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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罕默德的倫理觀與你的關係

向伊斯蘭及向其它信仰傳教

1.請留意本章主題是穆罕默德的倫理觀,非穆罕默德的倫理操守。我們要談的是穆罕默德的是非觀,並非要討論他的行為操守;或者應該說,我們最少要先理解其是非觀,才提到其倫理操守,但其實論斷他的倫理操守並無意義。若你對心理學有興趣,會知道多讚揚、少批評是明智之舉,盡量避免冒犯討論對象。然而教會精兵所傳的十字架信息實在是絆腳石,任何企圖繞過這塊石頭的心理學進路,實在都是假進路。雖然如此,我之所以不打算討論穆罕默德的操守,可不是因為心理學進路無用,而是因為,人的倫理觀往往與道德行為無關。若你問對方,為何這事或那事不對,他給你的判斷標準往往與那件事情本身關係不大。舉例說,歐洲人認為納妾大逆不道,但穆斯林卻可以公開談論他那兩個妻子,好像談兩個女兒般自然,因為他認為多妻制度再正常不過。

2.我得事先聲明穆罕默德的倫理觀與行為操守的分別,因為我深信,攻擊穆罕默德的行為操守實在不公平和有害;但另一方面,我認為每個有心志向穆斯林傳福音的人,都應該了解他們先知的倫理觀與我們的大相逕庭。

3.首先你得謹記,穆罕默德視安拉為判別是非的直接源頭與理據。他並沒有所謂群體道德、訟裁或群體良知觀念;事實上,當族人發現他並沒有忠於部族敬拜,就開始迫害他。最初麥加的族人在他的祈禱軟墊下藏針刺、作弄他,直至後來,他們發現他對「先祖」不敬,才把事情鬧大。

4.我們也要記得,穆罕默德首批信士要發誓效忠於他,過於效忠部族,這觀念在伊斯蘭前的阿拉伯世界極具革命性。以後許多年,穆罕默德展現出在是非觀念上不與族群妥協的態度。

5.穆斯林認為倫理是非觀源於安拉,這想法自從超過1,300年前伊斯蘭興起以來,在正統穆斯林裡根深蒂固。他們認為穆罕默德的倫理法典是對的、善的、自足的,適用於所有個人和國家,因為其理據源於安拉。對當時的阿拉伯而言,這想法很新鮮,其實這概念即如宗教一樣古老。早於穆罕默德出生前數千年,已有許多帝王聲稱法典源於神明,甚或自奉為神。

6.要記得穆罕默德自命傳遞啟示者,教導人辨是非,所以上述概念非常重要。結果是,今天全世界的穆斯林都認為,只要1,300年前在阿拉伯沙漠裡的啟示認為是對的,在今天也就是對的,反之亦然。

7.第二個重點是,所謂是非,不在乎安拉的本質,乃在其旨意。穆罕默德認為人完全無法直接認識那大能者性情,討論安拉的本質就是褻瀆;但人可以明白祂的旨意。所以他認為,倫理關乎安拉的旨意、而非性情。你也許覺得這只是繁瑣的神學問題,不是的,這影響可深遠了。安拉是正義的創造者,是公義的主;並沒有甚麼事物本身是對,它的對全因創造而來-安拉說話,從話語定善惡。祂說是對的,就對;祂說錯的,就錯。

8.若你仍不明白,以下例子或會有幫助。某國的交通規則訂明要靠左駕駛,另一國則列明要靠右,所以一個國家錯的事在另一個國家是對的;假如其中一國改例,將靠右改為靠左,那就是說,昨天對的今天變成錯了,昨天你在路上通行無阻,今天做同樣的事就會被抓。明顯地,靠右或靠左駕駛,本身並沒有好壞之分,所謂是非全看執政者的旨意,這都在法律裡顯明出來。

9.再舉一相關例子。伊斯蘭導說,所有先知都無罪;這與我們所說,耶穌無罪的教義可不相同,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先知的行為與常人無異,有古蘭經文可以為證。先知所以無罪,只因他們享有特權─尋常法律不適用在他們身上。在巴基斯坦,某段山路關卡寫明車輛不准駛入,下面一行字卻說省長、將軍與某階級官員不在此限。換言之,某些高階官員由於身份地位,可以淩駕一般巿民所遵守的法律,而且也沒有誰會抱怨這樣不公平。同樣地,如果最高主宰說,先知因為領受召命的關係,就算與常人做一樣的事,也算為無罪,也沒有人會抗議的!

