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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的社會法與家庭法

穆罕默德和伊斯蘭教

1. 伊斯蘭婚姻的相關法律

  伊斯蘭的婚姻不被視為一個聖禮,而是男人與女人之間的公民契約。古蘭經4︰21將其描述為 mithaq ,即一個 「盟約」 。穆斯林的婚姻儀式 ( nikah ) ,是通過一個當地的法官 - qadi - 主持舉行的。在 通常的情況下只有新郎和代表新娘的家人出席婚禮,加上兩位婚禮的見證人,雙方表達他們對婚姻的承諾。 最後由 qadi 主持宣佈婚約締結。

  然後,新郎與新娘在婚禮 ( walimah ) 裏結合,同時並擺設宴席。到了現代,特別是在已經西化的 穆斯林社區,未婚男子可根據自己的喜好挑選新娘,而男女雙方家長磋商後就會安排婚禮。女方有拒絕的權利 。然而,在其他穆斯林地區,甚至到今天婚姻還是由家庭包辦,夫妻要在結婚後才可見面。

  媒婆 - 通常是年紀較大而可穿梭於女性的住處之間的婦女 - 經常會受雇去尋找合適的姑娘。首先是由 男方家長邀請;風俗上是由男方請一個朋友,去接洽女方的父親;如果雙方家人覺得彼此門當戶對,就可以開 始認真的磋商婚禮。 ( Tritton ,伊斯蘭,131頁)

  婚姻的習俗在穆斯林世界不同的地方也有所差異。新郎在迎娶新娘的時候必須給新娘一份聘儀 mahr (古蘭經4︰4) 。數量沒有限制,雙方可另外磋商決定。如果後來雙方離婚,男方不可索回聘儀。

  「如果你們休一個妻室,而另娶一個妻室,即使你們已給過前妻一千兩黃金,你們也不要取回一絲毫 。難道你們要加以誣衊和虧枉而把它取回嗎?」 (古蘭經4︰20)

  根據古蘭經,穆斯林的男人可以自由地與其他穆斯林結婚,但禁止與拜偶像的社區的婦女結婚,除非 她們歸信伊斯蘭 (古蘭經2︰221) 。

  儘管如此,古蘭經明確允許男性穆斯林與來自 uwtul-Kitab (曾授天經的人) 的正直女人通婚,就 是指猶太人、基督徒、以及其他擁有天經的宗教的信徒 (古蘭經5︰6) (中文譯本為5:5) 。

  因此我們看到,古蘭經雖然清楚禁止穆斯林與拜偶像的男女通婚,卻明確允許穆斯林的男人娶那些承 認一個被啟示的宗教 ( Ahl al-Kitab ) 的女性。但是,由於古蘭經表明啟示是賜給世上萬國的人,只有阿 拉伯拜偶像的人沒有得著警誡,因此明顯的結論是只禁止他們與阿拉伯拜偶像的人通婚,而一個穆斯林男人, 要與任何其他跟隨一個被啟示的宗教的民族中的一個婦女通婚,是合法的。 (阿里,伊斯蘭的信仰,506頁)

  然而,有一個聖訓,卻嘲笑一個穆斯林男人娶一個沒有放棄基督教信仰的基督徒婦女為妻子的這主意 ︰

  據 Nafi 記述︰無論何時,若有人問伊本歐麥爾關於娶基督徒或猶太女子為妻的時候,他都會說︰ 「安拉已經定規,信道者與一個為安拉舉伴的女士結婚是不合法的。我認為一個女子認耶穌為她的主 - 雖然 耶穌只是祂其中一位僕人 - 就是為安拉舉伴。」 (布里哈聖訓,卷七,55頁)

  而穆斯林的婦女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與信仰其他宗教的信徒結婚。這種權利只限於穆斯林的男子。如 果一個基督徒婦女皈依伊斯蘭後,她的丈夫依然持守他的基督教信仰,她就有權與他離婚。這是伊斯蘭婦女 有權利首先提出離婚的一個少數情況。

