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聖經》的可靠性
溫柔回答 穆斯林對《聖經》的造假指控
我們在第9章中解釋過,希臘語作euaggelion的福音,是指關於耶穌的好消息。《新約聖經》含有四個福音記載,構成了耶穌的生、死和復活的多面寫真。除了這四個記載,《新約聖經》主要是由使徒們寫給信徒群體和個別信徒的書信所構成的。這些信徒的所在,遍佈今日的土耳其、希臘和意大利。使徒們根據耶穌的死而復活,並理解到源自這些事情的好處,寫信指示“基督徒”(彌賽亞的跟隨者)該如何生活。福音記載在文體上與個人書信十分不同。然而,《新約聖經》每部份都由為耶穌作見證的理念所統一。
如我們在第8章中所指出的,以穆斯林為《古蘭經》而作出的真理宣稱來論斷《福音書》並不合宜。相反的,必須讓《福音書》為自己說話。那麼,《新約聖經》宣稱能提供甚麼呢?它宣稱能為彌賽亞耶穌提供一個如實而可靠的見證。在《約翰福音》中耶穌之死的記載之後,我們讀到,“看見這事的那人就作見證,他的見證(marturia)也是真的,並且他知道自己所說的是真的,叫你們也可以信” (《約翰福音》19:35)。在同一部福音記載中,我們隨之又讀到,“為這些事作見證,並且記載這些事的就是這門徒;我們也知道他的見證是真的” (《約翰福音》21:24)。《福音書》本身著重於目擊者的真實見證。
這個自我評價在《新約聖經》的其他部份仍然存在。約翰的第一封信如此開頭:“論到從起初原有的生命之道,就是我們所聽見、所看見、親眼看過、親手摸過的。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我們也看見過,現在又作見證…” (《約翰一書》1:1-2)。同樣的,彼得的第二封信慎重地將其報導定為“來自極大榮光之中”的聲音。這聲音宣告耶穌的聖子身份:“我們從前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大能和他降臨的事告訴你們,並不是隨從乖巧捏造的虛言,乃是親眼見過他的威榮…我們同他在聖山的時候,親自聽見這聲音從天上出來” (《彼得後書》1:16,18)。這些證人聲稱報導他們所看見、所聽見,甚至所摸過的。
說到底,《福音書》是指好消息 – 非如《論證真理》所言,是一部字句完全、“降於”耶穌的經典。 好消息就是要如實報導才妥當。反觀《古蘭經》,伊斯蘭學者們為其無比性(iʿjāz)炮製出一個詳盡的教義。他們主張《古蘭經》的阿拉伯語字句是無與倫比的。 這是穆斯林數世紀間發展出來宗教宣稱,而其證據對熟諳阿拉伯文的非穆斯林來說卻不明顯。 無論如何,早期的基督徒並沒有宣稱《新約聖經》的希臘文是完美的,而是宣稱《新約聖經》的見證是真實的。愛任紐約於公元180年寫道,《福音書》“在關於彌賽亞的事上,體現了使徒傳統的完美”。 換句話說,對愛任紐與對他之前和之後的基督徒來說,《福音書》的完美在於目擊者們關乎耶穌的真實教導。就此意義,愛任紐宣稱四個福音記載“清晰、可靠(firmitas)和完美”。
本章將出示一些理由,使人相信《新約聖經》對耶穌的見證。我們不把這些理由當作“科學證據”提出來。這麼做將誤解見證和可靠性的概念,並將歪曲《新約聖經》就其本身說了甚麼。然而,那並不使這些理由減少了任何說服力。
在有生之年寫下來
與任何記載之可靠性有關的關鍵問題之一,是從事發到寫下記載之間隔了多少時間。 根據最好的《新約聖經》學術研究,馬太、馬可、路加和約翰的福音記載寫於公元60年到100年之間 ;即耶穌死而復活後30年到70年間。 使徒保羅的書信年代甚至更早,學者們將之鑒定為公元50 ~ 60年左右;即耶穌死而復活後30年間。聖安德魯斯大學的《新約聖經》教授理查 • 鮑克罕(Richard Bauckham)寫道,“福音寫成的可能日期,使我們現所擁有的福音的文本完全有理由與目擊者們的報導相差不遠。福音寫成的可能日期,也很可能使之寫得精確,因為目擊者們相繼離世,而他們權威性的見證必須以文字保存下來。”
