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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紀

聖經與基督教信仰難題解答

創世紀

“神”與“上帝”

(創1:1)起初,神創造天地。

問:有些聖經印“神”,有些印“上帝”,究竟那一個較為恰當?又聖經中凡提到主耶穌、上帝、神的時候,旁邊未加專名號,理由何在?

答:(1)中文聖經印“神”或印“上帝”哪一個較恰當,可說不是聖經本身的問題,而是中文的文字問題。聖經的原文,對真神或假神都是用同一個字表達的。聖經公會對於這個問題早巳辯論過,但無法獲得絕對的結論,所以才同時印行用“神”和用“上帝”兩種聖經。早些時,晨光報曾分別發表過主張稱“上帝”和主張稱“神”的文章,兩方面都各有根據。

筆者個人習慣多用“神”,也很偶然地用“上帝”;但對於認為絕對地只許用“上帝”或只許用“神”的見解,未敢苟同。事實上,不論主張用“上帝”或主張用“神”的人,都同樣地認為對方所用的稱謂有假神的背景。其實,他們都不自覺地受了習慣和偏見的影響。事實上中國人對假神的稱謂,不論“神”或“上帝”都同樣用過。有些人引證我國古聖們所用的“天”與“上帝”證明應當稱上帝。但他們卻無法證明古聖們所謂的“天”和“上帝”正是聖經中所說那一位萬物的主!

文字的本身是沒有意義的,它們的意義是由人加給它們的—由人們對它們的慣常用法而形成的。以中國教會而論,“神”和“上帝”同樣普遍地被基督教的人士用作對至高之主的稱謂。如果我們的良心認為必須用“神”這個稱謂才足以表達我們對這位至高主的尊敬,而別人的良心卻認為必須用“上帝”這個稱謂才足以表達他對於至高主的尊敬;則我們為什麼要勉強別人用他所認為不足以表示他們內心的最大敬意的稱謂來稱呼至高之主呢?為什麼不任讓他們用他們認為最適宜於表達其內心對至高主之尊祟的稱謂來發表他們的心意呢?並且,這種良心的感覺,不是單憑辯論便可以改變對方的。

顯然,我們都可以用“神”或“上帝”的稱謂來表達我們對神的敬意。神也不會因我們稱他為“神”或“上帝”而不接納我們作他的兒女,或不聽我們的禱告。但更當注意的是:我們也很可能只熱心地主張用“神”或“上帝”,卻根本沒有過著尊敬神的生活呢!

(2)聖經在“神”或“耶穌”旁邊不加專用名號,照筆者個人推想,乃因“神”是一種尊稱,不是專用名。“耶穌”雖是名字,但他既是三位一體之神的第二位,聖經的用法也把它當作一種尊稱。另一方面,三位一體的神乃是獨一的神,根本無專用名之需要。人有專用名,因人有許多位,需要專用名以分別彼此;但神只有一位,一切對神的尊稱也都當然是“專用”的,若在旁邊加專用名號,反為不妥。

三位一體

(創1:1-3)起初,神創造天地。地是空虛混沌,淵面黑暗;神的靈運行在水面上。神說:「要有光」,就有了光。

問:什麼叫做三位一體?三位又怎能一體?

答:“三位一體”是神學上的一個名詞,表示獨一的真神有三個不同的位格,但卻是合一的。神如何“三位”而又“一體”?這可說是個屬神的奧秘,是人所難以完全領悟的。但雖然是人所難以完全領悟,卻不容人因此否認或任意誤解的,因聖經所給我們的亮光雖不足以使我們完全領會三位一體之奧秘,但已足以使我們知道神是三位一體的神了。經據如下:

(1)從創1章26、27節,3章22節,11章7節;賽6章8節等處經文,看見神用了複數的“我們”以自稱。可見不是“一位”。

(2)從賽48章16節,61章1節;太3章17節,28章19節;約3章34節,14章16節、26節,16章13至14節;徒2章33節…等處經文,可知這複數的“我們”就是:聖父(神)、聖子(主耶穌)、和聖靈三位。

(3)從約10章30節,17章11節、22節;申6章4節;亞14章9節;可12章29章;約5章14節,17章3節;羅3章30節;林前8章4節、6節;提前1章17節,2章5節;猶24節等處經文,可知這聖父、聖子、聖靈三位的神,乃是合一且獨一的神。

注意:“位”是表示“占有空間”、不是無形抽象的意思。但“神是個靈”,神的位格,是不能完全照物質界之人的位格來領會的。所以“三位一體”的“位”,可說只是借用物質界的“位格”以表示這位屬靈界的神是有位格的,不是虛無抽象的。但屬靈界之神的“位”與我們屬物質之位有什麼分別?這是我們仍在物質界中生存時所無法完全領悟的。我們所能知道的,只是:神的“三位”是可以合一的—可以成為一體的,人的任何三位則無法成為一體。

神用六日便創造了天地?

問:根據聖經創世記第一章所記,神用六日的時間創造天地萬物,但科學家相信地球已有數萬萬年的歷史,應該怎樣解釋

答:(1)神既是全能的,當然可以在六日之內創造萬物,並且其六日造成的萬物,仍可以一如需要若干億萬年才成功的那樣。例如:現今用高度機械只要幾個月便可以建成的大建築物,若由古代全憑人工建造的人去觀察,則可能認為需要若干年才能完成。又如:一個大學生,可能一小時內便把一個幼稚園生要一星期才能做完的算術題做完,而且其正確程度不減。

(2)很多解經家都同意,我們現今所生活的地球,不是神最初創造的地球,而是經過神的審判後再造的地球。這樣,從最初的創造到複造,其間經過若干年代,是無法估計的;這已足夠包括科學家所認為的若干億年在內了。這種見解並非沒有聖經根據的,因:

創世記一章二節的“是”字,可以譯作“變成”(became)(參創三7、十九26)。這樣,那變成空虛混沌的世界,必然不是最初創造的地球,乃是變成敗壞後的情形,而現今的世界則是從那敗壞了的世界重造的。

(3)按神的本性而論,“神就是光”,神最先要有的是光(創1:3);這樣,全能的神沒有理由會先造出一個“空虛混沌、淵面黑暗”的世界,然後慢慢再造成光明的。他當然是一造就造出光明的世界,但因魔鬼和罪的敗壞,地變成了黑暗,所以才予以重造的。

(4)彼後3:5~6節所指水所淹沒的世界,顯然是指創1:1的世界。

先知以賽亞也說:“創造諸天的耶和華,制造成全大地的神,他創造堅定大地,並非使地荒涼,是要給人居住…”(賽45:18)

(5)有人以為創一章的六日是指六個長時期,這樣解釋無法同答以下的問題:

A、若六日是六個時期,為什麼聖經要說六日不說六個時期?B、“有晚上,有早晨”怎樣解?