  古蘭經與聖經一樣,都禁止近親結婚 (古蘭經4︰23) 。它也規定男人為一家之主,要求妻子順服 丈夫並負責打理日常家務。

  「男人是維護婦女的,因為真主使他們比她們更優越,又因為他們所費的財產。」 (古蘭經4︰34)

2. Mut'ah - 臨時婚姻的法律

  在伊斯蘭史上,第一件讓穆斯林護教者感到尷尬的事是稱為 mut'ah 的臨時婚姻。實際上,雖然這制 度在伊斯蘭的遜尼派已被禁止了許多年,但在伊斯蘭的什葉派中已延續維持了很多世紀。

  這種有時限的婚姻得到先知的批准,據說這個法律已被廢棄,但是什葉派至今依然允許這種婚姻。這 種臨時的婚姻叫作 Mut'ah ,這在穆罕默德的道德法規中無疑是一個最大的污點。 (休斯,穆罕默德教註釋 ,119頁)

  有一種古老的習俗,是當一個男人住在離家很遠的地方,就可以訂立一段稱為 「享受」 ( muta' ) 的臨時婚姻。古蘭經似乎認可這種安排,而穆罕默德也批准他的戰士這麼做。但歐麥爾似乎稱它為放蕩的行 為。什葉派卻堅持其合法性。( Gaudefroy-Demombynes ,穆斯林的制度,133頁)

  與這主題相關的傳統講到古蘭經認可這種婚姻時普遍都提到這句訓詞︰ 「信道的人們啊!真主已准許 你們享受的佳美食物,你們不要把它當作禁物,你們不要過份。真主的確不喜愛過份的人。」 (古蘭經5︰9 0) (中文譯本5:87) 這句話並沒有直接提到 mut'ah ,其內容也可以指真主准許的任何事情。然而,聖 訓十分清楚地教導說穆罕默德起初是同意這種臨時的婚姻︰

  賽萊邁本艾克沃爾和賈比爾本阿卜杜拉記載︰安拉的使者 (願平安歸於他) 來到我們這裡並允許我 們訂立臨時的婚姻。 (穆斯林聖訓,卷二,706頁)

  另一個傳統顯然與這說法有所抵觸,它清楚說明穆罕默德禁止這種臨時的婚姻︰ 「拉比爾本薩伯拉引 證他父親的記載,說安拉的使者 (願平安歸於他)禁止臨時的婚姻」 (穆斯林聖訓,卷二,707頁) 。這兩 個不同的傳統,如果用以下的假設來解釋的話,就不會顯得互相矛盾︰穆罕默德一生的某段時間允許過這種臨 時婚姻,但他自己後來又廢除了它。這似乎是最合理的解釋,而且我們發現其它的傳統實際上也說明了這一個 事實︰

  Sabra al-Juhanni 引證他父親的記載,說到當他與安拉的使者 (願平安歸於他) 在一起的時候,他 說︰ 「人們啊!我曾允許你們與女子訂立臨時的婚約,但是 「現在」 安拉已經禁止這事,直到復活日。因 此,任何男人若與任何女人有這種形式的婚約,他都應該讓她離開,並且不要取回你送給她們的任何東西 ( 聘儀)。」 (穆斯林聖訓,卷二,707頁)

  阿里本阿里塔利卜記載︰ 「在海白爾之役時,安拉的使者 (願平安歸於他) 禁止 mut'ah (臨時婚 姻) ,也禁止吃驢肉。」 ( Muwatta 伊瑪目馬立克,240頁)