相比之下,伊斯蘭教源卷的時距似乎大得多。穆斯林們宣稱《古蘭經》文本是由哈里發奧斯曼所定的。穆斯林們相信,當時是伊斯蘭教使者逝世之日大約20年之後。然而,這個宣稱並沒有歷史證據。 學者們目前把《古蘭經》最早期抄本的年代鑒定為7世紀的最後幾十年。許多學者把文本的確定與阿卜杜 • 麥立克(ʿAbd al-Malik,卒於705年)和哈加吉 • 伊本 • 優素福(al-Ḥajjāj ibn Yūsuf,卒於714年)聯繫起來。 這個時距是60年到70年左右。俄勒岡大學教授史蒂芬 • 舒梅克(Stephen Shoemaker)最近寫道,“其實,《古蘭經》由來的具體情況相當含糊,而且…其彙集和標準化很可能發生在一段不比福音聖訓短的時間。”
若著眼於伊斯蘭教使者生平和言論的最早期記載之年代,我們將看見一個大得多的時距。若伊本 • 伊斯哈格(卒於767年)在8世紀中葉著其《Sīra》,該時距是120年左右。但至今無人知道伊本 • 伊斯哈格的《Sīra》是否尚在。在穆斯林相信為其使者逝世之日的幾乎200年以後,我們所擁有的,也只是它被伊本 • 希沙姆(卒於833年)大幅編輯的版本。 若我們著眼於聖訓集(關於使者之言論的穆斯林聖訓)被寫下的時期,那時距將變得更大。若布哈里(卒於870年)和穆斯林(卒於874年)在9世紀中葉寫下他們的聖訓集,便有220年左右的時距。舒梅克博士寫道,“儘管相反的說法頻現,我們對穆罕默德和第一世紀伊斯蘭教的歷史知識,遠比我們對耶穌和第一世紀基督教的歷史知識更為有限和不確定。” 早期穆斯林關於伊斯蘭教使者的傳記, “在其史學素質上絕對不比基督教的福音正典。”
福音事件從發生到成文之間的短暫時距,為其內容的可靠性加分。它是於有生之年寫成的 – 意即事件的許多證人當時還活著,可以核對寫下的細節並與其作者交流。 這種時間上的接近,舉例有保羅在耶穌死而復活以後為耶穌顯現所作出的報導。“後來[耶穌]一時顯給五百多弟兄看,其中一大半到如今還在,卻也有已經睡了的” (《哥林多前書》15:6)。保羅邀請其讀者們去核對他當時所報導的是否屬實。他似乎一點也不擔心被人駁斥!
鑒於穆斯林源卷的巨大時距,《論證真理》若要指控《福音書》記載沒有“一連串的敘述者”,便顯得居心叵測了。 當記載是由目擊者們所寫或是基於目擊者們的證詞時,那傳述鏈是短而有力的!
傳述鏈中的堅實紐帶
在忠實傳述關於耶穌的好消息之過程中,使徒保羅的角色之重要性往往被忽略了。例如,《論證真理》是以最不屑的態度來看待保羅的。 然而,從學術角度來看,保羅是最早傳下關於耶穌的生、死和復活之關鍵資訊的作家。保羅沒有捏造這些資訊,反而撰文說他將之如實地傳述:“我當日所領受(parelabon,παρέλαβον)又傳(paredōka,παρέδωκα)給你們的:第一…”(《哥林多前書》15:3);“我當日傳給你們的,原是從主領受的…”(《哥林多前書》11:23)。隆德大學教授畢爾格 • 戈瑞德遜(Birger Gerhardson)在《福音傳統的可靠性》(The Reliability of the Gospel Tradition)中解釋說,保羅這個用語顯示了他謹守忠實傳述的成規。
學者們把保羅歸信的年代鑒定為是在公元32到34年之間 – 最遲是耶穌於公元30年死而復活的四年後。 除了可能直接受教於大馬色和耶路撒冷的基督徒(《使徒行傳》9:19-28),保羅三年後還和彼得同住了十五天(《加拉太書》1:18)。如鮑克罕博士所說的,“和彼得談了兩個星期的話…是談了很多。” 我們可以合理假設在那段期間,保羅徹底領會了福音記載。這記載是耶路撒冷的眾使徒所知道和教導的,他們也是耶穌的生、死和復活的目擊者。這最能從《哥林多前書》15:3-7中 “所領受” 的聖訓看出來,保羅在其中提到了耶穌的死、埋葬、復活和耶穌復活後的顯現。保羅在那裡說,他的福音訊息與使徒們的是一致的: “不拘是我,是眾使徒,我們如此傳,你們也如此信了” (《哥林多前書》15:11)。
歸信耶穌之前,保羅一直是法利賽人當中的一位教師(《腓立比書》3:5;《使徒行傳》22:3)。傳統是猶太教法利賽人習俗的一部份,他因此知道用於傳統的專門術語。按此術語,傳述並非等閒活動。“傳遞一項傳統ʻ的意思是把某物交給某人以讓後者擁有它’,而領受一項傳統ʻ的意思是領受某物以便擁有它’。” 所以,保羅在傳述耶穌聖訓上有一個重要的角色。這傳述是始於目擊者的。鮑克罕博士認為關於耶穌最後晚餐之言的聖訓(《哥林多前書》11:23-25)顯示,保羅所靠的是背得相當熟的書面文本或口頭文本。 “[保羅]因此設想了一條傳述鏈,是始於耶穌本身、通過仲介、達至保羅本身的。保羅當初設立哥林多人的教會時,已將其傳給他們。”