C、若前六日是六時期可能經若干萬年,則第七日該怎樣解?

D、2:7描寫亞當受造經過多久

E、.夏娃受造又經多少年?

F、創五章記亞當活了九百卅歲,是否真實年歲?若亞當確實只活了九百卅歲,則:他受造的經過有可能經若干萬年嗎?或是夏娃造出來時亞當可能早已變成化石了?

“生氣”是什麼?

問:創世記二章七節的“生氣”指什麼?其下句“成了有靈的活人”有人認為應譯為“成了活的生魂”你以為怎樣?

答:(1)創2:7上句—“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裏”,照我個人的領會,我以為那就是指神給人靈魂而說的。伯32:8—“但在人裏面有靈,全能者的氣使人有聰明。”伯33:4—“神的靈造我,全能者的氣使我得生。”

細讀這兩節,可知神是藉著所吹的“生氣”使第一個受造的人有靈魂得生命。事實上神未將生氣吹入人鼻孔之前,人並未活,因為還沒有靈魂。

又按結37:5—“主耶和華對這些骸骨如此說:我必使氣息進入你們裏面,你們就要活了。”而下文十四節卻說:“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裏面,你們就要活了…。”可見結37:5之“氣息”實即指著神的“靈”說的。

又按創2:7的“生氣”,希伯來文是meshamah;在伯26:4,和箴20:27英文聖經也都譯作Spirit,即“靈”。另一方面,英文聖經中的“靈”Spirit,不論希伯來文ruach或希臘文pneuma,其最初的意義都是“氣”或“風”的意思(參:“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Words” by W. E. Vine) 。

(2)按中文而論,“有靈的活人”比“活的生魂”容易領會得多。

(3)按韋氏新世界字典(Webster's New World Dictionary)對於Soul之解釋如下:“Soul是一個實體,被認為是人不朽的或屬靈的部份。並且,雖然它不是一種物質上的實體,但思想及意志的功用,都在它身上,因而決定人的一切舉止動靜。”(An entity which is regarded as being the immortal or spiritual part of the person and, though having no physical or material reality, is credited with the functions of thinking and willing, and hence determining all behavior.)

(4)在基督教範圍內,中文“靈魂”這個辭的用法,和“靈”或“魂”單字的用法是有不同的。論及人的靈、魂、體的分別時,便單獨用“靈”,或“魂”;但用“靈魂”的時候,其含義並非“靈”加上“魂”的意思,而是指人的那個屬靈的、存到永世裏的生命,包括他的整個人。

神為什麼設置分別善惡樹?

問:根據聖經記載,人類的始祖亞當犯罪是因為吃了神所禁止吃的分別善惡樹的果子,神既是全知的,知道人會犯罪,為什麼還要造那棵樹使人陷在罪中呢?我以為人類犯罪,神也要負一部份責任,你說對嗎?

答:不對。這種想法雖然看來似乎是很有理由,其實是近乎強詞奪理的。因為:

1.神給人有自由意志,可以自由選擇神或拒絕神。在聖經中神雖然多方多次向人招手,要人歸向他,卻不強逼人敬奉他。正如神藉先知以賽亞所說:“我整天伸手招呼那些悖逆的百姓,他們隨自己的意念行不善之道。”(賽65:2)注意,他雖然“整天伸手招呼”他的百姓,但他們卻有自由,“隨自己的意念行不善之道”。這一點就在我們周圍的人身上便可以證明,如果人們都是只能歸信神的,世上豈不根本沒有不歸信真神的人了麼?但世上既有那麼多無神論者,就證明人有揀選神或拒絕神的自由。這就是人類被造的特殊價值,是人類敬奉真神的最高意義—不是出於被逼,乃是出於甘心,不是機械式被造成是歸順神的,乃是人自己選擇的。

既然如此,神需要給人一個選擇的機會,才能顯明人用自由意志所要揀選的是什麼。這伊甸園中的分別善惡樹是神的禁令,就是神給人表明他的自由意志的機會。神雖然全知的,但人卻不是全知的,神不能不給人這種表現自由意志的機會,否則人類如何肯相信他們自己將會背棄神呢?

2.事實上在伊甸園中並非只有一棵神禁止吃的分別善惡樹,還有生命樹和許多別的樹。神並沒有設下一個陷阱或只留下一條通往那陷阱的路可行,使亞當不得不走入那個“陷阱”。反之,神既然在伊甸園設置了分別善惡樹和生命樹(創2:17,3:22),讓人選擇,神總不能替人選擇生命樹。則神吩咐人不可吃分別善惡樹的果子,警告人吃的日子必定死,實在已經幫助了人類最大的忙,這禁令實際上具有雙重作用:一方面成為人的一種試驗,另一方面暗示人應當選擇那生命樹。所以這警告性的禁令,可以說是神在不幹預人的自由意志的原則下,對人所作的最大援助了。比如先生出了一個題目給學生,這題目只有一個答案是錯的,他把那一個錯的答案告訴了學生,這不是已經幫了最大的忙了麼?先生總不能替學生答出那個對的答案,否則,就不算得是學生答的。

果真有亞當和夏娃其人嗎?關於伊甸園的故事是否純屬神話傳聞?我相信真有亞當、夏娃其人,這也是對人類起源一個最妥貼的解釋。“亞當”一詞的原意是“紅色的”或“來自大地”,它也被用來泛指“人類”。神起初造了亞當、夏娃這對夫妻並在地上繁衍出人類的子孫後代的聖經記載,並不冒犯我的理性。即便有一日我瞭解到這個故事純粹是對神造人的寓義性的描繪,我的信仰也不會受到絲毫動搖。

