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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

聖經與基督教信仰難題解答

出埃及記

出埃及的日期

許多考古學家和學者都將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日期定在主前一二九○年。主要的根據在於出埃及記第一章11節說:蘭塞這個城市是以色列奴隸工作的地方。假設這城市是以蘭塞大帝命名的,則出埃及的時候必然在主前一三○○年以後。然而,列王紀上第六章1節說:由出埃及記到所羅門聖殿取用(主前966年)隔了四百八十年,如此出埃及時間應為主前一四四六年左右—比上述日期早了約一百五十年。到底何者為正確?聖經?還是那些學者,?

 

我們首先應指出:聖經在這方面的日期是一致的。約在主前一一○○年的時候,耶弗他說,以色列人佔據當地已經有三百年了,等於說征服迦南地應為主前一四○○年左右(士十一26)。再加上四十年的曠野漂流,出埃及的日期便很接近主前一四四○年了。同理,使徒行傳第十三章19至20節說:由出埃及到撒母耳時代結束,歷時四百五十年。撒母耳死於大衛王朝開始(主前約1000年〕前不久,如此計算出埃及的時間非常接近主前一四四六年了。因此,假使列王紀的作者(可能是耶利米)犯了錯的話,則士師記的作者(撒母耳?)和保羅豈不都錯了?因此,如果對這較早的日期理論(約主前1400年)質疑,就等於對新舊約極大部分的經文(士師記、撒母耳記上下、列王紀上下、耶利米書、耶利米哀歌、使徒行傳,以及保羅的十三卷書信)質疑。

但是考古證據和蘭塞命名由來又如何呢?較晚日期理論與既有證據向來兜不攏。事實上,約書亞所征服的城市中有六個在主前一二○○年左右時無人居住。考古學家曾因某些證據原來認為:以色列人於主前一三○○年以前不可能在巴勒斯坦遇到摩押人和以東人,但隨著考古發現繼續出土,證明他們的觀點是錯的。考古學家也發現:或者在以色列人初淪為奴,或者在主前一四○○年前後這兩段時間內,蘭塞大帝建城所在的地區都有不少其他的建築工程在進行。出埃及記中涉及的時間可能指其中任何一段。唯一不可能的是主前一二九○年,因為照他們的說法,那裏是摩西出世以前以色列奴工服苦役的地方,而摩西叫法老讓神的子民離開的時候是八十歲,如此算來蘭塞城的工程豈非在蘭塞大帝出世以前便開始了?

另一方面,杜得模西土三世(Thutmose皿,主前1482一1447年)的時代有一貴族名叫蘭塞,有證據顯示他乃摩西出世以前的人物。不論如何,蘭塞大帝只是蘭塞二世,早在幾世紀之前,已有一個以蘭塞為名的法老。已有人提出:應更訂考古學證據的年代重建這時期的歷史,將會使得「聖經傳統和考古學證據之間顯著相應」。(注2)另外一個理論指稱:埃及法老的記錄中有重複,打斷了埃及與以色列歷史間的相關一致性。這理論主張蘭塞一世已完成了那些城市的建築。然而,沒有理由推斷出埃及遲於主前一三○○年。許多證據支持聖經學者所提出來的日期,沒有太大的問題。

耶和華何以要殺摩西?

問:出埃及記第四章二十四節“摩西在路上住宿的地方,耶和華遇見他,想要殺他。”這個“他”是指誰人?若指摩西,耶和華為何要殺他?又下文25節之“血郎”何意?

答:這“他”字應指摩西,因上句說:“摩西在路上住宿…。”但耶和華何以要殺摩西,除了這裏簡略的記載以外,聖經它處完全未提這事的背景,所以只能根據這幾節簡略的經文和上下文的記載推測。這事情大概是因為摩西在米甸所生的兒子,本應為他施行割禮,但摩西卻因為在外邦居住,忽略了這件事,或是因西坡拉溺愛兒子不肯為他施割禮,摩西則體貼妻子的意思,含糊過去。但這時摩西既肩負拯救以色列人的重任,要照神的命令回去埃及與法老王爭戰,神便在他同去的路上追究他這件事,並用最嚴厲的責罰來對付他,使他在剛開始事奉神的時候,學習絕對的順服,並認識神的聖潔。