保羅將他所領受的傳給兩方,一般而言是新生的教會,而具體而言是特定的群體。保羅在今日的土耳其、希臘和意大利各處,設立了耶穌信徒的群體。他指示這些信徒說,他們有責任保留和堅守他所教導的聖訓(paradoseis,παραδόσεις)(《哥林多前書》11:2,15:3;《帖撒羅尼迦後書》2:15)。就在同時,保羅也把這些聖訓傳述給各個群體中的一些指定的人 – “他們具備所需的技能和恩賜,能保存聖訓,並在整體來說屬於該群體的聖訓上成為一個資源。”
人們持續以口傳授聖訓,但在當時也透過有形的方式以書面傳授 – 並查驗那些較不可靠的口頭傳統。保羅的信在他所設立的眾群體當中被傳閱。“相當重要的成果是,保羅各個群體中的指定人們都透過他們本身與耶穌本身之間的一條傳述鏈,知道了耶穌的聖訓。這條鏈只有兩個紐帶,即保羅和耶路撒冷的眾使徒。”
在耶穌的聖訓上,保羅所領受自目擊者的聚焦於兩個主題,剛好對《福音書》與伊斯蘭教之間的對話十分重要。保羅在兩段章節中明說,他所傳的是他所領受的。他要證實的,主要是耶穌的死。在一段章節中,保羅寫道,“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哥林多前書》15:3);他在另一段中寫道,“你們每逢吃這餅,喝這杯,是表明主的死,直等到他來”(《哥林多前書》11:26)。其他的主題是相信耶穌的聖子身份。保羅於公元32 ~ 34年一歸信耶穌後,人還在大馬色時“就在各會堂裡宣傳耶穌,說他是神的兒子”(《使徒行傳》9:20,參見《加拉太書》1:15-16)。我們在第9章中看見,學者們相信《羅馬書》1:1-4也含有保羅從別人領受的一個聖訓,即耶穌“因從死裡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羅馬書》1:4)。
若保羅真的在耶穌死而復活後的兩年到四年間從耶穌最早期的跟隨者們領受這兩條聖訓 – 如《新約聖經》和現代學術研究都證實的 – 《福音書》和伊斯蘭教之間的課題,便無關篡改文本,或傳述錯誤,或保羅涉嫌編造。反之,是意味著這些是最早期的基督徒信仰,這些事都根據男男女女 – 即目擊者們 – 的見證。他們和耶穌一同生活過,聽過耶穌談論他自己,並看過他被釘十字架。
從四重福音到《新約聖經》
早期的基督徒最終將保羅的書信、四個福音記載和其他的著作彙集成今日稱為《新約聖經》的合集。這名稱源自“新盟約”的概念,出現於希伯來文聖經中。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berīt ḥadāshāh,בְּרִית חֲדָשָׁה)” (《耶利米書》31:31)。耶穌在最後晚餐時說,“這杯是用我血所立的新約,是為你們流出來的” (《路加福音》22:20)。在《耶利米書》的章節中,神說,“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 和“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紀念他們的罪惡”(《耶利米書》31:33,34)。久在基督教著作被稱為《新約聖經》之前,就被一個與神立新約的主題所結合了。這約是藉著耶穌在十字架上流出的血所立定的。
對於《新約聖經》著作如何被湊成一套權威性合集並“被正典化”,人們有許多誤解。把這正典化的過程想成兩個階段是有幫助的:一個是2世紀期間的非正式階段,一個是4世紀期間的正式階段。 2世紀期間,早期基督徒群體眾領袖開始接受一些但不是全部著作的權威。畢竟,kanōn一字是指“測量”或“尺”。這兩個準繩被基督徒領袖用來“測量”一部著作的權威:該著作是否與被視為是普世的基督教信仰一致?該作品是否由耶穌的目擊者所寫,或至少由某位早期、可靠的新約證人所寫?
