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擁有四個記載的《福音書》
溫柔回答 穆斯林對《聖經》的造假指控
《福音書》中關於耶穌的好消息是根據目擊者的見證所寫的。認識耶穌、在其活動和傳道期間伴隨他的男男女女,訴說他們所看見和所聽到的。一些人便把目擊者們的見證記下來。《新約聖經》中所含的《福音書》記載提供那見證。
《路加福音》的作者一開始便在其“按著次序的記載”作出這個宣稱。他馬上承認早期關於耶穌的報導具有多重性:“有好些人提筆作書,述說在我們中間所成就的事…”(《路加福音》1:1)。作者顯然不認為這種記載的多重性是一個問題,反而是一個強項。
《路加福音》和其他的《福音書》記載都沒有宣稱“福音”(希臘原文,euaggelion,εὐγγέλιον;阿拉伯譯文,injīl,إنجيل)是一部啟示於耶穌的書。事實上,基督教最初幾個世紀並沒有這種宣稱的記錄。《引支勒》是“被賜”給或“被頒降”於耶穌的書之宣稱,在耶穌死而復活600年之後才首度出現於《古蘭經》中(《古》5:46,47)。 為甚麼穆斯林們於7世紀才開始對《引支勒》所作出的宣稱,能論斷定稿於1世紀期間、權威性受肯定於2世紀期間的《福音書》呢?
穆斯林相信伊斯蘭教使者的同伴們忠實地把聖訓傳下來。目擊者所“傳下來”的記載似乎能很快吸引穆斯林,因為他們的信仰和慣例大多建立在聖訓上。但《論證真理》沒有去了解和珍惜所留傳下來的目擊見證,而只是指控。這是穆斯林與基督徒交集時所能留傳下來的:那種可以分享和討論而不成為爭論點和衝突點的東西。
《顯示真理》其中一個指控的要點,是《福音書》四個記載之間的差異。在《顯示真理》所列下的“矛盾、錯誤和變更”當中,《福音書》記載之間的差異被引用作《聖經》的篡改和/或造假之證據。親愛的穆斯林讀者,若《論證真理》用來針對《福音書》的同一準則,被應用於《古蘭經》和伊斯蘭教使者的聖行資料,會有甚麼結果呢?伊斯蘭教原卷在重要名人的記載上有差異,是否就證明有篡改和/或造假之事呢?
本章以及第10和第12章回答了許多《論證真理》針對《福音書》記載的指控。第一,本章以學術方式闡明伊斯蘭教興起前六個世紀期間“福音”的意思。試圖回答不明白何為福音的指控,是沒有意義的!第二,解釋何謂《古蘭經》記載中的差異。第三,回復《論證真理》許多針對《福音書》記載差異的指控。最後,向指控者提出問題:若你因為細節上的差異而低估《福音書》的一些報導,當《福音書》的所有記載在其重大證詞上都相符時,你又會怎麼做呢?
本章和下幾章不會回應《論證真理》所列下的每一項個別指控。其中大部份指控已被人多次回答,而這些答案的出處將被注明。其實,《論證真理》重複了許多相同的指控,先是把它列為“矛盾”,接著是“錯誤”,再來是“變更” !此外,許多指控可以被分類;有時候,一個答案便足以應付一整類。
一部擁有四個記載的《福音書》
當基督徒與穆斯林討論“福音”和其內容時,他們之間的一個關鍵困惑點是許多穆斯林對於什麼是福音有一個錯誤的觀念。要清除這個困惑,便得知道耶穌死而復活與伊斯蘭教創立之間的六個世紀期間中東人是如何理解福音的。
福音是指藉著耶穌的死而復活得救的“好消息”。 福音一詞在希臘語《新約聖經》原著中是euaggelion(εὐγγέλιον)。起先,euaggelion是指給報好消息之使者的賞賜。後來,這個詞語終於被用來指好消息本身。當《希伯來聖經》於公元前2世紀被譯成《希臘文七十士譯本》時,譯者們用了euaggelion的動詞格式來翻譯“報好信、傳救恩”。(《以賽亞書》40:9,52:7;《詩篇》96:2)。
在《新約聖經》最早期的著作即使徒保羅的書信中,euaggelion一字的意思成了“關於耶穌的好消息”。然而,一些學者相信保羅之前的基督徒已經在使用這個詞。其證據是,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5:1-4和《羅馬書》1:1-4中,傳著他領受自最早期基督徒群體的教訓。他當時也許是在耶路撒冷。 關於福音內容,保羅再清楚不過的聲明出現在《哥林多前書》15:3-6中:
