傳述下來,而其他的門徒沒有留意到這個細節,則因為這整件事彼得涉入最深,是他的切身之痛。
不認主的經過可以合參如下:
第一次不認主第二次不認主第三次不認主
太二十六69一70;太二十 六71一72;太二十六73一74;
可十四66一68,可十四69一70a;可十四70b一72;
路二十二55一57;路二十二58;路二十二59一60;
約十八17一18約十八25約十八26一27
彼得在院子裏烤火,彼得到了前院另一堆馬勒古的一個親戚認
大祭司的一位僕人知炭火前,第二位;出彼得,其他的人也
道彼得是跟約翰進來僕人對他提出同樣的開始注意到他有加利
的,指認彼得。約翰控訴。利的口音。雞第二次
的記載跟著便提到彼叫,所有的福音書都
得的不認主。馬可記有記載。
載到第一次雞叫。,
其次,馬可福音第十四章68、72兩節可能有抄寫的忽略 。「雞就叫了〕很可能原來只出現於第72節,卻不慎誤被抄入第68節中,成了衍文。「第二遍」很可能是後來有人想要澄清而加入的。有一份最好的希臘文抄本支持此說,另外一些抄本也是一樣。只要能按上面任一方式來調停,看似矛盾之處便不存在了。因為有可能的答案,就應當給予有利聖經的結論—證據不足,撒銷控訴。
信徒是否“必有”方言?
問:按可16:17說:“信的人必有神跡隨著他們;就是奉我的名趕鬼;就新方言…。”這是否表示凡信徒都“必有”方言的恩賜?
答:不是。因為:
本節“信的人必有…”這句話,不是凡信的人都必須有的意思,因為本節和下節所提的五件事:a.奉主的名趕鬼;b.說新方言;c.手能拿蛇;d.喝毒物不受害;e.手按病人必愈,都不是必須發生的事。不是每一個信徒的經歷中都必然有這五件事。它們只是“可能”或“偶然”發生於信徒經歷中的。例如:奉主的名趕鬼,這是否每一個信徒必須有的經歷?不是。誠然基督徒靠著主能夠趕鬼;但並不是一個基督徒都必會遇到被鬼附的人和必然把鬼趕出去。又如“手能拿蛇”,或喝毒物不死,或手按病人必愈,也都不是每一個信徒(甚或使徒)必須有的經歷,它們都不過是可能發生,或偶然發生,在有這種需要,或遇這些事時,因著信靠主的恩典 而有的經驗。
所以本節首句的“信的人必有…”,無論如何不會是凡信徒都必須有以下的經歷的意恩,而應是:在需要神賜給這種恩典而信靠主的應許時“必有”的意思。這樣,如果有人用“捉字虱”的解經法,把這句話—“信的人必有”—意會為:凡信徒都必須有說方言的經歷,甚至再反面推論,凡未說方言的就不是信徒、就未得救,實系極大的錯誤。因為若每一個信徒都必須有說方言的經歷,則是否每一個信徒也都必須有:“趕鬼”、“手能拿蛇”、喝毒物不受害、手按病人必愈”的經歷?這顯然不是聖經本來的意思。
況且,本節之“新方言”,按上下文的記載看來,較穩妥的解釋應指地上別國的話,而不會是“沒有人聽出來…講說各樣奧秘”的那一類方言,因為這些應許都是為傳福音至普天下的需要而賜的,按林前14:22“這樣看來,說方言,不是為信的人作證據,乃是為不信的人;作先知講道,不是為不信的人作證據,乃是為信的人。”可見方言是一種超然的恩賜向不信的人作見證,但林前14~23“所以全教會聚在一處的時候,若都說方言,偶然有不通方言的,或是不信的人進來,豈不說你們癲狂了麼?”隨即暗示這種向外人作證據的方言,不是無人能明白的方言,而必是外國人聽得明白的話語,正如五旬節時門徒們所說的方言,向許多聚集觀看的外地人見證了門徒忽然能說他們的鄉談是因為聖靈降臨的應許,已經應驗一樣。但現今一般主張說方言的人,似乎都只說“沒有人聽出來”的方言(林前14:2),不說“別國的話”的方言,這和聖經中方言 恩賜的功用不相合,尤其是在公共聚會中,(有關方言的詳細討論,請參閱拙作《神醫、先知、方言》宣道書局經售。)更應當說別國的話之方言,才合乎方言恩賜的功用。
是方言還是舌音?