  人類的祖先絕非是在進化上低於人類的動物或類人猿,他們是按著神的形象所造、頗有能力和智慧的完美傑出之人。人類由於墮落和偏離了神的形象,他們在進化上不但沒有走上坡路,而是一落千丈,墜入黑暗的深淵之中。

  一些人會查問伊甸園曾座落在何處。聖經告訴我們,伊甸園位於以色列東部,有四條河從伊甸流出來,它們分別是:比遜河、基訓河、底格里斯河(希底結河)與幼發拉底河(伯拉河)。6伊甸作為這四條河流的彙集地這一地理參照提示我們,伊甸園曾座落在當今的伊拉克或敘利亞北部一帶。

  古代的中國文化對伊甸園也有所提示,中文字裏的“西”字乃意表兩個人在園子裏,該字可追溯到至少三千年以前。它表明,在基督教誕生之先,居住在中國的百姓原初來自西域,即底格里斯河與幼發拉底河峽谷一帶;中國人的早期祖先很可能已經熟悉亞當、夏娃居住在伊甸園的故事。

人類的所有種族是怎樣起源的?根據《創世記》一書的記載,人類所有的不同種族都衍自於挪亞。眾所周知,人類始於亞當和夏娃,但他們很快就變得邪惡起來,“終日思想的盡都是惡。”7

當神垂視這個世界時,他所見到的是血腥的暴力。地球成了一個可怖的居住場所,因為人們為在最大程度上滿足自己的私欲,獲取食物、配偶和維護家族的利益,不惜相互殘殺。所以,神要除滅這些暴戾恣睢、惡貫滿盈的世人,並藉著挪亞和他的後代,肇始了一個新的人類。8

於是,神降下了一場大洪水。洪水消落後,挪亞和他的妻子、三個兒子(閃、含、雅弗)以及兒媳們存活了下來。

  含成了埃及人、埃塞俄比亞人、其他黑膚色種族和曾經生活在今天以色列地區的迦南人的先祖。雅弗的後裔包括希臘人、海島的居民和定居歐洲與俄羅斯的人。閃成了閃族人,即猶太人、阿拉伯人和波斯人的祖先。誘惑夏娃的蛇是否真蛇?

問:創世記第三章所記誘惑夏娃犯罪的蛇,是否真正的一條蛇?還是魔鬼的化身?如果是一條真正的蛇,難道蛇也會說話麼?

答:筆者以為創世記三章的蛇,是實在的蛇,但受了魔鬼的利用,去誘惑始祖。因為本章後半記載神審判亞當夏娃前,先審判了“蛇”。神對蛇的咒詛具雙重意義:一方面懲罰了實在的蛇—“耶和華神對蛇說,你既作了這事,就必受咒詛,比一切的牲畜野獸更甚,你必用肚子行走,終身吃土。”創三章十五節提及對蛇另一方面的懲罰又是預言到魔鬼將被擊敗—“…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如果那誘惑夏娃的蛇不是實在的蛇,神決不至讓蛇受咒詛“比一切的牲畜更甚”。

至於蛇被魔鬼利用而會說話並不希奇,因為以色列人出埃及時,神曾令巴蘭所騎的驢開口說話(民22:28~30);何況人類未犯罪之前,動物是否不能通曉人意,仍未可知。

什?是惡?

惡的本性為何?我們會提出罪行(謀殺)、壞人、邪書(黃色書畫)、不好的事件(颶風)、惡疾(癌症或瞎眼)。但是,是什?使得這些成為惡呢?惡本身到底是什?呢?有人說:惡是一種實質,攫取某些事,使之成為不好(例如病毒侵襲一隻動物);有人說:罪惡是宇宙中的敵對能力。但若神創造了萬物,則神要為惡的存在負責,這種論證如下:

 

1.神是世界中所有事物的源頭。

2.罪惡是一宗事物。

3.因此,神是罪惡的源頭。

 

第一個前提是正確的。因此,若要否定結論,看上去我們似乎必須否定罪惡的其實性(一如泛神論者所作的)。我們可以否定惡是某物、實質,卻不一定要否定它的真實性。惡是事物有缺陷了。當一事物缺少它應有的善時,那便是惡。如果我鼻子上的一粒青春痘脫落了,這並非惡,因為我鼻子上本來不應當有任何青春痘。然而,如果一個人缺少了視覺能力,那就是惡了。同理,一個人心中缺少應有的仁慈及對人生命的尊重,則他可能會犯謀殺罪。實際上,惡好比一隻寄生蟲,除非在原本應為完整的物體上找到一個洞,否則不能存在。

 

有時可以舉更容易的例子(例如不和諧的關係)來解釋惡。假使我拿起一隻精良的槍,放入一顆高品質的子彈,指向我完好的頭,將我健全的指頭放在那靈活的扳機上面,正確地扣動扳機…結果是一個不和諧的關係。上述有關的事物本身都並非惡,但這些良好的事物之間的關係顯然有些缺陷。在這個例子中,缺陷源於那些事物並非按應有的原意被使用。槍不應當被用於濫殺,用於娛樂則十分合用。我的頭並非用來作槍靶子的。同樣的,強風打圈轉並沒有什?不好,但若風勢掃過一個停車場,便產生不和諧的關係了。不和諧的關係之所以不好,是因為在那關係中缺乏某些東西。因此,我們對惡的定義仍然可以成立。良善的事物間的關係中,如果缺乏某些應當存在的東西,那便是惡。

惡從哪里來?

 

起初的時候已有神,他是完美的。接著這位完美的神創造了一個完美的世界。如此罪惡由何而來?我們可以將個中問題用下面的方式展示出來:

 

1.神所造的每一物都是完美的。

2.完美的受造不能作不完美的事。

3.因此,神所造的每一物都不能作不完美的事。

 

亞當和夏娃既是完美的,那他們怎麼會墮落的呢?別將罪過推諉給蛇,那不過是將同樣的問題往後推罷了,因為神不是也把蛇造得挺完美的嗎?有些人認為必定另有一股力量,與神相等或非神所能控希;或許神可能根本便不是那?良善;但也有可能答案在完美的定義本身。

 

1.神將萬物都造得很完美。

2.神所造完美的萬物中有一樣是有自由的。

3.自由意志是惡的根源。

4.因此,不完美(惡)可能源自完美(並非直接,乃間接,藉著自由意志)。

 

