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伊斯蘭教的婦女地位
古蘭經用兩個字形容婚約-zawaj(婚姻)與nikah(結合)。nikah一字常見於伊斯蘭教法,據伊斯蘭法學家指,此字可指古蘭經所提及四件事-婚姻、性交、獻身、適婚年齡。關於第一種意義,古蘭經說:「你們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婦女,直到她們信道。」(古蘭經2:221)同一個字也見於古蘭經4:25:「你們取得她們的主人許可後,可以娶她們為妻室。」(古蘭經4:25)「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又古蘭經24:3:「姦夫只得娶淫婦。」
Nikah第二個意思指性交,見古蘭經2:230:「直到她嫁給其他的男人。」此節指夫妻性的交合而言。
第三個意思,指獻身的結合,見古蘭經33:50:「信道的婦女,若將自身贈與先知,若先知願意娶她,這是特許你的,信士們不得援例。」獻身只在先知合法。
第四個意思,指適婚年齡,見古蘭 經4:6:「你們當試驗孤兒,直到他們達到適婚年齡。」[1]
法學家一致認為,nikah指性交,並引申指婚姻,因為婚姻是男女性交的合法手段。[2]惟有當新娘監護人、並兩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新郎新娘締結婚約,以後才可以性交。婚姻儀式必須有兩個程序:首先是答允(al-'ijab),由監護人或其代理人讀出;第二是同意(qubul),由新郎或其代理人讀出;然後新郎送新娘禮物及聘禮。[3]必須經新娘監護人同意,婚約才算合法,因為「必須經監護人才能結合」。[4]後面會仔細談及婚約問題。伊斯蘭教不像天主教,婚姻並非聖禮,而是莊嚴信約,不可廢止。古蘭經說:「你們既已同床共枕,而且她們與你們締結過一個堅實的盟約。」(古蘭經4:21)伊斯蘭裡的結合基於民事契約,不必立婚書。[5]
[1] al-Damighani,Islah al-wujuh wa al-naza'ir fi al-Qur'an,頁465。
[2] al-Sarkhasi 4:192。
[3] W. Juynboll,Handbuch des Islamischen Gesetzes(萊比錫,1910),頁14。`Ala' al-Din Abu Bakr al-Kasani,Kitab bada'i` al-sana'i` fi tartib al-shara'i`(貝魯特,1986),2:229。
[4] Abu Dawud,Nikah 26。
[5] Wiebke Walter,Der Islam(斯圖加特,1991),頁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