  因此,看來在伊斯蘭早期確實是允許 mut'ah 的。我們也必須思考在 Gaudefroy-Demombymes' 一書中 引述歐麥爾有關 mut'ah 的宣言。有一個傳統大意如下,在歐麥爾任哈里發的時期,有一個婦女來找他,告訴 他有一位叫拉比阿的人與一位出生在阿拉伯的外國女子訂立了 mut'ah ,而這個女人現在已經懷孕了。歐麥爾 驚叫︰ 「這是一段臨時婚姻,如果我從前禁止的話,我一定會命令人用石頭打死她」 ( Muwatta 伊瑪目馬立 克,240頁) 。這個傳統令某些作家相信在歐麥爾禁止這種婚姻之前,它是被准許的,但這又不太像。不過, 另外一個聖訓教導穆罕默德是允許這樣的婚姻的,直到他的生命即將結束前的海白爾之役之時,他才禁止它們 。

3. 伊斯蘭離婚的法律和慣例

  我們在這本書前面的章節已經了解到,艾布達烏德記載了一個傳統,大意說到,在安拉為男人們所訂 立的合法事情中,離婚最讓祂不悅。

  儘管可以離婚,但離婚被認為該受責備 ( mubah ) ,如果可能,應儘量避免。 (克萊恩,伊斯蘭 的信仰,191頁)

  古蘭經有兩個部份是專門討論離婚這個主題。儘管這書的確公開允許離婚,但它還是設立了許多保護 措施去為離婚設障礙。在 Suratul-Talaq (阿拉伯文稱離婚為 talaq ) 中,它是這麼說的︰

  「先知啊!當你們休妻的時候,你們當在她們的待婚期之前休她們,你們當計算待婚期,當敬畏真主 - 你們的主。你們不要把她們從她們的房裏驅逐出門,她們也不得自己出門,除非她們做了明顯的醜事。這 是真主的法度,誰超越真主的法度,誰確是不義者。你們不知道,此後,真主或許創造一件事情。」(古蘭 經65︰1)

  因此在伊斯蘭中,離婚不像基督教那樣 (馬太福音19︰8至9) 是基本地罪惡的,然而它也有相當多 的限制。在最終離婚之前有三個月經的 'iddah 「規定期」 (古蘭經2︰228) 。丈夫在告訴妻子三次他想休 她 ( anti talaq - 「你被拋棄」 ) 之後,須再等三個月才能與她最終分開;妻子同樣在這三個月期間, 必須呆在家裡看自己是否懷了孕,以及看是否還有挽回的餘地。

  離婚這個過程開始於婚姻關係的中止,結束於 'idda 真正的完成。這個時期需要認真地計算,直到 期滿才能真正離婚。在這段期間不能採取公開的行動。妻子不能離開丈夫的家,丈夫也不能把她驅逐出門, 除非她在這期間做了明顯的醜事。因此,表面上夫妻仍然像以前一樣繼續生活在一起,期望在時期結束前有復 合,或者像古蘭經所描述的那樣,安拉或許創造一件事情。(貝爾,「 穆罕默德與古蘭經中的離婚」 ,穆 斯林世界,卷二十九,62頁)

  古蘭經也勸告丈夫在休他們的妻子時,要顧慮周到。他們必須以合理的條件解放她們 (古蘭經2︰23 1) ,不要純粹為妨害或侵害她們而加以挽留,也不要阻止她們嫁給前夫(古蘭經2︰232) 。雖然有這些詳 細的勸告,但是古蘭經並沒有特定任何理由作為離婚的條件。它沒有指出丈夫休妻之前必須先有被遺棄或有通 姦的事情發生,或者丈夫必須有一些合理的原因。由於古蘭經沒有提到這些,以致某些學者認為丈夫可以隨心 所欲地休妻。

  由於古蘭經對於丈夫休妻沒有要求任何理由,丈夫可以隨心所欲地休掉她。但妻子卻沒這種權利,這 種不平等令伊斯蘭婦女的地位變得非常低下。 (利維,伊斯蘭的社會結構,121頁)

  穆斯林學者隨即反駁這樣的挑戰,有一位著名的作家說︰

  穆斯林丈夫可以隨心所欲地休妻的概念,嚴重扭曲了伊斯蘭的離婚制度。 (阿里,伊斯蘭的信仰,5 51頁)