人(和天使)成為道德完美者的要件之一乃是自由。我們對自己所做的事具有真實的選擇權。神創造我們,使我們像他一樣可以自由地愛。(強迫的愛根本就不是愛,對嗎?)但當神如此創造我們時,他也容許了惡的可能性。所謂自由,便是我們不但有機會去選擇善,同時也有能力去選擇惡。這是神明知而願意承擔的風險,但並不因此便使得他要為惡負責。他創造了自由這一個事實,我們實行自由這一動作。他使惡成為可能,人使惡成為實現。不完美源自我們這些具有自由意志的受造物,濫用了我們的道德完美。

 

至於蛇這個問題,答案也一樣。撒但原是所有受造物中最美的,具有完美的自由意志。撒但背叛神,成為第一個罪,是後來所有罪惡的版本。有些人會問:「什?促使撒但犯罪?」這就如同問什?造成第一因一樣;促使撒但犯罪的是它的自由意志,別無他物。它是它所犯的罪的第一因,你無法在那之前再找出另一成因。當我們犯罪,歸根究底,是我們經由我們的自由意志構成我們犯的罪。

兩種

敗類

形上的

道德的

在物質上

存有或能力的缺陷

影響到存有

導致不存在

完全敗壞的車子,是路邊的廢鐵

在意圖或意志上

缺乏良善的用意

影響到作為

導致邪惡的行為

完全敗壞的人,無意行善

自由意志的定義

要瞭解自由意志的定義,必須先理清一些誤解。有些人說自由意志便是「欲望」的能力,但更好的定義是,在可能的選擇中有「決定」的能力。「欲望〕是一種激情,一種情緒。但是意志是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欲望中作抉擇。同時,有些人認為:所謂自由,表示沒有任何選擇上的限制一一一個人必須可以隨心所欲地做他想要做的事才算有自由。但是與自由相對的並非少一點選擇,而是被迫選擇此而不准遲擇彼。自由並非無限制的選擇,而是在可能的選擇之中不受拘束地作出選擇。只要那個抉擇出於個人意願,而非受外力控制,都是自由的。因此,自由意志意謂:在兩個或更多的選擇中,行使不受強迫決定的能力。

為何無法消滅惡?

 

這是過去幾百年中在大學校園裏一再爭辯的問題,它的典型論式如下:

1.如果神是至善的,他會願意消滅惡。

2.如果神是全能的,他應能夠消滅惡。

3.但惡仍未被消滅。

4.因此,至善全能的神並不存有。

為什?神不採取一些行動來對付惡?如果他能夠並且願意,為何我們仍然面對罪惡?惡為何如此頑強?似乎一點不見惡的力量趨緩式微。

 

這個問題有兩個答案。首先,要消滅惡必然連帶地消滅自由。如前所述,自由存有者是惡的根由,而自由的賦予是為著愛、的緣故(太二十二36一37)o沒有自由,就不可能有愛。要消滅惡,惟一的途徑是消滅自由,但這行動的本身便是惡,因為如此將剝奪受造物最大的善。因此,消滅惡實際上將成為罪惡之舉。我們若想要制服惡,必須從如何勝過它,而非如何消滅它著手。

 

上述以惡的存在否定神存有的論證實際上作了一些大膽的假設。因為惡現在未被消滅並不表示它永遠不會被消滅,而那論證暗示:神既至今尚未成就這事,則這事永遠不會發生,這形同假設提出該論證的人知道未來。如果我們糾正它在時間方面的疏忽,將那假設重述,則將成為支持神存有的論證。

1.如果神是至善的,他會願意消滅惡。

2.如果神是全能的,他應能夠消滅惡。

3.惡尚未被消滅。

4.因此,有一日神將會也能夠消滅惡。

 

原本用惡的問題來說明神不存有的論證反而變成了神存有的辯護!如果此事尚未發生,又如果神真的是我們所說的神,則剩下的推論毫無疑問地是我們等得還不夠久。神並未退休,最後一章結論尚未寫成。神顯然情願應付我們悖逆的意志,而非將我們變成木石一般行使他至高無上的主權統治。迫不及待解決這表面矛盾的人,顯然還得耐著性子等下去。

惡有意義嗎?

 

受苦難折磨的人心中只有一個怒吼:「為什??」「為什?我失去我的腿?」「為什?我們的教會被燒毀?」「為什?我的小女兒要死?」「為什??」不幸的是,我們常常無法提供一個答案,來滿足那些受創的心靈,使得他們的苦難顯得有意義。但對於那些以此為理由否定神的存在或良善的人,我們倒有話可說。他們的論證如下:

 

1.多受苦難絕非良善的旨意。

2.一位至善的神在每一件事上都有他良善的旨意。

3.因此,至善的神不可能存在。

 

我們可以用兩種方式來面對這個問題。首先,我們必須將我們是否知道惡的目的,以及神是否在惡上都有一良善的旨意這兩件事區分。就算我們不知道神的旨意,他仍然可能有一個很好的理由容許惡發生在我們的生命中。因此我們不應當只因為我們無法得知任何理由,便斷然假設事件背後必定沒有神良善旨意的存在。

此外,我們實際上知道神在某些惡上的旨意。例如,我們知道神有時會使用惡來警告我們遠離更大的惡。任何曾經照顧過兒童的人都曾經過一些擔驚受怕的日子,害怕孩子會去觸摸火爐。但我們也知道孩子一旦摸了一次後,便不會再去摸了。因他第一次摸的當時立即實際體驗到「燙」這個字的意義,下次我們用這個字眼去警告他時,他會立即順服。容許第一次小小的痛苦發生,為的是要避免以後更大的痛苦發生。

 

痛覺也幫助我們避免自我毀滅。你知不知道為何麻瘋病人失去他們的手指、腳趾、鼻子?通常這與麻瘋病本身並無直接的關係。毋寧說是這疾病令他們失去觸覺,導致他們自我毀滅。他們摸到熱鍋時不感覺到熱,因此沒有及時避開,導致灼傷。他們對將要撞到的物體沒有感覺,在未減速的情況下全力撞上。由於沒有痛覺,因此常造成對自己極大的傷害,甚至還不明究理。

 