10.基於上述兩點,穆斯林的罪觀就更清晰了。這種概念曾困擾我多年,我常常聽見穆斯林歡天喜地說,他們是「真主的罪人」,我最初以為他們隨使說說開玩笑,後來發現不,是穆斯林的罪觀使他們有如此態度。安拉是主中之主(Rabb-ul-arbab)、王中之王,祂的法律就是全世界之法,所以穆斯林宗教法就等於任何國家法律,表達了主宰對人民的旨意。百姓與國家關係的基礎,不在乎他與其法律的關係,乃在於國民身分。同樣地,在伊斯蘭,穆斯林與安拉的關係也不在乎宗教法,而在於與先知與統合的整體(ummat)之關係。人就算犯罪,仍不失其美國、英國,或巴基斯坦公民身份,就是犯了謀殺罪要問弔,仍是以某國人身份問弔。穆斯林與伊斯蘭的關係亦然,他就是犯了宗教法,仍可以是好穆斯林。換言之,在伊斯蘭裡,罪行等同罪。

11.因此,當穆斯林笑說自己是「真主的罪人」時,就好像我超速駕駛一樣。理論上我犯上了罪行,當局可以罰款,但我仍可以笑說:「我犯法了!」當中不涉及道德議題。好了,我們現在想想叛國問題。一般而言,叛國謀反是最嚴重罪行,罪犯可能喪失公民身份,判處流放或處死。同樣地,在伊斯蘭裡,以物配主(shirk)─就是與安拉、或先知名譽攸關的罪也是最大罪行,可判處死刑,犯者也難免火獄。

12.這觀念與穆罕默德的倫理道德觀攸關,且容我解釋。所謂道德,就是蘊含德性、公義、正直的行為,可按此建立是非標準。換言之,道德觀念假設某些做法本身具有價值,可算為善;而另一些行為缺少這價值,所以算為惡;這全在乎行動本質,與外在條件無關。當然,每個人的是非標準都不同,但這不在我們討論範圍之內。最重要的問題是,某個做法本身,究竟是或非。但穆罕默德不同意這說法,他認為所謂是非,端在乎誡命裡顯示出安拉意旨。

13.現在你大概明白我在章首所說,論斷穆罕默德的行為操守,是既不公平、又徒勞無功的。若你是穆斯林,真心相信真主掌管宇宙,一如國王統治國家;接受穆罕默德為先知,是安拉啟示的傳遞者;又相信宗教法是真主的法律,是祂對你的意旨;在這情況下,你根本不會質疑穆罕默德任何言行或啟示。當基督徒批評先知言行,你只會認為他們無事生非,褻瀆、侮辱先知。所以我們不應討論穆罕默德的行為操守如何,不褒不貶,只要讓穆斯林明白,為何我們不接受穆罕默德的倫理觀。

14.這可不如想象中容易。當然我們可以開門見山的說,基督教沒有宗教法。就是這樣。沒有任何倫理規條或法律,可標籤為「基督教的」。

然而這話若說出口,意思就是說,在倫理這事上,我們與世界是一鼻孔出氣;也就是,我們抗拒任何神啟的宗教法或典章,包括伊斯蘭、猶太教,或其他宗教。同時也就是說,我們聲稱從神啟示的新約聖經,並沒有說明何為是何為非。你同意這說法嗎?你必須同意,不然只會走向宗教的律法主義,或經驗主義哲學。

15.你只能說,是非觀念,一如話語的力量,適用於人類範疇;沒有任何哲學家或律法主義者能完全理解人類這種特質,無法證明這源於何處、如何發展出來。無論生活最原始、或受過高等教育的文明人,都有是非之辨;小孩子也有的。他們就是還沒有學懂宗教上、或群體相處上何為正確,心裡也有一套是非標準,至於這標準如何,在這是無關的。