  這位作家於是列出了妻子有權利休夫的一系列原因,比如丈夫徹底失蹤了、找不到了、或者丈夫把她 的嫁妝退還給她、又或者她本人皈依伊斯蘭而丈夫卻不是穆斯林。客觀地研究古蘭經有關離婚的問題所產生 的印象,就是離婚雖然不需要特別的原因,卻不應該輕易進行,並要盡量避免。然而,在伊斯蘭中普遍規定離 婚為丈夫的權利。Hanafi 的法規在這點上特別獨斷︰

  在解除婚姻這個問題上,普遍被接受的 Hanafi 法規比任何其他學派都更嚴格和倒退,他們實質上否 認妻子有任何離婚的權利,無論是否經過判決。而且他們不僅把宣判妻子完全被解除的權利單方面授予丈夫, 正如所有遜尼派所教導的,而且視各個與休妻有關的辭句為合法、有約束力、決定性(即或原意並非如此) 。 因此,妻子永遠不可能休夫,即使她提出以提供經濟補償來贖自己,除非她的丈夫特別給予她這個權利 ( tafwid al-talaq) ,這絕對取決於他的同意。妻子沒有任何公正解除她婚姻的權利,即使她被長期拋棄或嚴 重的虐待,或即使她被不自覺地嫁給了一個患有一些被厭惡的傳染病的人。(安德森, 「伊斯蘭教法的近代 發展五」 ,穆斯林世界,卷四十一,271頁)

  古蘭經惟一的一段關於離婚的標準教導的經文 (古蘭經2︰228至232) ,只說丈夫可以休妻,而且 它也只是在對男人作勸告。

  古蘭經中有一條關於離婚的法規確實不值得表揚和難以理解。這法規內容如下︰

  「如果他休了她,那末,她以後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給其他的男人。如果後夫又休了她,那 末,她再嫁前夫,對於他們倆是毫無罪過的。」(古蘭經2︰230)

  這節經文的前一節說︰ 「休妻是兩次」 (古蘭經2︰229) ,因此伊斯蘭法學家得出一個結論,就是 一個男人有休妻兩次並在適當的時候再與她結婚的權利,但是,在他休妻三次之後,就不可以再娶她,直到她 嫁給其他男人,然後又與那個男人離婚。這個教導的目的很明顯是為了阻止男人輕易休妻或濫用離婚的特權, 令他們的妻子總覺得沒有安全感。然而,它最終似乎沒有達到幫助妻子,因為在恢復第一段婚姻前,先得以進 入第二段婚姻。聖訓忠於法規字面的意思,令這個教導更荒謬可笑:

  據阿伊莎講述︰一個男人休妻三次 (藉著他表達了決定休她三次) 後,她嫁給另一個男人,而這個男 人又休了她。有人問先知,她是否可以合法地嫁給她的前夫?先知回答說︰「不行,她不能嫁給前夫,除非她 的後夫與她完了婚,就像她與前夫做過的一樣。」 (布哈里聖訓,卷七,136頁)

  順帶一提,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傳統的意思被解釋為,它並不意味著必須經歷三次離婚,只是說前夫宣 告休妻三次後,在他的妻子再嫁之前,不可娶回她。一個西方學者以同樣的方式闡釋了這個主題︰「一次完全 的離婚,就是 Talaq i Mutlaq ,只需要重複 『你被休了』 這句話三次。一個被休的女人不能再嫁給她的前 夫,除非她再嫁給另外一個人然後再與他離婚」(休斯,穆罕默德教註釋,122頁) 。我們對於要先完成第二 段婚姻的這種嚴格約束不禁大吃一驚。這個法規字面的意思其實是不容許雙方經過反省而回心轉意,即使妻子 願意回到丈夫身邊,沒有玷污她早已與他享有的親密關係,也要強迫妻子犯耶穌所視為姦淫的罪(馬太福音5︰ 32) 。在布哈里聖訓中的這傳統在另一主要聖訓中同樣可以看到,穆罕默德在此是這樣回答的︰ 「不行,除 非第二任丈夫像第一任丈夫一樣親過她的芳澤」(穆斯林聖訓,卷二,730頁), ,儘管第二任丈夫已經把她 休了。這規定似乎是要處罰第一任丈夫因為他對夫妻的關係心懷二意,卻因此造成很大的不公平。