雖然惡的代價看似很大,但有時它會帶來更大的善。聖經提供了好幾個案例,例如約瑟、約伯、參孫,他們每一個人都經歷真實的苦難。但是,若非約瑟被他的兄弟賣為奴、含冤下獄,以色列家族如何能度過饑荒、找到避難之處蔚為大國?約伯若非先承受那?多的苦難,他的靈命會如此驚人地成長嗎?(伯二十三10)使徒保羅在得到神啟示的殊榮之後,如果沒有苦難令他謙卑下來,他會成為什?樣的領袖?(林後十二〕約瑟對他弟兄所說的話可以作為結論:「從前你們的意思是要害我,但神的意思原是好的。」(創五十20)

 

最後,容許一些惡實際上有助於將惡擊敗。一些複健中心(例如戒酒、戒煙、戒毒中心)的程式之一,便是盡病人所能承受的程度,給他大量的酒、煙、毒品,直到他厭倦膩煩為止。當他們對該物質有一次不好的經驗後,便比較容易戒除。拉威(Rahway)監獄的「現身試法」(Scared Straight)事工,嚇阻了許多青少年不敢犯罪,但述說監獄黑暗的犯人都曾給別人、給自己帶來許多痛苦。最極致的例子,便是十字架。在十字架上,一位無辜者承受了絕對不公義的痛苦,導致所有的人可以承受善果。他代替我們承受了我們本應承受的惡,使我們得以無須畏懼、自由地來到神面前,因為他撤去我們的罪咎和刑罰。

 

魯益師說過:「在我們享樂時,會聽到神向我們耳語,在我們的良心中,會聽到神向我們說話。但是在我們的痛苦中,會聽到神向我們呼喊。痛苦是神使用的麥克風,為要喚醒一個耳聾的世界。」(注2)有時我們需要痛苦來幫助我們,以免我們在沒有痛苦的情況下會趨之若騖地去為惡,而在惡中滅頂。神警告我們,讓我們看到世界上有些東西比苦難更好,以免我們作出會招致更大苦難的錯誤決定。

該隱的妻子是誰?

問:當時既只有亞當一個家族,則該隱或其子孫之妻從何而來?

答:雖然創世記第四章只記亞當生了該隱和亞伯,但並非說亞當只生該隱和亞伯,他可能還有其他女兒,所以該隱的妻子,當然是從亞當所生的女兒而來。反之,該隱既有妻子,正可以證明亞當還有聖經未記的女兒!但在律法時代之前,聖經未有明文禁止兄妹結婚;例如亞伯拉罕的妻子撒萊,原是他同父異母的妹妹(創20:12)。但摩西將神的律法傳給以色列人時,則嚴禁兄妹結婚(利18:9)。

該隱何以怕人殺他?

問:按創世記所記,神只造了亞當夏娃,而他們又只生了該隱和亞伯,則該隨殺亞伯後何以怕別人殺他?

答:1.亞當可能還有別的子孫是聖經所未記的。注意創世記第四章中並未聲明亞當除該隱和亞伯之外沒有別的兒子。

2.這是該隱殺人後的心理,殺人者總是怕被人殺的。

3.該隱顧慮得很長遠;他未必為當前有無別人殺他而憂慮,可能是擔心在以後長遠的日子中,人類漸多起來的時候,有人會殺他。他希望自己活得很長久。

關於挪亞的年歲

問:創世紀五章卅二節說:“挪亞五百歲生了閃、含、雅弗。”是否表示挪亞是同一年之內生了三個兒子?否則聖經的記載是不準確?再者, 六章三節說:“耶和華說:人既屬乎血氣,我的靈就不永遠住在他裏面。然而他的日子還可到一百二十年。”注意這一百二十年若與五章卅二節合起來計算,則神用洪水滅世時挪亞應為六百二十歲;但創世記七章十一節卻說挪亞進方舟的時候是“六百歲”,這又如何解釋?

答:1.“挪亞五百歲生了閃、含、雅弗。”意即挪亞五百歲那年開始生了其中的一個兒子,後又再生其餘的兩個兒子。並非說挪亞五百歲那一年,連續生了三個兒子。

再者:按創十一章十節,洪水後二年閃是一百歲,可見挪亞是五百零二歲生閃的。若“五百歲”是一個準確的數字,不是大約的數字,則長子不會是閃,更可能是雅弗,因按創10:2,6,21;代上1:5,8,17雅弗的名字都列在最先。而創十章廿一節之“雅弗的哥哥閃”應譯作“雅弗的兄弟閃”。

但若“五百歲”是一個大約的數字,則較可能閃是長子。

2.我們不能盲目地憑著聖經中一切有關數字的記載是否準確,以衡量聖經的記載是否準確。因為聖經中的數字,有些是準確的記載,有些卻只是大概的記載。倘若一段經文,它的本意是要作一種數目字上的精確記錄,我們引用以證明聖經的準確性固然是好的;但若一段經文,它的本意並非要作精確的數目字記錄,我們卻以同樣的原則衡量它便不合理了!

3.創六章三節:“然而他的日子還可到一百二十年。”這“一百二十年”未必是從挪亞五百歲那一年開始計算的。換言之,創六章三節的事,未必是按照聖經記載的次序發生在創五章卅二節之後的。反之,它倒應當按照時間的次序,發生在挪亞五百歲之前;也就是發生在挪亞未生“閃、合、雅弗”之前二十年。

天使與人結合?

問:創世紀六章一至四節中的“神的兒子們”、“人的女子們”、“偉人”、“上古英武有名的人”這些名稱是怎樣解釋,是指著何等人?