16.歷史上有幾條發展脈絡,都從人性內裡這素質發展而來。

哲學倫理千方百計要證明,人的是非觀要非純然從實際出發、就是理想主義。我們從經驗得知,某些事情有害,就以此為非;某些事情雖難以達到、卻有益,就以彼為是,並設法達到目標。這種知識體系漸漸發展累積,就成為倫理典章。

17.理想主義倫理也大同小異,以真、善、美為生命最高價值;任何削弱這等價值的事情自然為非,有益達至真善美者,則為是。人正是以此為標準斷是非。

理想主義者認為,良知不僅辨是非,在過程中更會指摘非。

18.在哲學與理想主義倫理兩個大題目下,衍生出不同哲學,其共通點是,人是從動物階段慢慢發展成高度文明階段;但事實上,持此論者所舉證的論據資料顯示,情況恰好相反,就是說,在許多情況下,人往往從高度文明淪為野蠻人,因此他們的論據並不能成立。這類倫理觀最大的問題是,論者完全忽略神,認為神不會干預人的生命與思想。

19.歷史倫理與哲學倫理的分別在於,前者只企圖詮釋歷史事實。歷史倫理思想進路乏善足陳,因為歷史事實本身並無意義,除非他們所呈現的理念能超越歷史。舉例說,發現「盜亦有道」,這說法本身並無意義,只顯示出世上有某些人,他們的倫理標準異於群體標準而已。

20.接下來看宗教倫理。世上的宗教倫理體系紛雜如波斯地毯的色彩,其中最常見的是律法主義。這是法利賽人、穆斯林,還有許多基督徒的倫理。中世紀偉大神學家思高(Duns Scoutus)在建構基督教神學理論時曾極端的說,如果謀殺是神的旨意,這就是對的,不是錯的。今天基督徒雖鮮有那麼極端的,但不少人也認為,如果聖經說:「這是主耶和華說的」,就應該照著做,不因為事情本身是對的,只因為這是神的話。

21.因為人內心有某套是非觀,所以往往發展出律法主義。人渴望律法(無論是否白紙黑字寫下來),以定標準、作抉擇。每個群體每個人做無數的事不曾反省是對或錯,只按所屬群體接納的標準做,只想成為群體心目中的「好人」,這樣才有安全感;無論最文明的群體,或是山野食人族都是這樣。我們常常說弱肉強食乃森林定律,人若要在叢林社會裡建立自己,就必須夠凶殘;許多人都不假思索這樣做。

22.奉教的人都想在他們的神明面前作虔敬人,這樣才有安全感,於是讓神明來判別是非,然後照著做就可以了;在這方面,基督教會可有個好例子。當新教否認羅馬教宗為教會權威領袖,同時間安全感沒有了,現在由誰來判別是非呢?答案在那本無誤的經書。可幸教會不會如猶太人與穆斯林般訂立律法主義制度;然而歷代神學家仍為前人寫下的意見爭論不休。明顯地,面對伊斯蘭,基督教神學家在倫理─尤其倫理科學這一環上特別脆弱,於是唯有大談行為操守,卻絕少處理倫理科學。

23.在與穆斯林談倫理這點上,我有幾個建議。首先,要承認是非觀是人性一部份,一如神創造人,讓人能看、能聽、能講,祂也讓我們有能力判別是非。我們用不著證明斷是非的需要從何而來,是從經驗呢或是別的外在因素使然。人犯罪,感到迷惑、混亂,漸漸不能辨明是非;這說法很對!然而要知道,人就是在毫無恩典憐憫的墮落處境裡,仍會隨己意建立是非觀。保羅說,外邦人有律法寫在他們心版上,也許就是這意思。(羅馬書2:14-15)