  在一些穆斯林的社區中,特別是在北非,離婚在社會上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而在別處,特別是在那 些一夫一妻制成為了規範的地方,離婚是非常罕見的現象。

4. Hudud - 伊斯蘭的刑法

  在最近幾年裡,據說許多穆斯林國家在他們的法律體系中應用了 shari'ah 伊斯蘭教法。這意味著在原 則上古蘭經的法規成了國家的法律。而實際上意思就是以古蘭經指示的懲罰為規則,例如通姦要被鞭打、以及 偷竊要被截肢,又再次被執行了。我們經常讀到有關蘇丹、巴基斯坦、沙地阿拉伯之類的國家實施這樣的懲罰 。在毛里塔尼亞,一個偷竊犯在截肢前,他的手臂會先被麻醉;但在沙地阿拉伯這樣的國家,他是得不到這種 恩惠的。這種刑法在世上其他的國家看來是非常野蠻的,而保守的穆斯林卻狂熱地支持原始的伊斯蘭,盡一切 所能地執行它們。在這過程中伊斯蘭蒙羞。以下這位作家談到了巴基斯坦近來的發展︰

  現在對於偷竊罪 ( sarqa ) 的處罰是把手砍掉,而對於穆斯林犯了通姦 ( zina ) 會被石頭打, 穆斯林喝酒要被鞭打八十大板等等。這種 hudud 懲罰在 ulama 烏力馬的強迫下以一種最原始的方式強制執行 ,他們拒絕接受任何改變去與現代的社會狀況接軌。 (納西阿里,伊斯蘭:基督教對其的看法,126頁)

  古蘭經非常清楚地教導說通姦者要被打一百鞭 (古蘭經24︰2) ,而為了奉行 sunnah 聖行 (正如 我們已經了解到的) ,這種懲罰適用於未婚者與已婚男女所犯的通姦罪,而後者將被石頭砸死。在沙地阿拉 伯對於通姦罪的處罰是斬首。有關偷竊罪的處罰,古蘭經公開地認可了截肢這種處罰:

  「偷盜的男女,你們當割去他們倆的手,以報他們倆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懲戒。真主是萬能的,是至 睿的。」 (古蘭經5︰41) (中文譯本是5︰41)

  在聖訓中是這種處罰是被限制的,它只適用於偷了很貴重的東西的偷竊罪︰

  據阿伊莎報告,安拉的使者 (願平安歸於他) 說︰ 「不要砍掉盜竊者的手,除非他偷了四分之一第 納爾 dinar 或者更多。」 (穆斯林聖訓,卷三,907頁)

  其它傳統說到如果是偷莊稼或水果、或偷竊的財產價值少於四分之一第納爾就不會被砍手;奴隸偷竊他 們主人的財產,也不會被砍手 (因為奴隸本身及他所有的一切都是主人的財產)。無論在何種情況,這種懲罰 看起來似乎都過度嚴厲了,較適合遠古代的風俗和時期。在聖訓中至少有一個傳統加重了這種處罰的野蠻本質 ,它甚至更深一層地羞辱受害者:「有一個偷竊者被帶到安拉的使者 (願平安歸於他) 面前,手就被砍斷。 之後他下令這樣處罰,就是將斷手架在他脖子上」 ( Sunan 艾布達烏德,卷三,1230頁)。有一段時間他要 帶著這斷手走路,這真是令人作嘔的處罰。兩百多年前,有一位西方學者如此評述︰