“血郎”按《聖經新釋》的解釋是:“血郎,希伯來原文是hathan-damin,直譯是‘割出血’的意思。這一辭是用在婚前行割禮的年青新郎方面的。西坡拉用這話,如果不是對著兒子說,意指履行了神約的禮儀的話,就是對著摩西說的,因為她做了這件事,就如榮獲新郎一樣得同她的丈夫。…”按筆者個人以為指著她的兒子說的更為合理。

四百三十年

問:(甲)、出埃及記13章40節說:“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但創世記15章13節,神對亞怕拉罕所說的卻是:“…那地的人要苦待他們四百年。”其中相差三十年的年日,應怎樣解釋?(乙)、四百年或四百三十年應從何時算起?

答:這兩個問題,是有些關聯的。在此提出兩種解釋以供參考:

第一種解釋:以色列人住在埃及的年日,應從雅各家到埃及時算起。因為聖經說:“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正滿了四百三十年的那一天,耶和華的軍隊都從埃及地出來了。”(出12:40~41)注意“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證明不住在埃及的年日,不應算在內。例如亞伯拉罕在迦南寄居的年日,就不應算在其中。況且以色列全家初到埃及時,僅有七十餘人,但到了他們出埃及時,僅打仗的壯丁便有六十餘萬,實際人口應在二百余萬上下。這樣,若這四百年,或四百三十年,是從亞伯拉罕住迦南時算起,則以色人住在埃及的實際年日只不過二百一十餘年。在這麼短的時期中,人口似乎不可能增加得這麼快。

至於“四百年”和“四百三十年”的不同記載,只不過是兩種不同的講法而已—整數的講法和準確的講法—四百三十年則只是指實際的年日;四百年則只是一種大約講一個整數的講法。在遙遠的歷史中,以每一百年為一個整數的講法是普通的習慣,並不算為錯誤。

第二種解釋:以色列人住在埃及的年日應包括亞伯拉罕住迦南的年日。因加拉太書3章17節記載使徒保羅辯解律法之約與應許之約的關系時,是以應許之約為根據,指出律法之約是在應許之約以後四百三十年。所謂應許之約,顯然是指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創17章),而律法之約則指摩西在西乃山下為以色列人與神立約的事。這說明了,從亞伯拉罕與神立約,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後在西乃曠野與神立約這期間,只能有四百三十年的歷史;換言之,這四百三十年,必須包括亞伯拉罕寄居迦南的日子在內。

又按出6:16~20節可知摩西的父親是暗蘭,暗蘭的父親是哥轄,哥轄的父親是利未。換言之,摩西是利未的曾孫。從雅各下埃及至摩西領以色列人出埃及,只經過四代。這四代是不可能有四百多年那麼長久的。

但為什麼以色列人並沒有在埃及住滿四百三十年,而聖經卻算他們是四百三十年?因聖經在此所注重的是以色列人“寄居”的日子,按創15:13~14;出2:22;徒7:6卻提及“寄居”,亞伯拉罕在迦南的年日,實際上也是“寄居”,並未承受迦南地。

至於“四百年”和“四百三十年”的差別,可能只是計算上的不同:

(1)四百三十年的計算是:

甲、從亞伯拉罕進迦南到以撒出生共25年(創12:4,21:5)。

乙、從以撒出生至雅各出生共60年(創25:26)。

丙、從雅各出生至雅各下埃及共130年(創47:9)。

所以,從亞伯拉罕蒙召,至雅各家下埃及的年數應為25加60再加130,即215年。而以色列人在埃及的實際年數是四百三十減二百十五等於二百十五年。

(2)四百年的計算是:不從亞拉伯罕蒙召算起,而從亞伯拉罕生以撒後,以撒斷奶時算起。因創世紀15章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是關乎他的後裔的事,這樣,當然可以不把亞伯拉罕自己算在內,而從以撒算起了。這樣在430年中,減去亞伯拉罕到迦南至以撒斷奶的年數(約30年)即為四百年。

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問:舊約律法中說:“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什麼意思?