換言之,穆斯林認為是非觀完全源自安拉,這說法我們不認同;但我們接受神是創造主,祂將某些性情放在人裡面,使人酷似祂。

24.第二個建議,我們要強調自己完全不知道神原本的旨意,只能稍稍認識祂的性情,藉此理解祂某些旨意。之前我提到,穆罕默德說人不能明白神的性情,這說法很對,所以才需要道成肉身。我們所以能明白神旨,是因為耶穌基督,在祂裡面我們明白神的本質,知道祂本質就知道祂旨意。你也許覺得,將這分別而論實在多此一舉,但要非如此,神的諭令就喪失了道德價值。如果神給人的諭令,是直接從祂的旨意而來,那麼就是穆斯林說對了─是非全由神來定的。但如果是非觀源於祂的性情,那麼就不是事事標籤何為是、何為非,只需明白非乃是之相反,永遠如是。舉例說,聖經寫道,神不願一人沈淪(彼得後書3:9) ,這個我們明白,因為認識到神愛世人,願意恆久忍耐;知道哪裡有罪,就有神充足的恩典等等;這一切都指向神的性情。

25.我們從以色列史瞥見這種想法。舊約聖經說:「除了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因為我耶穌華是妒忌的神。」現在我們透過耶穌基督,更明白這話的意思。神藉著耶穌基督,向我們彰顯祂自己,不是彰顯祂旨意-而是祂的性情。這種認識,並不能壓縮在某套宗教或倫理法典裡。

26.我們藉著耶穌基督認識神的性情,就知道人的性情,生來就要與祂的性情相符。然後明白到所謂罪,不僅指觸犯法令、或某套倫理標準,而是更深的,出來更大的岔子-我們的本性與神的性情不再相符;我們離開神,正如亞當在伊甸園裡所做的。人之不潔,問題不僅在於觸犯律法,卻在於這種不潔狀態使他遠離聖潔的神。人之不仁,其實反映出他恨那位仁愛的神;人的行為齷齪黑暗,也反映了他正躲在黑暗裡逃避神,因為神住在難以靠近的光明裡;同樣道理也適用於神其他特質。

27.關鍵在於,人就是將判別是非的權利與責任都交出來,讓宗教法或倫理標準代勞(像保羅和穆罕默德所做的!) ,從而換得安全感;然而當面對基督,和在基督裡面對神時,聖靈往往使他們醒悟過來,那種虛假的安全感都破滅了。人自以為在神面前夠「虔敬」,建立起安全感,但實在上是以所屬群體公認的「好」行為作幌子,掩飾與神的疏離。保羅認清這問題,就將自己的義看作糞土。穆罕默德卻不明白。保羅信主前的做法,其實與穆罕默德很相像,信主後就與穆罕默德大不同。所以很值得比較一下二人的生平與教導。

28.還有一個難題。我們若說,世上並沒有甚麼「基督教的」倫理法典或宗教法,因為基督教在乎神與人更深層的關係,而神這種恩典,人惟有在基督裡才能領受;縱然如此,我們仍沒有回應基督徒道德倫理生命的問題。難道基督教就真的沒倫理嗎?我得開門見山如此問,因為穆斯林常常這樣問我。

29.當然我們有的。我們與神、與鄰舍,存在著三角關係。問題是,這關係是如何流向的?若你認為從你開始而及於鄰舍,藉鄰舍達至神,這是律法主義;不論你用穆罕默德、或某些基督徒的用語解釋,這都是律法主義。若你與神的關係,取決於你如何對待鄰舍,就是在建構宗教法或倫理法典;無論這套準則有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你總是假設這永遠有效,或直接從神啟示而來。你恪守規則(不論以哪種形式呈現),那三角關係繼續從你出發,通過鄰舍才上達神,以此討神喜悅。

任何形式的律法主義都是利用鄰舍作媒介,藉著功德通往神那裡。

30.假如你脫離了律法主義,就看見「從神開始、透過你達至鄰舍」的流向,於是重新審視過往態度。首先你會發現,在這關係裡神先流向你,這完全基於祂的本性,這在耶穌基督裡早已顯明;這流向不在乎倫理關係,乃在於神藉著耶穌基督與人復和。然後你會看見,由神作主動流向人,這不僅發生在你身上,也在鄰舍身上。明白了這點,你會基於這神聖因素,大大改變對鄰舍的態度。

31.現在,我們成為有辨別是非本能的信徒,相信神作主動流向我、也流向鄰舍;明白神造我的性情與祂的相合,所以我才像祂一樣,流向鄰舍。這裡的首要問題是,當我流向鄰舍、與他接觸時,怎樣相處才對?我要按哪種倫理準則做?