我當日所領受(parelabon,παρέλαβον)又傳給(paredōka,παρέδωκα)你們的:第一,就是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照聖經所說,第三天復活了,並且顯給磯法看,然後顯給十二使徒看;後來一時顯給五百多弟兄看,其中一大半到如今還在,卻也有已經睡了的。
保羅其他關於euaggelion的聲明把焦點放在耶穌從死裡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羅馬書》1:4)。人們必須真正了解“福音”的意思,才會注意到保羅這些聲明代表了耶穌跟隨者最初的信仰。事實上,保羅的書信寫於《四福音》任何一個記載之前。 同時要注意的是,自耶穌死而復活之後,基督徒們便一直持守忠實傳述(希臘語paradosis,阿拉伯語tawātur)的原則。
最終,euaggelion一字被拿來用在一段經文中。《馬可福音》一開頭便說,“神的兒子,耶穌基督福音的起頭”(《馬可福音》1:1)。 無論如何,基督徒一直到3世紀,都以單數形式使用“福音”一詞。《新約聖經》最早期的羊皮紙抄本,把福音記載取名為“馬太所述的(kata)”福音記載、“馬可所述的”福音記載等等。這表明了euaggelion指的是四個記載完整的單一合集。“只有一個終極、末世性的救恩訊息,即透過耶穌的死而復活所成的救恩,但傳這訊息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
基督徒稱四個記載為“福音集”(複數)的例子,首次被記錄在殉教者游斯丁(Justin Martyr)約於公元150年的著作中。 但在他的其他著作中,殉教者游斯丁保持了“福音”為單數的用法。 無論如何,四個福音記載於公元1世紀寫成後,相當快便合成一本書,在早期基督徒群體當中傳閱。劍橋大學教授葛拉罕 • 史坦頓(Graham Stanton)提出論據,證明四個福音記載的抄本於2世紀中葉不久之前便已確立。
公元2世紀,基督徒早期的群體就只承認四個福音的記載,其他的都不算。大約在公元180年,教會領袖愛任紐(Irenaeus)撰文說,福音是“…造物主所賜的;而成了肉身的道,在關於彌賽亞的事上,體現了使徒傳統的完美。所以不多不少就是這四個,因為神所定下的四重福音會逐個ʻ被一位聖靈聚在一起。’”
早期的基督徒完全明白四個福音記載之間的差異,並承認它們的權威性。當時,塞爾蘇(Celsus)等異教徒基督教批判家利用福音記載之間的差異,來指控基督教是混亂和拙劣的。 早期的教會能以其他的選擇來接受四個記載。他們本可以選出一個特定的福音記載,作為耶穌事蹟的權威性記載,他們也本可以選擇把四個記載調和在一個記載中。這兩個選擇都被摒棄了。大約在公元140年,馬吉安(Marcion)極力主張第一個選擇,堅持只接受《路加福音》。 公元160到180年之間,塔提安(Tatian)不只建議第二個選擇,還將之創作出來。他著的《Diatessaron》(“四合[一]”)“把《新約聖經》正典的四福音編湊在一起,創造出一個單獨、前後一致的文本。” 然而,四重的福音記載集還是脫穎而出。
愛丁堡大學的《聖經》學者拉里 • 烏爾塔多(Larry Hurtado)表明,教會對四個福音記載的接受“反映了對多元性某種程度的肯定,這在對耶穌的種種的見證上表現出來。” 同時,教會把權威性的記載局限於這四個。這四重的福音也 “表現出四個被結集的文本,一一被個別肯定其完整性。”
看見福音記載之間的差異,最早期的基督徒一定曾想過更改個別的記載,使其內容讀起來是一律的。但他們沒有那麼做,這便能算是四個記載之真實而完整的證明。拉瑪特 • 安拉 • 凱然威沒有尊重這些記載如何免遭改動,反而利用這些差異來指控。《論證真理》基於差異對福音所作出的指控,可以也必須被回應。但指控者是否知道,不只是關於耶穌的福音記載才有差異呢?