《新約聖經》合集在基督徒群體的圈子裡慢慢形成,以至傳遍中東和地中海一帶。這事與藉政治力量或武力強制採用一特定文本無關。這個過程中沒有哈里發或君王。2世紀期間,基督徒是羅馬帝國中一個無權無勢、遭受逼迫的弱勢群體。“眾教會在鑒別真偽上所達成的那種默契和共識,是使任何想描述正典化經書過程的人感到不解的。在此事上,他們都同意四福音,就僅這四個,皆為耶穌其人和其訊息,作了真實的見證。” 基督徒領袖們開始承認《新約聖經》中保羅書信的權威。根據彼得後書3:15-16, “…我們所親愛的兄弟保羅,照著所賜給他的智慧寫了信給你們。 他一切的信上也都是講論這事…”
紐約大學教授F.E. 彼得斯(F.E. Peters)寫道,基督徒未有任何政治權力的100多年前, “也許是2世紀起,我們《新約聖經》中所有作品的發行版本已被基督徒們使用。” 在基督徒當中,人們 “對其細節少有異議” ,而且在承認四個福音記載的權威上 “不作他選和沒有爭論。” 他接著說,制止偽撰的流傳 “無需禁書或焚書” 。對於那些符合權威 “測量” 的作品,眾基督徒群體和其領袖就一致認同。 “所以,福音的出處是無可非議的。就算無人舉手表決,這顯然是一個大家都知道和認同的事實。”
《新約聖經》於2世紀在無政權干預下形成的這個過程之歷史證據,可在特土良(Tertullian,約於公元160 ~ 220年,迦太基,北非)和革利免(Clement,公元150 ~ 215年,亞歷山大裡亞,埃及)的著作中找到。兩人為《新約聖經》中大部份經書的權威作證。2世紀中葉之後,令一些人質疑的著作只有《希伯來書》、《雅各書》、《彼得後書》、《約翰二書和三書》,以及《猶大書》。 《新約聖經》已知最早的書目稱為《麥列多裡正典》(Muratorian Canon),是一部發現於1740年和年代被鑒定為公元170年的抄本。 麥列多裡的書目顯示,正典化過程正朝著最終受認可的作品集前進。
公元325年,羅馬皇帝君士坦丁(Constantine)停止了對基督徒的長期迫害。那時,被早期基督徒群體視為是“一致認可的”(homologoumena)著作,才開始被官方的教會標準地“規定”下來。 “《新約聖經》眾書不是因為被正式收錄於正典單中,才會被教會認可的;正好相反,教會將之收錄於正典,是因為已視之為神的默示,承認其固有的價值,並在大體上直接或間接地承認其使徒性權威。” 因此,當亞塔那修(Athanasius,公元293 ~ 373年,亞歷山大裡亞,埃及)於公元367年出示他所臚列的27本書時,他並非把正典強加於基督徒,而是把基督徒群體已普遍實行的法典化。
信徒們保存文本
有必要知道的是,公元50到100年之間,即耶穌死而復活後的20年到70年間,耶穌的信徒除了他們對耶穌和其教訓的記憶以及使徒們的口頭傳統外,還擁有不斷增加的書面稿。雖然口頭傳統仍然盛行,基督徒們不需要依靠口頭傳述來保存傳統,以便將來某天它能被精確地記下來。他們手上有最終會構成《新約聖經》的書面文本。舉例有1世紀最後幾十年和2世紀最初幾十年期間,流傳於基督徒群體中的個別《福音書》記載之謄本。“因著這些福音文字的組合,自然便有了確保將耶穌聖訓如實保存的途徑。” 在2世紀後半葉期間的某個點上,《福音書》記載被合併成一部單獨的抄本,並被傳閱為 “四重福音” 。 保羅書信也同樣被彙集在一起,並被傳閱為文集。
《新約聖經》文稿得以被忠實傳下來的其中一個關鍵因素,是2世紀前半葉時基督徒已習慣在主日聚會中朗讀《福音書》記載。 禮拜儀式採取“保守的”用法 – 它要求固定形式的文本。世紀以來,這種定時在崇拜中朗讀的做法從未間斷過。“基督徒顯然ʻ習慣’在ʻ固定的一天’聚集,以聆聽經文朗讀。這解釋了《新約聖經》文本的多重性和它為何倖存。”