答:以上的四個名稱可照字面的意恩解釋,不過前兩個名稱—“神的兒子們”和“人的女子們”—指什麼人,解經家的意見頗有出入。有人以為“神的兒子們”指墮落的天使,“人的女子們”就是人的女子。也有人以為“神的兒子們”指上章亞當的後代,“人的女子們”指該隱的後代。筆者個人接受後一說,因:

(一)主耶穌明言:“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約3:6)人是屬肉身的,天使則是屬靈的—“服役的靈”(來1:14);若天使能與人結合生子,所生出來的究竟是人還是靈呢?這和主耶穌所講過的話正面衝突。

(二)主耶穌又告訴我們,天上的使者是“也不娶也不嫁”的(太22:30)。這樣,難道墮落了的天使便又娶又嫁麼?這講法有點神秘,且與中國人的人鬼奇緣一類的神怪小說很接近。

(三)雖然聖經也稱天使為“神的眾子”(伯1:6,2:1,38:7;詩89:6),但這些經文的“神的眾子”顯然都不是墮落的天使,乃是服侍神的天使。另一方面,聖經也稱亞當為“神的兒子”(路3:38),又稱“承受神道的人”為神(約10:34;詩82:6),則在此“神的兒子們”指亞當的正統後代—塞特的後代—應當是合理的。按創世紀四章十六節至廿四節一段,特別先記載了該隱被驅逐之後其子孫在世上發展的情形;該隱是沒有信心的,使徒約翰稱他為“屬那惡者”的(約壹3:12),顯然該隱已被剔出亞當正統後代之外。然後在第五章另記塞特的後代,而塞特乃是代替有信心之亞伯的(創4:25);並且第五章中的以諾與挪亞,都是著名的信心偉人。所以,第五章所記載的,可說是亞當有信心的子孫—塞特的後代。這樣,我們若以這裏“神的兒子們”指塞特的後代而“人的女子們”指該隱的後代(他們本來是與塞特的後代分開的),比較以“神的兒子們”指墮落的天使,與人的女子們結合,生出偉人和上古英武的人,更為合理而自然。

神何以會後悔?

問:神既是全知的,在神未造人時,已知人以後必犯罪。然則何以創世記六章六節卻說:“耶和華就後悔造人在地上”?如何解釋?

答:聖經中有些詞語之意義,是不能單照我們日常的用法來領會的;有時需要照聖經自己的習慣用法來領會,才能準確。按“後悔”這詞,照我們日常的用法,是用以描述一個人為著某種自己料想不到的後果而追悔恨錯的意思。但舊約聖經對“後悔”的用法,卻不一律是這種意思。特別是用於形容神因人的錯失、悖逆而不得不改變對待人的法則時所用的“後悔”,是不含為意外的失敗而恨錯的意思的。請注意下列三組的經文:

(1)舊約中人可以求神“後悔”—“…求你轉意,不發你的烈怒,後悔,不降禍與你的百姓。…於是耶和華後悔,不把所說的禍降與他的百姓。”(出32:12,14)

“耶和華啊,我們要等到幾時呢?求你轉回,為你的僕人後悔。”(詩90:13)

在此摩西竟能求耶和華“後悔”,而耶和華亦在尚未降禍與他的百姓之前因摩西的懇求而“後悔”,不降禍給以色列人;可見所謂“後悔”,實即“轉意”的意思罷了,絕非恨錯追悔之意。

(2)詩人在描述神的慈愛與憐恤時,也用“後悔”這個字—“為他們記念他的約,照他豐盛的慈愛後悔”(詩106:45)。這“照他豐盛的慈愛後悔”實即照他豐盛的慈愛而憐恤、不長久責備、轉意、不降禍的意思;完全是為人而發,不是因神發現自己的錯失而追悔。

(3)舊約中神曾預先聲明會“後悔”—“我何時論到一邦,或一國,說,要拔出、拆毀、毀壞;我所說的那一邦,若是轉意離開他們的惡,我就必後悔,不將我想要施行的災禍降與他們。我何時論到一邦,或一國,說,要建立、栽植;他們若行我眼中看為惡的事,不聽從我的話,我就必後悔,不將我所說的福氣賜給他們。”(耶18:7~10)

“或者他們肯聽從,各人回頭離開惡道,使我後悔不將我因他們所行的惡,想要施行的災禍降與他們。”(耶26:3)

“現在要改正你們的行動作為,聽從耶和華你們神的話,他就必後悔,不將所說的災禍降與你們。”(耶26:13)

“希西家豈不是敬畏耶和華,懇求他的恩麼?耶和華就後悔,不把自己所說的災禍降與他們。”(耶26:19)

“…因為他有恩典,有憐憫,不輕易發怒,有豐盛的慈愛,並且後悔不降所說的災。或者他轉意後悔,留下餘福…。”(珥2:13~14)

“…我就說主耶和華啊,求你赦免;因為雅各微弱;他怎能站立得住呢?耶和華就後悔,說,這災可以免了。”(摩7:2~3,參5~6)

“…或者神轉意後悔,不發烈怒,使我們不至滅亡,也未可知。於是神察看他們的行為,見他們離開惡道,他就後悔,不把所說的災禍降與他們了。”(拿3:9~10)

以上這許多節經文所提到的“後悔”,有許多都不是“事後”的後悔,而是“事先聲明”的後悔;這就和我們通常所用之“後悔”的意思完全不同。並且都常與“轉意”連用,而其實際意義亦系指神轉變其待人的法則而言。由此可見,舊約中論及神後悔的話大多數有其特殊的意義,不能照通常的意義來領會。

此外還有一點我們要注意的,就是神的慈愛、能力、信實…是不會改變的,但神對待人的法則是會改變的。例如:降禍成賜福、憑律法或憑恩典、藉先知曉諭或藉兒子曉諭、用異象啟示或用言語教導;有時差遣他的僕人勸誨,有時用患難管教;對忠心順命的人給予賞賜,對不信悖逆的人給予刑罰…。這些不同的法則,都因時因人而改變的。每當神因人的犯罪悖逆(人對神先轉變了)而不得不按著人的失敗情形“轉意”另用適當的方法對待人—如使人受禍—時,神這種“轉意”是帶著為人極度憂傷難過的“轉意”;或是人在受管教之後願意回轉離開罪惡,使神“轉意”不再降禍而降福,這種“轉意”乃是令神為人感到有遺憾的,因為是受了管教之後才同頭,這些管教原不是神喜歡叫人受的痛苦。聖經用一種特別的講法來形容神的這種“轉意”,這種講法就是“後悔”。

但同樣的一個字“後悔”,若不是論及神因人的失敗而有的“後侮”,而是論及神的定旨、信實、智慧、慈愛時,便不是這種意思。例如:

“耶和華起了誓,決不後悔,說,你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詩110:4)—指神之信實永不改變,神不會追悔所應許的。

“…我意已定,必不後悔,也不轉意不作。”(耶4:28)—指神憑其智慧所定之旨意,決不至因錯誤而追悔。

“我耶和華說過的,必定成就,必照話而行,必不返回,必不顧惜,也不後悔。”(結24:14)—與上節同意。注意,這幾節的“後悔”都是論及神本身的定意,與上文“後悔”的用法完全不同。

所以,創世記6章6節的“後悔”,實即“心中憂傷”而不得不改變待人的方法的意思。而其下文命挪亞造方舟,神准備用洪水毀滅世界,就是他改變待人法則的事實。

再者:創6章6至7節的“後悔”,按楊氏匯編原文nacham,英譯作repent,同一個字在耶8章6節譯作“悔改”。新約(希臘文)中的“悔改”,原文就是“心意回轉”的意思(來12:17)。

洪水的記載是歷史還是神話?