《古蘭經》記載中的差異和其意義
穆斯林基於四個福音記載之間的差異所對福音作出的指控,能在伊斯蘭教源卷中關於記載之間差異的觀點上,從中得利。《古蘭經》、聖訓集和穆斯林最早期關於伊斯蘭教使者的故事(先知傳、武功紀等等),都含有對同一人物或事件的多重記載。 這些記載之間有顯著的差異。這些差異是否證明了這些資料遭篡改和/或造假呢?伊斯蘭教源卷中記載之間的差異是否證明了其內容是不實的呢?
第15章為《古蘭經》中關於先知人物的不同記載之間的差異,以及在預定和暴力等重大課題上的處理,提供了詳情。在此提起這事,只是想為《論證真理》中針對《聖經》的指控,帶來一些現實感。
例如,《古蘭經》三個主要的記載出現了亞當的故事,其中一些簡短章節還有外加的細節。這三個記載有許多差別。其中一個差別尤其嚴重,因為它能影響福音和伊斯蘭教之間在罪與救恩上更深入的討論。三個關於亞當的《古蘭經》記載是《古》2:30-38,7:11-27,以及《古》20:115-124。亞當和其“配偶”以何行為回應真主不許“就近這此樹”的命令,經上有極為不同的描述方式。《古》2:36說,“然後,撒旦使他們倆為那棵樹而犯罪(azallahumā,ﺍﺰلَّهُمَا)”。在此記載中,看不出是亞當和/或其配偶要負上任何個人的責任。在另一個記載中,撒但再次涉及,亞當和其配偶卻要承擔責任。他們向真主承認,“我們已自欺(ẓalamnā,ظلمْنا)了”(《古》7:23),並懇求赦免和憐憫。第三個主要記載似乎為亞當的行為加上新的描寫。它先是說,“他忘記了(nasiya,نسِىَ)我們的囑咐,而我們未發現他有任何決心(ʿazm)”(《古》20:115)。此章節在描述過兩人的偷吃行為後,似乎把重責歸在亞當頭上:“阿丹違背了(ʿaṣā,عَصَى)他們的主,因而迷誤了(ghawā,ﻏوَى)”(《古》20:121)。這些阿拉伯詞語顯示,《古蘭經》中描述亞當行為的三種方式之間有顯著的差異。原來在這一點上,精準性和一致性會是十分有用的。
讀者們若仔細考察《古蘭經》中各種關於亞伯拉罕的故事,或《古蘭經》中十多個關於摩西生平的記載,他們會否發現這些記載完全相同,或至少在所有的細節上一致呢? 《古蘭經》中關於如何對待非穆斯林們的誡命又如何?它們與關於真主旨意和人類責任的經文,是否能完全一致呢?
有趣的是,伊斯蘭教使者的故事也出現於早期的四大記載中:伊本 • 伊斯哈格/伊本 • 希沙姆的《Sīra》、瓦吉迪的《Maghāzī》、伊本 • 沙德的《Ṭabaqāt》以及泰伯裡的《Ta’rikh》。 故事中所有情節的全部細節都一樣嗎?被大多數遜尼派穆斯林認為具權威性的聖訓集有六部。穆斯林們相信這些聖訓含有伊斯蘭教使者的話。論同一課題的聖訓,在所有聖訓集中的用詞是否相同?不,並非如此。然而伊斯蘭教學者們卻大量根據聖行和聖訓來制定伊斯蘭教規。
提出這些問題並不能回避關於福音的問題。現在便來處理這種問題。在此只想問:若有人想以差異為由指控《福音書》遭篡改/造假,同一方式會如何影響到伊斯蘭教源卷呢?