《新約聖經》文稿除了以其希臘文原著流傳,也早在2世紀被譯成拉丁文、科普特文和古敘利亞文等語言,並流傳於眾信徒的聚會,遠至印度和英格蘭。2世紀和3世紀期間的基督徒領袖,藉著引述經文來保存《新約聖經》的著作。這些著作甚至保存在異端的著作裡!《新約聖經》文稿的抄本也早就保存在修道院中,例如位於今日埃及的聖凱薩琳修道院,便是《西乃抄本》被發現的地方。這各種不同的保存方法,帶《新約聖經》文稿度過文藝復興時期。《新約聖經》文稿的傳遞過程,證實了其可靠性。據馬丁 • 亨格爾說,“在所有古物當中,《福音書》文本是傳承得最好的。”
當然(有些讀者可能會說),信徒也許需要宣稱他們已經小心保存自己的經書。然而,《新約聖經》的學術型學者對此事可有甚麼話要說的呢?他們是否認為《新約聖經》文稿可靠呢?《1861 ~ 1986年間的新約聖經詮釋》(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New Testament 1861-1986)由史蒂芬 • 尼爾和湯姆 • 萊特所著,是一部《新約聖經》研究的學術概論。讀者們會發現,其研究期正好始於《論證真理》1864年出版之前,並順著學術研究的發展直到將近20世紀末。我們已於第7章中指出,在使用從18世紀到19世紀前半葉的歐洲學術作品上,這概論比《論證真理》更能為《新約聖經》學術研究的方向帶來一個極為不同的印象。
例如,關於《新約聖經》的文本,尼爾和萊特便描述了確立文本的近代成就,尤其是兩位劍橋大教授B.F. 威斯科特(B.F. Westcott)和F.J.A. 霍爾特(F.J.A. Hort)的工作成果。 是霍爾特在《論證真理》出版後的20年間,想出了今日學者們仍遵循的文本批判之原則。在總結《論證真理》出版後《新約聖經》研究的進展和近代發現手稿所帶來的衝擊時,尼爾和萊特將《新約聖經》文本的光景,與希臘作家和拉丁作家被公認為具歷史性的作品比較。 “《新約聖經》的佐證之多,沒有其他古代著作比得上;算是能作比較的只有維吉爾(Virgil)的著作,但也是天淵之別。” 這比較證實了該文本的可信賴性。他們更寫道, “我們所擁有的《新約聖經》文本之好和可靠,遠甚於任何一部古代作品之類,其不確定度又真的相當小。”
威斯科特和霍爾特的作品,還有許多其他《新約聖經》學者在《論證真理》出版以後的作品,在確立可靠文本上已取得成果。“讀過《新約聖經》近代六個希臘文版中其中之一或任何現代譯本的人,都能相信儘管細節上有些不確定,在幾乎所有重要的事上他所知的,都確實非常接近《新約聖經》的文本,如原來寫於這些經書上的。”
許多來自伊斯蘭紀元前的《福音書》手稿
《聖經》手稿這題目將在第12章中談得更詳細。本段落的目的,只是想讓人看見許多今日存在的《新約聖經》手稿,年代早於伊斯蘭教。在《論證真理》1864年出版後一個世紀間發現的這些手稿,沒有大多也有許多,完全讓學者們對《新約聖經》文本的可靠性改觀,因此極具《論證真理》為了攻擊《聖經》所呈現的學術資格。
在第6章中,我們描述了許多早於伊斯蘭教的《托拉》手稿。當然,4世紀和5世紀時以希臘文大安色爾字體抄寫的,不但有希伯來文聖經的《七十士譯本》,還有整部《新約聖經》。我們已知道1933年英國政府向蘇聯購買4世紀的《西乃抄本》 – 那是破天荒向大眾開放證據的一件事。檢驗《新約聖經》手稿的可靠之說或篡改指控需要這種證據。但至遲自15世紀起,一個更好和更早的4世紀手稿,稱為“B”或《梵蒂岡抄本》,已保存在梵蒂岡圖書館中。《新約聖經》學者們讚揚此手稿的可靠性:“就算《新約聖經》的其他手稿都喪失了,只把明顯和表面的錯漏改正再單把B[梵蒂岡抄本]的文本印出來,我們實質上應該還擁有耶穌和眾使徒之言的實錄。”