信的人必有神跡隨著他們,就是奉我的名趕鬼,說新‘方言(可16:17)
問:關於方言問題,有人認為原文應作“舌音”,“方言”有話語的意思,舌音卻不一定成為話語。究竟原文這字應如何翻譯,請予賜教。
答:有關原文字義的研究,理當由精通原文的主內同工回答,但事實上希臘文、中文,和聖經都同樣精通的同工頗為難求,而且也都忙不開交,可是問題卻不能一直等著不答覆;因此,筆者試按個人根據有關原文之參考書及研經所得,提供參考如下:
筆者以為,除了全段的經文都根據原文研究之外,單從中文或英文譯本中選出一兩個字來探究其原文的字義,作為一種解釋的主要根據,這種講解多半是靠不住的。甚至可能被取巧而加入個人的偏見。因為任何一種文字的單字,都可能不只一種意思,如果我們忽略了聖經對於那個字的習慣用法,僅從那個字原文可能有的若干種意思中選出一種以支持自己對真理的某種見解,這樣引用原文的方法已屬錯誤,當然其解釋也就很容易陷於錯誤了,所以筆者以為要知道“方言”是否應譯作“舌言”,應先看聖經對於“方言”這個字的習慣用法如何,然後再作結論:
“方言”原文Glossa按希臘文經文匯編和楊氏經文彙編所記,全新約共用過五十次,英文聖經只有一個譯法,就是譯作“Tongue”(即“舌頭”或“話”的意思),但中文聖經有三種譯法。
一、譯作“方言”共23次如下:
(一)“信的人必有神跡隨著他們,就是奉我的名趕鬼,說新‘方言’。”(可16:17)
(二)“因聽見他們說‘方言’,稱贊神為大。”(徒10:46)
(三)“保羅按手在他們頭上,聖靈降在他們身上,他們就說‘方言’,又說預言。”(徒19:6)
(四)~(五)“…又叫一人能說‘方言’,又叫一人能翻‘方言’。”(林前12:10)
(六)“神在教會所設立的,第一是使徒,第二是先知,第三是教師,其次是行異能的,再次…說‘方言’的。”(林前11:28)
(七)“豈都是得恩賜醫病的麼?豈都是說‘方言’的麼?豈都是翻方言的麼?”(林前12:3)
(八)“我若能說萬人的‘方言’,並天使的話語,卻沒有愛…。”(林前13:1)
(九)“…先知講道之能,終必歸於無有,說‘方言’之能,終必停止…。”(林前13:8)
(十)“那說‘方言’的,原不是對人說,乃是對神說…”(林前14:2)
(十一)“說‘方言’的,是造就自己,作先知講道的,乃是造就教會。”(林前14:4)
(十二)~(十三)“我願意你們都說‘方言’,更願意你們作先知講道;因為說‘方言’的,若不翻出來,使教會受造就,那作先知講道的,就比他強了。”(林前14:5)
(十四)“弟兄們,我到你們那裏去,若只說‘方言’,不用啟示、或知識、或預言、或教訓,給你們講解,我與你們有什麼益處呢?”(林前14:6)
(十五)“所以那說‘方言’的,就當求著能翻出來。”(林前14:13)
(十六)“我若用 ‘方言’禱告,是我的靈禱告;但我的悟性沒有果效。”(林前14:18)
(十七)“我感謝神,我說‘方言’比你們眾人還多。”(林前14:18)
(十八)“但在教會中,寧用悟性說五句教導人的話,強如說萬句‘方言’。”(林前14:19)
(十九)“這樣看來,說‘方言’不是為信的人作證據,乃是為不信的人…”(林前14:22)
(二十)“所以全教會聚在一處的時候,若都說‘方言’,偶然有不通方言(注)的,或是不信的人進來,豈不說你們癲狂了麼?(林前14:23)
(二一)“…或有詩歌,或有教訓,或有啟示,或有‘方言’,或翻出來的話,凡事都當造就人。”(林前14:26)
(二二)“若有說‘方言’的,只好兩個人至多三個人,且要輪流著說,也要一個人翻出來。”(林前14:27)
(二三)“所以我弟兄們,你們要切慕作先知講道,也不要禁止說‘方言’。”(林前14:39)
二、譯作“舌頭”共15次:
(一)“耶穌…就用指頭探他的耳朵,吐唾沫抹他的‘舌頭’。”(可7:33)
(二)“他的耳朵就開了,‘舌’結也解了。”(可7:35)
(三)撒迦利亞的口立時開了,‘舌頭’舒展了,就說出話來(路1:64)
(四)“…可憐我罷,打發拉撒路來用指頭蘸點水,涼涼我的‘舌頭’…。”(路16:24)
(五)“又有‘舌頭’如火焰顯現出來…。”(徒2:3)
(六)“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羅3:13)
(七)“你們也是如此,‘舌頭’若不說容易明白的話,怎能知道所說的是什麼呢?…。”(林前14:9)
(八)“若有人自以為虔誠,卻不勒住他的‘舌頭’…。”(雅1:20)
(九)“這樣‘舌頭’在百體中,也是最小的,卻能說大話,…。”(雅3:5)
(十)~(十一)“‘舌頭’就 是火,在我們百體中‘舌頭’是個罪惡的世界…。”(雅3:6)
(十二)“惟獨‘舌頭’沒有人能制服…”(雅3:8)
(十三)“人若愛生命,願享美福,須要禁止‘舌頭’不出惡言…。”(彼前3:10)
(十四)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約壹3:18)
(十五)“…人因疼痛,就咬自己的‘舌頭’?”(啟16:10)
三、譯作“方”(指方言)共3次:
(一)…因你曾被殺,從各族,各‘方’,各民,各國中買了人來…。”(啟5:9)
(二)“…是從各國、各族、各民、各“方”的,…。”(啟7:9)
(三)“天使對我說,你必指著多民、多國、多‘方’、多王,再說預言。”(啟10:11)
如何知道得救?