伊斯蘭教最初幾個世紀期間,當非穆斯林指控《古蘭經》含有矛盾,或當穆斯林本身在《古蘭經》中發現“所謂的矛盾”(mawhim al-ikhlilāf wa ʾl-tanāquḍ)時,穆斯林學者們便會稱這些章節為mushkil al-Qurʾān(“《古蘭經》的未解問題”或“疑難”)並試圖辯解說,按穆斯林對《古蘭經》的正統信仰,它們不是真的矛盾。 非穆斯林若也是這樣處理針對《福音書》的指控,便可以理解了。
《福音書》記載中的差異
一長串針對《聖經》的指控 – 說它有“矛盾”、“錯誤”、“變更”、“添加”和“遺漏” – 很容易唬住那些相信《聖經》是被啟示的人。《論證真理》的本意很可能是唬人;而在這方面,《論證真理》已經得逞了。但任何花時間認真讀過其列下的指控並以學術角度加以考量的人,將很快發現擔心是多餘的。在以基督徒身份回復穆斯林較近期一連串針對《聖經》的指控時,數位作家寫道,“我們一旦衡量過證據,便會發現表面的矛盾就算不是全部也有許多…可以被充分解釋。”
誠然,這不是說所有的穆斯林都會對那些解釋感到滿意!對穆斯林辯士來說,這些指控不是“表面的”矛盾,而是真的矛盾。
《福音書》記載之間確實有差異。《論證真理》利用它們來作出許多指控,其中有:1. 若在事件的時序上,兩個福音記載的描述不同,兩者中必有一個是錯誤的(ghalaṭ)(編號56、119)。2. 若兩個福音記載之間有差異,兩者便不可能是神聖的啟示(ilhāmī)(編號52)。3. 記載之間的細節差異顯示“文本如常的(ʿāda)被動了手腳” (編號114)。
《論證真理》大部份的指控已在別處得到充分的回答,所以不需要在此重述那些答案。其中許多答案,是為了直接回應《論證真理》和/或穆斯林論辯而作出的。 其餘的答案則來自於刊物。這些刊物的目標讀者群不是穆斯林,而是本身對《福音書》記載中的差異提出問題的基督徒。 無數論述《福音書》個別記載的注釋,也不時探討那些問題。把《論證真理》論到《福音書》中矛盾的以下指控挑出來,是因為它們提出重要的神學課題,卻沒有給予這些課題當得的處理。
108號指控
108號指控為指控的首個好例子,它提出一個至關重要的神學課題但卻不懂其重要性。 毛拉那 • 凱然威引述了《馬太福音》的16:18-19和23。他繼而藉著引述“古代基督徒們的言論”來譏笑使徒(ḥawārī,حَوَارﻯ)彼得,儘管《古蘭經》對耶穌的門徒有褒無貶(《古》3:52)。
其實,毛拉那 • 凱然威所指的《福音書》章節中沒有矛盾。若考量他所省略的經節,很快便能看出這一點。由於彼得在《馬太福音》16:16中著名的告白,耶穌在《馬太福音》16:17-19中讚許彼得。耶穌曾問他的門徒說,“你們說我是誰?” 彼得回答說, “你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兒子” (16:16)。耶穌讚說這個關於他身份的告白是正確的, “不是屬血肉的指示你的,乃是我在天上的父指示的” (16:17)。毛拉那 • 凱然威卻把這整個語境省略了。
由於彼得在《馬太福音》16:22中所說的話,耶穌接著在《馬太福音》16:23中對彼得聲色俱厲。耶穌指示過其門徒,他必須上耶路撒冷去、必須受許多的苦、必須被殺,然後在第三日復活(16:21)。彼得把耶穌拉到一旁,開始勸諫耶穌。彼得說,“主啊,萬不可如此!這事必不臨到你身上”(16:22)。這是耶穌稱彼得為“撒但”的原因,更說彼得“不體貼神的意思,只體貼人的意思”(16:23)。毛拉那 • 凱然威卻把這整個語境省略了。他隨意斷章取義,把這點說成是矛盾,繼而譏笑這位使徒。
從學術角度來看,我們發現在那期間毛拉那 • 凱然威完全漠視兩件事。這兩件事處於那章節的核心中,並會是《福音書》和伊斯蘭教之間良性討論的話題:1. 對於他是神兒子的告白,耶穌本身表示讚許。2. 耶穌預言了他自己的受死,並把反對他受死的話描述為是出自撒但的。
54號和56號指控
這些指控指出《馬太福音》、《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中圍繞耶穌講道的事件在時序上的差異。 在《論證真理》一長串的指控中,時序上的差異是主要的類別之一。