對《新約聖經》文本之可靠性更加重要的物證發現,是許多基本上比4世紀的安色爾字還早的蒲草紙文獻。 《論證真理》出版以後,這些證據幾乎全都曝光了。1864年,學者們所知道的只有少數的《新約聖經》蒲草紙抄本。1896年,兩位牛津學者伯納德 • 葛籣費爾(Bernard Grenfell)和亞瑟 • 亨特(Arthur Hunt)在埃及的俄克喜林庫斯(Oxyrhynchus)(現今的巴赫納薩al-Bahnasa)開始挖掘一個古垃圾場後,情況便發生劇變。他們最終發現約52份蒲草紙抄本,其年代被鑒定為2世紀中葉至6世紀。這些蒲草紙抄本如今大多保存在牛津的沙克勒圖書館(Sackler Library)中。
目前,《新約聖經》文本已知最早的見證是一塊稱為P52的蒲草紙殘片,其年代被鑒定為公元125年。P52於1920年在埃及被葛籣費爾發現,於1935年首次被發表,而如今保存在曼徹斯特的約翰萊蘭茲圖書館(John Rylands University Library)中。1931年,《徹斯貝蒂蒲草紙抄本》被公開。這些蒲草紙抄本對學者們來說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金礦”, 因為包括了大部份《福音書》記載和《使徒行傳》、《保羅書信》以及《啟示錄》。1956年,《伯默蒲草紙抄本》(Bodmer Papyri)被發現,並在日內瓦被發表。其中包含了兩大早期的見證,即《約翰福音》以及《路加福音》大部份,年代被鑒定為公元200年。這些蒲草紙抄本之一,稱為P75,與《梵蒂岡抄本》息息相關。至今,一共有127份《新約聖經》蒲草紙抄本為人所知,其數量仍不斷增長。 按古文書學,這些蒲草紙抄本當中有49份的年代被鑒定為2世紀和3世紀。
這些近期發現的蒲草紙抄本,重要之處不單在於其年代,也在於其文本的篇幅和性質。 在此之前,《新約》文本批判完全依憑4世紀的證據。這些抄本的最大貢獻,是把學者們帶回到4世紀的至少100年前,讓我們能透視3世紀並查考2世紀時的《新約聖經》著作傳遞。 《論證真理》對《聖經》的攻擊,是根據19世紀前半葉的學術研究的。 而這些蒲草紙抄本的發現,完全具備讓人做這種學術研究的資格。尼爾和萊特寫道,這新的物證,“對《新約聖經》如何傳給我們的畫面,造成了相當大的調整。”
學者們如今所能讀到的《新約聖經》手稿,總計是希臘文抄本206份和拉丁文抄本44份。這些手稿都是早於7世紀的。 一般讀者們能自由讀取的,是年代被鑒定為7世紀、伊斯蘭教興起將近五個世紀前的《新約聖經》手稿,以及年代被鑒定為7世紀之後的。科技的進步也意味著《新約聖經》許多關鍵手稿的硬拷貝不但能在英國圖書館等地方讀取,也能透過互聯網輕易找到。如我們在第6章中對《托拉》手稿所做的,我們現在邀請穆斯林讀者們指出,7世紀期間是哪些論到伊斯蘭教使者的經文在早於伊斯蘭教的《福音書》手稿中被更改或塗抹。這一特定指控似乎開始了穆斯林所有關於《福音書》遭全面篡改和造假的指控。
現在可以試驗指控的手稿證據充足,篡改或造假指控的證據又在哪裡呢?《新約聖經》的學者們自由談論了手稿中的異文,錯漏和訂正。然而,可有任何學術型的學者指出過其文本中一個能合理地與伊斯蘭教使者相關的更改? 直到不多久前,這個指控在沉默中出現。 過去一個世紀的手稿發現,已藉著過去許多清楚有力的聲音打破這沉默。既然這物證讓指控站不住腳,指控現在便必須回歸沉默。