(創7:4)因為再過七天,我要降雨在地上四十晝夜,把我所造的各種活物都從地上除滅。」

聖經中洪水的記載與創世的記載一樣,已經證實遠較古代其他同類神話更加記實、更少神話化,兩下表面的相似之處非但不是因為摩西的抄襲,反而更顯出它們有共同的歷史事實為根源。雖然經過改名換姓〔聖經中的挪亞被蘇美稱為宙要特鳥(ziusudra),在巴比倫的傳統中則被稱為鳥地拿地拿比士(Ut-napishtim)],但基本的故事仍一樣,都說到:有一人被告知建造一特定尺寸的船雙,因為神(或諸神祗)要用洪水淹滅世界。他照著作了,安然度過浩劫。當他一下船,就獻祭。神(或諸神祗〕對眾生毀滅表示懊悔,就和道人立了人約。道些核心情節表明它有一人事實基礎。近似的報導見諸世界各地,希臘人、印度人、中國人、墨西哥人、阿爾根金人以及夏威夷人都傳說有場大洪水。

 

同時,蘇美人有一王的名單,他們都視洪水為真實事件。該±單在列出八個異常長壽(數萬歲)的王名後,行文突告中斷,插入洪水的記載:「後來洪水淹沒(地面),王朝被打下凡間,由凱司(kin)開始。」但是我們是否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摩西所記載的才是最可靠的歷史記錄?其他版本中的情節過分精巧,流露出訛變的痕跡。唯有創世記提到洪水及其他與挪亞生平有關的年代記錄。事實上,創世紀讀來幾乎與日記或船上的航行記事一般。巴比倫立方體的船不可能拯救任何人免於洪水之災,因為洶湧的洪水會從各方面不斷地將船翻轉。然而聖經中的方舟是是方形的—又長、又寬、又低—可以在洪濤中安然漂浮。異教神話中的落雨期(七日)過短,不足以造成他們描述的巨大破壞。水位得升到17.000尺以上,才能遮蓋大部分的山頂,必須有較長的落雨期才顯得合理;同理,說所有的洪水於一日之內退盡也屬荒誕不經。此外,在異教神話中的英雄被高舉為不死的英雄,而聖經中的挪亞仍會犯罪,也顯出它記載的真實性,因為唯有尋求報導實情的才會涵蓋這些部分。

 

有些人認為:洪水雖然嚴重,卻非普世的,只是地區性的。但有地理上的證據支持普世洪水說。有些「近世〕動物的部分骸骨在世界不同地帶的深層裂縫中被發掘出來,洪水似乎是這種現象最好的解釋。

神曾以彩虹立約不再有洪水滅世,為何現在還有這麼多洪水?

你以創9:16神曾以彩虹來與挪亞立約說:這要作為神不再以洪水來「毀壞一切有血肉的物」。當你看見世界各地,仍發生洪水氾濫的事件,而嘲笑說神是位善忘的神。彩虹還在,而各地時不時還會發生水災,所以你認為,神似乎忘了自己所立的彩虹之約。

 

我們的回答:

 

☆請你留意,因世人的罪惡太大,以致神痛心,後悔造人在地上。挪亞時代那一次的洪水,是個毀壞一切,滅絕所有血肉之物的一次全球性,普世性的大審判。結果四十天,四十夜的大雨,使洪水的高度,高過地上所有的高山。那是一次全地的審判。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能存活。我們從神與挪亞(人類)所立的彩虹之約的內容看(創9:12-17),這約的中心內容是:神應許不會再以洪水「毀壞一切」有血肉的物了。請注意創9:16的經文內容是說:不再以洪水「毀壞一切」有血肉的物。不會再有「洪水毀壞一切」。請注意:它是說「毀壞一切」。意思是不會再有洪水毀滅「全部」,不會再有洪水毀壞「一切」所有的物。顯而易見的,這「彩虹之約」的中心資訊是指:不會再有另一次,毀滅全世界所有血肉之物的滅世大洪水。這是「挪亞之約」的內容。

因此,我們不能把它解釋為「從此以後,地上不會發生水災,或發生洪水的事件」。而是解釋為「不會再有毀滅全世界的大洪水」。感謝神,第一次洪水滅世的事件以後,雖然人類沒有因此得到警戒而停止犯罪,然而神並沒有忘記這一個約。自挪亞的洪水以後,人類的歷史告訴我們,罪惡雖然沒有減少,幾千年以來,這世界再沒有經歷第二次的毀世大洪水。你今天能夠有生命氣息來信嘲笑神,就是最好的明證,說明神不但沒有忘記這個約,他也守著了這個約。讓我們慶幸神守著了這個約。如果神忘了這約;像你和我這樣的罪人,也許早已不存活在這個世界裡了。

 

另外,主耶穌在馬太福音24章論到末日的災難時,特別說預言說到:「挪亞的日子如何,人子降臨的日子也如何(太24:37)」。挪亞的日子,其中一個最重要的特徵,除了人心有許多罪惡以外,最明顯的特徵是天氣的異常與改變,尤其是水災的現象。按主耶穌在馬太24:37的說法,聖經學者們大都相信,並把這經文的意思注解為:末世來臨前的日子,「洪水的氾濫」會是一個末日前的一個兆頭。意思是說;在這屬於末世的日子裡,洪水氾濫的情況,會發生在世界各地。因此,基督徒相信,雖然全地不會再被另一次大洪水所滅絕。但局部的洪水氾濫的情況,會繼續發生,而且會因天氣的變異而更加嚴重。

兄妹結婚?