《福音書》的記載並沒有宣稱本身以嚴格遵照時序來編排其所有的材料。許多時候,是其他組織性原則在運作,例如根據題目或主題作出編排,或把同一位人物的事蹟分類。 伊斯蘭教在這方面攻擊《福音書》,似乎有點莽撞。《古蘭經》中關於先知人物的故事往往沿依極為不同的時序,而穆斯林們也公開承認《古蘭經》內容大致上不是按時序排列的。事實上,《古蘭經》的編排原則對大多數讀者來說一直都是個謎。
因為指控,人們失去了一個一起閱讀和論理的機會。《論證真理》只參照了那些含有耶穌話語的講道,是《古蘭經》中或伊斯蘭教中所沒有的,尤其是《馬太福音》第5 ~ 7章,即“登山寶訓”(waʿẓ al-jabal)。這些話語所教導的回應衝突方式,能大大説明今日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間的關係。第19和第23章將續談這個主題。
81號指控
在此,《論證真理》參照了一部福音記載中耶穌治好一位聾子的報導(《馬可福音》7:31-37),以及另一個記載中耶穌治好許多人的報導(《馬太福音》15:30-31),並稱之為矛盾。 這不是矛盾;只不過是兩個獨立的報導。《福音書》這些報導提供了一個一起閱讀和論理的機會;因為《古蘭經》在這點上與《福音書》一致,說耶穌是一位醫治者(《古》3:49,5:110)。《福音書》兩個報導直截了當地說明耶穌行了這些醫治(《馬可福音》7:33-35,《馬太福音》15:30)。關於這點,唯一的矛盾似乎出現於《古蘭經》中,因它一再說“奉真主的命令(bi-idhni ʾllāh)”(《古》3:49,參見5:110)。
在這個指控中,機會被白白糟蹋了,以致沒有討論到《福音書》就耶穌的神跡明確說了甚麼,以及神跡對其身份的意義。第20章將續談這個主題。
99號指控
毛拉那 • 凱然威引述《馬太福音》5:9中耶穌的話:“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稱為神的兒子”,並稱其抵觸了 《馬太福音》10:34:“你們不要想我來是叫地上太平;我來並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動刀兵。” 若讀者沒有查看《馬太福音》10:34的上下文,耶穌的這些話只能被視為是矛盾。
關於使人和睦,耶穌的教訓在《福音書》記載中以及整部《新約聖經》中始終是一致的。第19和第23章將詳盡探討這個主題。關於“動刀兵”,耶穌更廣為人知的事蹟,是命令他其中一名同伴“收刀入鞘…因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 (《馬太福音》26:52)。不管怎樣,《馬太福音》10:34都不是一個矛盾。耶穌在其一大段話當中,教導苦難將臨到那些效忠耶穌過於效忠家人和社會的人(《馬太福音》10:28-39)。耶穌預言對於任何跟隨他的人來說, “人的仇敵就是自己家裡的人”(10:36)。耶穌要求他的門徒公開承認他(10:32),不管代價是甚麼。“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不要怕他們;惟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裡的,正要怕他”(10:28)。這無疑發生在基督教最初三個世紀期間羅馬統治者權下的耶穌跟隨者身上。
耶穌的這些話提供了一個一起閱讀和論理的機會。伊斯蘭教在伊斯蘭教法中規定,要脫離伊斯蘭教的穆斯林必須被殺 – 包括那些想效忠耶穌的人。我們該如何理解《論證真理》中這個指控的意圖呢?說毛拉那 • 凱然威不知道《馬太福音》10:34的意思或他懶得查看上下文,似乎不友善。但另一個說法似乎更不友善:毛拉那 • 凱然威是否故意利用這段經文,令人對耶穌的和平訊息產生懷疑呢?其間,有一個機會被白白糟蹋了,以致一方面學不到耶穌的教訓,另一方面又討論不到宗教自由和良知的重要性。
110號指控