感知和傳述(tawātur)
《新約聖經》宣稱有提供目擊者的見證和源自耶穌的可靠傳述。這個宣稱在一個出人意表的出處 – 法克魯丁 • 拉茲(卒於1209年)所著的穆斯林《古蘭經》注釋 – 找到了附和。《論證真理》引述了拉茲的話以便攻擊《福音書》內容, 並將其論點集中於否定耶穌的神性。 但拉茲就《古蘭經》中兩處關於耶穌之死的經文之注釋顯示,該著名穆斯林學者所要說的,比《論證真理》所揭露的多得多。當探討《古》3:55和4:157時,拉茲行使自由質疑穆斯林對這些經文的傳統詮釋。
拉茲論述人類求知的過程,以及感知和傳述的義務角色。穆斯林認為,不是耶穌本人而是某人被易成他的樣子,然後被逮捕和被釘十字架。拉茲按《古》3:55就此理論提出了六個ishkāl或“含糊之處”。 他解釋有關概念,說把某人的樣子加諸於另一人是會造成困惑的。
這當然會導致所有的神聖法則被否定。而且,一切廣傳(mutawātur)之報導的基本原則是,第一個敘述者必須報導其感官(mah.sūs)所清楚認知的。但如果肉眼所見的會造成錯亂,那麼廣受認可的報導更可能是假的。
這段話顯示拉茲有提到tawātur這主題。他把《福音書》關於耶穌被釘十字架的報導,與穆斯林教義中的報導作了比較。
世界各地形形色色的基督徒,以他們對彌賽亞的熱愛和對他的狂熱觀點,報說他們見證了他被釘十字架和被殺害。若否定這個說法,我們便會令人質疑普世通行之傳述(tawātur)的原則。令人質疑此原則,也必然將令人質疑穆罕默德和耶穌的先知身份,甚至是他們的存在以及所有其他先知的存在,而那將會是站不住腳的。
拉茲的重點是,若我們質疑目擊者的見證,傳述的目的和人類知識的潛能也同樣會被質疑。他就《古》4:157再次提出其推論。說真主把某人的樣貌加諸於另一人將會導致
…傳述歷史性報導(tawātur)的觀念受質疑,因為按歷史來傳述的報導只有在其最終出處是感官所能認知的事物,才能增長知識。若我們允許這種困惑發生於感官所能認知的東西,便會使人質疑歷史傳述,而那將會使人質疑所有的律法。
想到關於耶穌之死的感知通常被穆斯林的“替身”論蓋過,拉茲顯然很苦惱。他了解到源自報導的原始感知若不可信,傳述報導便沒有意義。拉茲與《福音書》記載的作者們和其早期的讀者們一樣,都有這種論證的常識。他們是依據感知:看、聽、摸,推薦其關於耶穌之死而復活的報導的。
在穆斯林的傳統觀念中,tawātur意味著若有許多條傳述鏈印證,便能假設歷史報導或先知聖訓肯定是真實的。這些傳述鏈,每一條都始於一位不同的先知同伴或其他古代權威。“這背後的推論是,致力於傳遞同一個文本的一眾人,不會都純粹巧合或是實際上串通,牽涉在謊言中。” 按我們在本章中所描述過的證據,《福音書》關於耶穌之死的記載絕對必須被賦予tawātur。 目擊者們在事發後的幾年之內,把耶穌之死的報導傳給了保羅。保羅只在該事情發生後的20年,才把這些報導寫下來。最遲不超過公元100年,由五個不同權威所著的確定文稿已存在,並在基督徒群體中傳閱。從那點看來,眾群體傳遞的不只是記憶和口頭傳統,還有書面記錄。
如法庭中的證人