32.我們不能說,既然神愛人,人就愛鄰舍;這並未回答問題,只道明公理,並沒有說明實際情況下有何「法則」要守。舉例說,軍事主義者與和平主義者都同意要愛鄰舍。軍事主義者說:「家人、族人、同胞、國民就是我的鄰舍。仁愛從家裡開始,我要對抗入侵者。」但和平主義者說:「鄰國就是我的鄰舍。殺他們的青年人、毀他們家園,這絕對談不上愛。無論任何情況下,都應守住不可殺人這誡命。」

33.且勿論二人背後理據之真偽,只考慮他們探討「何謂」正確倫理、又「如何達至」;在這方面,你認為誰做得成功?很難決定罷。這只是個小小例子,可見每個道德問題都有兩個(或以上)的可能,而且彼此間會有矛盾。

34.現在我們來到核心問題了。基督教與世界所有宗教(還有偽宗教)的最大分別在於,惟有基督教脫離一切宗教法、倫理法典、有形無形的群體法規,不容人用法則代勞、以這些作掩飾,不能以守法建立敬虔;信徒面對實實在在的問題時,是赤裸裸的面對。

35.在人際關係上如此,與神關係亦然。基督教使人釋放,但這種自由不容易駕馭,許多人都退縮了。這不僅讓人自由,更要求人直接、自己負責;沒有天啟,沒有神聖默示的法規,沒有(無論標籤為「基督教」與否的)倫理法典,沒有任何群體法制能剝奪這種自由,或免除這種責任。

36.弔詭地說,人惟有相信基督,才能領受這種危險的自由。奧古斯丁說:「愛神,然後從心所欲。」說的很對。你可以從心所欲,卻要自己承擔風險和責任。人若說:「我知道自己做得對,因為聖經這樣說。」或說:「我守住了教法,做的準沒錯。」或說:「我禱告求問了,聖靈告訴我這是神的旨意。」又有人說:「教會或群體都這樣做,不可能錯的。」以上種種說法,都既傲慢又懦弱。說傲慢,因為他們都自以為他的是惟一對的方法;說懦弱,因為都沒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都推卸責任。當然我們要讀聖經、要祈禱求指引,這是合法的、應該的、必須的,然而禱告讀經以後,可別將神所賜的自由扔掉,別傲慢地以為做的準沒錯,以為有甚麼保證支持自己做對。我們惟有憑信走在十字架的蔭庇下,惟其如此,這個自由人是基督的僕人。

37.最後一句,我發覺人普遍談意志談的太多、也太隨便。無論在哲學上,在基督教、伊斯蘭,無論在人際、或我們與神的關係上,我不認為人應單單以意志作原則、定是非,這做法根本是錯的。我們應該鑒察人作決定時,他的本性究竟與神的性情相符合呢或是悖逆祂、遠離祂。意志只是作抉擇的機制;因為若沒有意志,人就只是機械人了。

相信不用我多說,你也看見穆罕默德的倫理觀與基督教的簡直有天淵之別。就算穆罕默德品格好的像羅馬天主教所說的聖人一樣,我們都不能接受他的倫理觀。教會教導說,神的性情在耶穌基督裡彰顯;而穆罕默德的說法與這教導南轅北轍。

思考問題

1.為何穆罕默德的倫理操守,與他的倫理觀不能混為一談?2.基督教相信神的性情在耶穌基督裡彰顯,這信仰如何牴觸律法主義的宗教觀?

3.你如何理解罪?你的對罪的看法、並罪帶來的結果,與穆斯林的罪觀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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