這個指控引述了三個《福音書》記載中的報導,說明“從天上來的聲音”在耶穌受洗之時就其聖子的身份說了甚麼。 “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馬太福音》3:17)。 “你是我的愛子,我喜悅你”(《馬可福音》1:11)。 “你是我的愛子,我喜悅你”(《路加福音》3:22)。《論證真理》在不加評論下,直言那些報導不一致(ikhtalafū)。
這就是《論證真理》一些指控的素質。在所聽到的話上,它們能引人去注意三個報導中的一兩個字之差,卻未能提及三個《福音書》記載根據一個從天上來的聲音,都一致證實了耶穌的聖子身份。這些報導提供了一個一起閱讀和論理的機會,因為耶穌的聖子身份自7世紀起,便一直是《福音書》和伊斯蘭教之間的爭論緣由。既然這樣,唯一的矛盾似乎是伊斯蘭教關於耶穌不是神兒子的教導。
113號指控
《論證真理》在這個指控中,引人去注意兩個報導上的差異,是圍繞於耶穌所說的葡萄園比喻的。 比喻的報導幾乎相同,但在一個報導中耶穌的聽眾說出葡萄園園主將對園戶們(《馬太福音》21:41)做甚麼;在另一個報導中,耶穌卻說出園主們將做甚麼,而他的聽眾回應道,“這是萬不可的!” (《路加福音》20:16)。不管這是否該被稱為 “矛盾” ,讀者必須問的是,這些耶穌與其聽眾互動在報導上的差異是否更改了耶穌比喻的意思。該比喻在主要的細節上並沒有矛盾 – 即葡萄園園主打發他自己的兒子,園戶們卻把他兒子殺了(《馬太福音》21:37-39,《路加福音》20:13-15)。比喻中的葡萄園園主象徵神,園戶們象徵神所造的人類,而那兒子象徵耶穌。伊斯蘭教對耶穌的聖子身份和他為了救贖神的失喪世界而死的否定,似乎是這些點的唯一矛盾。其間也失去機會,去看耶穌本身就其聖子的身份和死亡說了甚麼。
115號指控
毛拉那 • 凱然威引述了在主的晚餐(ʿashāʾ al-rabbānī)時耶穌就他的身體和血說了什麼的報導。 “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捨的”(《路加福音》22:19)。“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的”(《馬可福音》14:24)。“因為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馬太福音》26:28)。儘管他把焦點放在“身體”、“血”和“約”之間的差異,《福音書》中含有這些詞的語境之間並沒有矛盾。快速查看一下,會發現“身體”和“血”二詞與“立約的血”一樣,在所有三個章節中亮相(《馬太福音》26:26-28;《馬可福音》14:22-24;《路加福音》22:19-20)。
這個指控表示驚訝(ʿajab),因為《約翰福音》沒有提到耶穌在最後晚餐時就他的身體和血所說的話。 已經有四部文獻資料見證耶穌的話,約翰卻又有甚麼理由一定要報導那些話呢? 約翰報導該事件時,提供了其他重要的信息(《約翰福音》13:1-17)。更令學者們感到驚奇的事實是,儘管這些《福音書》記載在7世紀廣為流傳,儘管主的晚餐為當時中東各處的基督徒所奉行,《古蘭經》和伊斯蘭教教義大致上都似乎沒有顯示任何以血贖罪或耶穌為救贖者的概念。 為了不要失去另一個一起閱讀和論理的機會,這個主題將在第21章中被闡明。
116號指控
116號指控從《馬太福音》引述了耶穌教訓中的兩個措辭:“…引到永生,那門是窄的…” (《馬太福音》7:14);以及 “…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 […] 因為我的軛是容易的,我的擔子是輕省的” (《馬太福音》11:29,30)。 《論證真理》評道, “所以把這兩句話並列時,跟隨(iqtidāʾ)爾撒(願主賜安之)看似(ḥaṣala)不能引到永生。”
與其他許多《論證真理》中的評論一樣,這個評論確可稱得上是不值得奉上答案的一個問題。 《論證真理》引述耶穌的話不過是要攻擊《福音書》。這令它在穆斯林對《福音書》的態度上,處於極端地位。否則,許多不信任《聖經》的穆斯林將會願意相信《福音書》中耶穌的話。伊曆前五個世紀定稿並合成一部抄本的《福音書》在七世紀伊斯蘭教興起期間還存留,至今內容不變。若不藉著這部《福音書》,伊斯蘭教沒有別的方法可以知道耶穌本身的話。