(可16:16)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問:一個人得救是可以知道的嗎?如何知道自己已經得救?
答:一個人得救當然是可以知道的,比如你溺在水中,別人把你救起來,難道你不知道自己被人救起來嗎?在此茲分兩點簡答如下:
1.對於自己—要知道自己是否得救,最重要的是省察自己是否確實信賴耶穌基督為救主。神的話是說:“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如果自己已經確實信他,當然就是確已得救了。但如果一個人連耶穌是否救主仍有疑惑,對自己是否罪人而需要救主仍無所感覺,這樣的人當然不可能確實信靠耶穌為主的了。
2.觀察別人—在教會中對於如何觀察別人是否已經得救,也是很重要的事。否則,如何接納人進入教會?又如何能把聖工的責任交給他?在觀察別人已否得救方面最重要的是留意他對於罪的感覺如何,這是最難裝假的一種生命表現,特別是初信主的人。其良心對於罪的敏感,較之未得救之前會有顯著的不同。當撒該一接待了耶穌之後,便立即對耶穌說:“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路19:8)另一方面猶大雖然是十二使徒之一,但卻是個賊,常常竊取公用的錢而沒有感覺(約12:6)。罪像一根刺,對於死人毫無作用,對於有生命的活人,必會使他盛到不安和痛苦。所以觀察別人已否得救,留心他對罪的感覺如何,比較留意其他的表現更為重要。
不受洗可領聖餐嗎?可得救嗎?
問:確實相信了耶穌而未受洗的人,可以上天堂嗎?我們的牧師說只要誠心信了耶穌,便可以守聖餐,不必受洗。我在這裏的教會聚會已經三年,未有一人受洗,因牧師說只要用道洗淨自己的心,無須受洗。對嗎?
答:基督徒不要過以重視受水禮,也不要過於輕視受水禮。所謂過於重視受水禮,就是把水禮看作和得救重生同等重要,甚至有人強調若不按照某種方式受水禮便不能得救。所謂過於輕忽水禮就是以為水禮既無關得救便不必遵行。淺見以為兩種極端都是過偏。茲分兩點答復如下:
(1)從聖經一貫之真理來看,受水禮並非得救的條件。因為我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不在乎行為(弗2:8~9)。若不受水禮便不能得救就不算得是不在乎行為了。況且與主同釘十字架的強盜,雖未受水禮,主卻已應許他會與主同在樂園。可見得救與水禮無關。
(2)雖然水禮與得救無關。但主耶穌升天前差遣門徒傳福音時,也曾提及這事說:“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28:19)主既要門徒為信的人施洗,也就等於說信的人應當受洗了。及後使徒們在傳道工作中也都照主的吩咐為信了主的人施洗(徒2:41,8:11,36),況且主耶穌自己也曾為盡“諸般的義”而受施洗約翰的洗。這樣,我們既不是在被人釘在十字架上時才信耶穌,有機會受洗,為什麼不遵從主的吩咐,效法主的榜樣呢?所以受水禮雖然與得救無關,卻與順服主的吩咐有關。我們雖不為著要得救而受洗卻要為著順服主的吩咐而受洗。
雖然我們應當注重屬靈的實際過於外表的儀式,但也不能完全忽視“儀式”的作用。比如婚姻最重要的是雙方的愛情,並非婚禮的儀式,但你若以為只要有愛情就不必舉行結婚儀式,你就犯了嚴重的錯誤。有牧師問一個信徒為什麼不去聚會,他說:“我覺得每次聽道都不專心,人雖到了禮拜堂心卻想到別處,這種只有外表沒有實際,還不如不去的好。”結果,他連“外表”也沒有了!
受水禮誠然是一種屬外表的儀式,但它卻有重要的屬靈意義(羅6:1~4),表示:在人前正式地公開承認自己已經歸信基督;在魔鬼之前宣告不再作他的奴隸,在神前承認基督救贖的偉大功效。這種儀式的舉行最低限度也能在人面前誇耀基督救恩在那些受洗的人身上的得勝。所以受水禮是信徒所不可忽視的。
(3)至於實際上已重生得救的人卻未受水禮,應否領聖餐這一點,若單按聖餐聚會的內容來說,凡是已經得救的人都可以來記念主;但接治理教會應有的秩序和規律來說,應先受水禮才好參加記念主的聚會。聖經雖 然沒有明文必須受水禮才可以擘餅記念主,但按使徒行傳2章的記載,第一次參加擘餅記念主的聚會之人,是在受了洗之後舉行的(徒2:37~47)。
保羅對哥林多人說:“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次序行。”(林前14:40)倘若受水禮才守聖餐這種“規矩”,有助於我們遵行主的話和維持教會的秩序,何必要故意去破壞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