《新約聖經》自稱為耶穌彌賽亞的生、死和復活的一個忠實見證。根據《福音書》記載和《使徒行傳》,耶穌自己指示其跟隨者就是要如此行:“你們也要作見證(martureite,μαρτυρεῖτε),因為你們從起頭就與我同在” (《約翰福音》15:27);“你們就是這些事的見證(martures,μαρτυρες)”(《路加福音》24:48);“但聖靈降臨在你們身上,你們就必得著能力,並要在耶路撒冷、猶太全地,和撒馬利亞,直到地極,作我的見證”(《使徒行傳》1:8)。當聖靈“降臨於”耶穌的門徒時,彼得向耶路撒冷中的一大群人作見證說,“這耶穌,神已經叫他復活了,我們都為這事作見證”(《使徒行傳》2:32)。
“見證”在伊斯蘭教中肯定不是一個陌生的概念。在《古蘭經》中,爾撒的眾門徒(ḥawāriyyūn,حَوَاريُون)說,“求你使我們加入作證(shādidūn,ﺷﺎﻫِدُﻭﻥ)者的行列”(《古》3:53)。穆斯林的shahāda(一個其意為“見證”的詞語)開頭說,“我作證…”(ashhadu)。然而在《福音書》中,“作見證”指的不只是確認真理的一個宣稱,而是指為真正發生在歷史上的事作證。在伊斯蘭教中,見證的這一方面似乎沒那麼顯著。《古蘭經》沒有宣稱為7世紀前半葉的人與事,提供目擊者的見證。 然而見證法律上的意義在一些經文中顯露出來,例如:“凡告發貞節的婦女,而不能舉出四個男子為見證者(shuhadāʾ,شُهَدَﺁء)…”(《古》24:4);“如果沒有兩個男人,那麼,從你們所認可的證人中請一個男人和兩個女人作證。這個女人遺忘的時候,那個女人可以提醒她”(《古》2:282)。
“好消息”是一個基於史實,應許人類得好處的訊息。若“見證”在債務和通姦的案件中如此受到尊重,它在此訊息的重大事件報導中不是更該受到高度重視嗎?曼徹斯特大學教授史蒂芬 • S. 斯莫里(Stephen S. Smalley)寫道,見證的法律意義表現了《福音書》的特徵。在《約翰福音》中,“證人在情節中由始至終被傳召,為賜生命的基督作見證,如同在法庭內”。 同樣的觀察結果也適用於 《馬可福音》:“此書的主導思想是屬於一個旁觀者的,即他能作見證支持或反對一個被告的人。” 保羅 • 巴內特(Paul Barnett)解釋了見證在這些《福音書》記載中的意義。 “當ʻ證人’意即告訴別人你所真正看過或聽過的,越準確越好,如同你在一個審訊中作證… ʻ證人’講的是鐵一般的事實,講的是日期、時間、地點以及可經驗和可觀察之事實的細節”。
世界各地的陪審團都是根據目擊者的見證作出審判的。要得知史事的真相,這是唯一的方法。然而,鮑克罕博士把《福音書》記載中目擊者的見證和過路人的見證,區別出來。路人只記得當時碰巧令他們留下印象的細節。見證《福音書》事件如耶穌之死的眾人,“並非僅僅是了不相關的旁觀者,而是那些事件的參與者。他們的見證所需要傳達的不是次要的細節,而是他們所憶之事的中心要點”。鮑克罕博士作出結論說,“《福音書》記載背後的目擊者必是訴說他們記憶中的要事,而沒有去嘗試艱辛又能導致不實記憶的步驟,即追憶和重現往事。”
若我們相信《新約聖經》的自我描述,以及學術界對那種描述的證據,我們便有更好的處境,來理解如《馬可福音》和《約翰福音》等《福音書》記載之間的差異。
若每個細節都完美一致,難免會令人懷疑作者之間有某種串通。這兩個版本如其所呈現的,各有獨特的風格和種種未交代之處,令人相信我們的作者是各自分開撰文的誠實之人,而我們這些讀者則透過他們,接觸到所發生的事。
這個真實性正好就是《新約聖經》所自居的:即不是完美的言語,也不是完全一樣的報導,但卻是能令人信心加強的可靠見證。“看見這事的那人就作見證,他的見證也是真的,並且他知道自己所說的是真的,叫你們也可以信” (《約翰福音》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