我們作出回答,是因為《論證真理》為了成立其指控,省略了耶穌的話。耶穌的兩段話之間並沒有矛盾。該章節在《馬太福音》第11章中的全文在此:“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我心裡柔和謙卑,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這樣,你們心裡就必得享安息。因為我的軛是容易的,我的擔子是輕省的”(《馬太福音》11:28-30)。我們作出回答,是因為我們試圖效法彌賽亞的溫柔(《哥林多後書》10:1,《彼得前書》3:15)。
《論證真理》就《福音書》中的“矛盾”作出許多指控,這些例子展示的是其中一些主題。許多指控引人去注意《福音書》報導同一事件或言語時在用詞上的差異。第二個重大類別是事情先後次序上的差異。第三個常見的題目是名字和數字上的差別。這些題目都已被充分處理。 我們已指出《論證真理》的指控傾向於斷章取義,又或者可能故意不遵照語境。我們證明了在許多情況下,只要稍微一想,相異的經文原來是相容的。
閱讀《論證真理》給人的印象是,它努力找出《福音書》記載中任何與每個差異,不管是多麼渺小的,以便加長關乎“矛盾”的指控系列。同樣的做法可加之於 – 也已加之於 – 《古蘭經》中的故事和教訓。但這本《溫柔回答》於第15章中再續談矛盾的話題時,無意要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而是要提出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間在神學上和關係上的顯著課題。
在重大的福音真理上一致
《論證真理》利用《福音書》記載之間的差異來指控《福音書》有矛盾,一再控訴“其中一個記載必然是錯的”或“這不可能是啟示”。較早前,我們在本章中提出問題:若同一個方法用以探討《古蘭經》中關於先知人物或其命令的敘事差異,或伊斯蘭教使者聖行資料中的細節差異,會發生甚麼事呢?在第15 ~ 17章中,我們將突出《古蘭經》中一些最重要的差異。然而,針對《論證真理》的指控,另一個問題油然而生。《論證真理》若利用《福音書》記載中的差異來指稱篡改,它對於四個福音記載在重大證詞上都一致又會說甚麼呢?
這個問題牽涉到《論證真理》在辯駁《聖經》時的誠實和誠意。其爭辯是為了知道《福音書》中所報導的重要事件之真相嗎?還是出於惡意,又或許是出於政治仇恨呢?
例如,《論證真理》攻擊《福音書》中關於耶穌被釘十字架之記載在細節上的一些差異,卻出奇地沒有質疑事情本身的核心 – 耶穌之死。這是因為《福音書》都一致記載耶穌被釘十字架,並且死了。穆斯林從《古》4:157得知的矛盾,不在於《福音書》的記載,而在於《古蘭經》。
《古蘭經》聲言需要四個證人才能確定一個姦婦所受到的指控(《古》24:4)。比起耶穌救贖性的死,犯通姦的指控意義何在?烏爾塔多博士在描述學者們對《福音書》記載的共識時說:“…四個詮釋所講的耶穌故事中,他的死和身體的復活都是救贖事蹟的高潮和關鍵。”
此外,《福音書》證實耶穌是神的兒子。對於此事有矛盾的指控,《論證真理》在其指控系列中明顯無話可說。這是因為《福音書》記載在這點上是一致的。“無疑的,《新約聖經》作者們視神的兒子耶穌為神。” 矛盾只來自《古蘭經》。伊曆400多年前,早期的教會領袖愛任紐寫道,四個福音記載 “都向我們宣告有一位神,他是造天地的主,由律法和眾先知所昭示。並有一位彌賽亞,是神的兒子。” 曼徹斯特大學的F.F. 布魯斯(F.F. Bruce)教授概述這現代的共識時寫道,不管學者們想追溯多久以前的歷史,不管他們如何組織材料, “顯然的,福音記錄的每個部份…都由耶穌的一個一貫形象所充斥,即他為彌賽亞、神的兒子。” 烏爾塔多博士於近期一些更說,四個福音記載都反映了 “原始正宗的立場,即耶穌為《舊約聖經》中那創世之神的兒子。”
若在《福音書》記載和近代對《新約聖經》的學術研究上,這都站得住腳,那些基於差異作出指控的人該有何想法?在此事上,四個“證人”的見證可具有任何分量?下一章將解剖目擊者的重要性和他們在理解《新約聖經》之可靠性上的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