問:關於創世紀中所記載亂倫之事,應作何解釋?如:創19:31~38羅得的兩女與父親亂倫之事;創20:12亞伯拉罕娶同父異母之妹為妻。

答:讓我們先來看聖經對這件事的記載「(創19:30-32)羅得因為怕住在瑣珥,就同他兩個女兒從瑣珥上去,住在山裏;他和兩個女兒住在一個洞裏。大女兒對小女兒說:「我們的父親老了,地上又無人按著世上的常規進到我們這裏。來!我們可以叫父親喝酒,與他同寢。這樣,我們好從他存留後裔。」

 

按幾千年前那地的文化,傳宗結代是大事。羅得的女兒們為了得後裔,用計謀做了不當做的事。羅得的兩個女兒為立後裔與父親行了屬於亂倫之事,聖經雖記載他們犯罪的經過,但並非說聖經贊同他們的行為;相反地這事件乃是反映那位愛世界的羅得如何忽視了家庭的教育。他顯然平時沒有好好引導他的女兒走敬虔的道路,才會有這麼悲不正確的過失和結局!而他們所生的兩個兒子“摩押”和“亞們”,其子孫日後都成為以色列人的禍害(參民22:7,25:1;士3:12~13,10:7,17~18)

2.亞伯拉罕娶同父異母的妹子為妻,卻不能與羅得女兒的事相提並論;因亞伯拉罕與撒拉是正式的夫妻關系,不是非法淫亂。而見當時兄妹結婚是被許可的。事實上人類被造的初期兄妹是被許可結婚的;但在律法時代開始之後就不准兄妹結婚(利18:9)。

割禮

問:割舊約的割禮是什麼?我們現在為什麼不要守這割禮?

答:割禮是神與以色列人的祖宗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創17:1~14;羅4:9~12),是以色列人所應世代遵守的。這禮就是所有的男丁,都要在生下來的第八日割去下體的一塊包皮。現今基督徒並不守割禮,因為:

(1)按肉身說,我們不是亞伯拉罕屬肉身的子孫,割禮之約對我們無直接關系。

(2)按靈性說:我們已經在基督裏面“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禮,乃是基督使你們脫去肉體情欲的割禮”(西2:11)。

羅得父女及猶大與他瑪之亂倫

問:利未記廿章十二節、十七節既明說淫亂、亂倫是罪,何以創世記卅八章十二至十八節及十九章卅到卅八節兩處亂倫的事,不見神的刑罰!究竟亂倫的事在神眼中算不算是罪行呢?

答:淫亂的事當然是罪(太15:19;啟21:8)。但在羅得與猶大的時候還沒有律法的明文,指明不可亂倫。(參上面的“兄妹結婚”一問)。但創十九章卅至卅八節(羅得與女兒),卅八章十至十八節的事(猶大與他瑪氏),卻不算得是親屬結婚,而是婚姻以外為盡傳宗接代的責任。這些人是按他們當時的文化:必須要有後裔,好傳宗接代。就像早期的中國人認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為了生孩子,就算娶多幾個妻子都不算是犯罪。但該段聖經的記載中,未明說他們的行事是否罪行;是因為該段經文的重點不是要說明什麼是淫亂的罪,而是另有其記載的主題:

1.創十九章末段的記載,其主要內容是說明:甲、貪愛世界之羅得,其結局如何可憐。乙、不教導兒女敬畏神之家庭,其遠景是可悲的。丙、那常作以色列仇敵的摩押人與亞捫人的先祖,是如何出生的。

2.創卅八章之記載,其主要內容是說明:甲、猶大家庭的敗壞。乙、猶大對他瑪的不義(十節)及其縱欲的生活。丙、他瑪氏的信心和基督先祖的出生(參創38:26,29~30;太1:3)。

雅各與天使摔跤

問:創世記卅二章末段,記雅各與天使摔跤,那天使到底是誰?他為什麼要和雅各摔跤竟又勝不過雅各?雅各何以又糾纏著要他為他祝福?

答:關於雅各在雅博渡口與天使摔跤的疑難,可分三點答覆:

一、與雅各摔跤的是誰?

按本段的記載屢次稱那與雅各摔跤的為“那人”(見創32:25~29,32等節),而28節“那人”給雅各改名以色列時說:“因為你與神與人較力,都得了勝。”後來雅各自己也說:“我面對面見了神,我的性命仍得保全”(30節),可見那與雅各摔跤的是神而成人形顯現出來。按何西阿書所記:“他在腹中抓住哥哥的腳根,壯年的時候與神較力,與天使較力並且得勝。”(何12:3~5)“神”與“天使”並用,所以有解經者認為是一位天使。但不論“天使”或神自己,總是一位足以完全代表神的在人形中向雅各顯現。

舊約中有幾次記載神或神的使者藉人形向人顯現,如創18:1~15;書5:13~15;士13:3,7,9,18;但3:25。一般解經家都同意這些地方的“人”,“耶和華”,“使者”,“神人”,“元帥”,“神子”,實際上就是主耶穌在舊約時代,暫時取了人的形狀向人顯現。

二、為什麼“那人”勝不過雅各?

那人既然是神,為什麼與雅各摔跤竟勝不過雅各?從25節下半:“就將他的大腿窩摸了一把,雅各的大腿窩就扭了。”可知那人並不是真的勝不過雅各。這“勝不過”僅指他不顯出他的神能時,或說只在他不要勝過雅各時才勝不過。“那人”來與雅各摔跤的目的顯然在於造就雅各,使他認識自己的軟弱與神的大能。所以先允許雅各傾其全力與他摔跤,但正在雅各看來是得勝的時候,便摸他一把,雅各的大腿就瘸了(31節)。這使雅各認識到他自己最大的力量和最高的勝利,還不及神一舉手之勞。

三、為什麼雅各要糾纏著要他祝福?

比較本段下文的記載,可知雅各初時雖不知“那人”是誰(否則便不會跟他摔跤),但大腿扭了之後已經知道“那人”乃是神的顯現。所以雅各轉而求他的祝福。

不過,既然“那人”只摸了雅各一把,便能使他的大腿扭了,雅各又怎能糾纏著他說:“你不給我祝福,我就不容你去?”但事實上那人終於給雅各祝福了才離去。這說明了“那人”雖能把雅各的腿摸瘸了,卻並無惡意,更不肯對一個懇切求祝福的人不顧而去。

所以,這整個事跡的經過,是教導雅各認識他自己的軟弱和神豐富的慈愛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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