答:這句話在摩西五經中共提過三次(出23:19,34:26;申14:21),這樣重複的提及,暗示當時有這種“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的習慣。有解經家以為是由於當時一種迷信的邪術,以為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後,再灑在田間的各種植物上,便可以在來年豐收。但也可能是由於當時一種飲食上的主張,以為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極有價值的補品。但不論怎樣,神禁止以色列人這樣做,因為這是一種殘忍和不人道的行事,神的百姓應當禁戒不作。

當兵殺人是否犯十誡?

(出20:13)不可殺人。

問:聖經不是要我們用愛心待人嗎?這樣,基督徒可否當兵?若當兵而在戰場上殺人是否犯十誡?

答:聖經雖然叫我們要用愛心待人,但按聖經的記載看來,基督徒仍是可以當兵的。因為:

(一)聖經中所記載的第一次戰爭,是在創世記第14章,當時有四個王與五個王兩大聯盟而爭戰,其後因為所多瑪蛾摩拉這一邊的五王聯盟打敗了,以致亞伯拉罕的侄兒羅得也被俘擄去了,於是“信心之父”的亞伯拉罕也被逼介入這場戰爭,他帶著家裏精練的壯丁381人追擊四王的聯軍,將羅得救回,這些“壯丁”雖然不是國家的“兵”,但在當時部族時代來說,這些壯丁實際上就等於現今的“士兵”了。

(二)以色列人出埃及時,神親自吩咐摩西要數點以色列人的男丁,凡二十歲以外能打仗的人都被編成軍隊,這件事詳細地記載在民數記第一、二章,以色列人是神的選民,如果神把以色列人編成軍隊准備打仗,則基督徒當兵應該是可以的。

(三)新約使徒的書信中,常教訓信徒對國家應盡當盡之義務,如:

羅馬書13章1節說:“在上有權柄的,人人都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下文7節又說:“…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兵既是國民對國家當盡的義務,基督徒當兵當然是可以的。

其次,如果基督徒當了兵,在戰場上殺了人,是否犯十誠呢?這問題其實不單是基督徒的問題,乃是一切當兵的人的問題。我們應當留心當初神藉摩西頒布十誠時,曾否應用在國與國之間的互相擊殺方面,或是只用於民間的社會道德方面,便可以知道“十誠”究竟是神賜給以色列人百姓彼此之間的道德律,或是給他們作為國家對待鄰國的典章。我們就可以知道士兵射殺敵人算不算犯十誡了。

就在摩西頒布十誡之前不久,便曾引領以色列人和亞瑪力人爭戰(出17:8~16),在頒布十誡之後,以色列人到了迦南之邊界迦低斯時,曾因聽聞探子報的惡信大大怨言而受神的重罰。那一次受罰的主要原因,不是攻擊敵人,乃是不敢向前攻擊敵人(民13:31,14:1~12)。此後,在他們飄流曠野的38年之中也打了不少次仗,殺死過不少敵人。但摩西從來沒有一次認為那些擊殺敵人的士兵是犯了十誡之罪。倘若十誡中的“不可殺人”是通用在戰場上之士兵的,怎麼宣布十誡的摩西絲毫不覺得他自己違犯了自己所曾宣布過的十誡?而且以後還一再重複地宣布十誡以提醒以色列人不可觸犯?

當時以色列人不肯進攻迦南的仇敵時,雖然大發怨言,一同攻擊摩西,為何卻沒有一人以十誡中曾經說“不可殺人”為理由而拒絕殺敵?但另一方面,摩西對於民間故意殺人的卻要把他治以死罪,如民數記35章16節說:“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由此可見十誡中的“不可殺人”是指私人間的凶殺,不是指士兵在戰場上對敵人的擊殺。

至於當了兵的基督徙,也並非不可以用愛心對待人的,比喻善待俘虜,用愛心感化他們,對自己的同袍,或虧負自己的人,予以愛心寬容,不以惡報惡等等。在關乎個人的利益的許多事情上,基督徒士兵可以普通完全一樣地用基督的愛心對待一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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