  對於偷竊者的處罰是砍掉他犯案的部位 - 手,乍眼看上去理由很充分;但東羅馬帝國皇帝猶士丁頒布 的法令禁止把偷竊者弄成殘廢顯得更為合理,因為偷竊通常都是由貧困引起的,如果砍掉他的肢體,就等於剝 奪了他誠實謀生的能力。(薩爾,古蘭經初論,150頁)

  因此,看到這些 hudud ( 「限制」 ) 再次在穆斯林實施,實在令人驚恐。我們只希望這些年來盛行 於二十世紀文明社會的健全思想能夠戰勝伊斯蘭地區那些倒退的思想,不再回到那個不健康的時代。

5. 伊斯蘭禁止的食物和飲料

  大多數人都知道穆斯林像猶太人一樣,清楚規定可以吃哪些食物、禁止吃哪些食物。在伊斯蘭它們被分 別稱為 halaal (意思是 「自由的」 ,就是不被禁止的) 和 haraam (意思是 「分別的」 。這個單詞有正 反兩面的意思,表示 「分別為聖」 之意或被禁止的事物) 。在禁吃的食物方面,在猶太教和穆斯林的信仰之 間有許多相似之處。在以下這節經文中,闡述了這些禁吃之物,我們從中可以看到這些禁令並不是絕對的,在 一些極端的情況中可以解禁︰

  「他只禁戒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動物;凡為勢所迫,非出自願,且不 過份的人, (雖吃禁物) ,毫無罪過。因為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古蘭經2︰173)

  各種魚類和其它水中的獵物對於穆斯林都是合法的 (古蘭經5︰69) 。在上一節經文中禁吃的食物不 但是猶太人所禁吃的,看來甚至早期的基督徒也禁吃,雖然如此,彼得的異象解除了這禁忌(使徒行傳10︰9至 16) 。

  令人好奇的是,這裡所列舉的,除了提到的豬肉外,都與使徒行傳15︰18的非常相似;使人不禁懷疑這 是否代表了這是阿拉伯半島所有一神論者 (包括具有阿拉伯血統的猶太人和基督徒)普遍遵守的律法標準。 (懷特,在麥地那的穆罕默德,200頁)

  就算對於穆斯林合法的肉類,要誦真主之名屠殺它們才成為合法的 (古蘭經5︰5) (中文譯本5︰4) 。必須對動物誦 Tasmiyah (就是必須宣讀 bismillah 「奉真主之名」 ) 。但是,古蘭經宣稱 uwtul- Kitab - 即曾受天經者 (猶太人和基督徒) - 的食物對穆斯林都是合法的,它允許穆斯林坐在猶太人和基 督徒家裡的飯桌前與他們一起享用食物,反之亦然。猶太人與穆斯林之間有關合法和禁吃的食物之間不會有太 大的分歧。

  以上引述的經文告訴我們,先知對於猶太人的飲食規則非常了解。根據穆罕默德所說,這些律法是由 於猶太人的罪而強加在他們的身上。縱管如此,他雖然渴望、卻仍然覺得沒有可能消除所有的分歧、並宣告每 種食物都是同樣潔淨可吃的 … 因此,在大部份情況下,他宣佈為不合法的那些東西也同樣被猶太人的律法所 禁止,例如自死物、血液、豬肉等等。 (羅伯特,古蘭經的社會律法,113頁)

  tasmiyah 也用作在一頓飯前的一種感恩形式。一個虔誠的穆斯林在吃飽飯之後也會讚美真主。

  我們忠告,飯前飯後都要洗手。當一個人開始吃飯時,他應該宣告 bismillah ;吃完之後,他應該感 謝真主或說 al-hamdu li-llah。 (阿里,伊斯蘭的信仰,601頁)

  基督徒並不同意以洗手作為飯前的一種潔凈的形式,因為這作為伊斯蘭的其中一種典型儀式,只不過 是 「將來美事的影兒」 (希伯來書10︰1) 並總是容易引起自義和批判的心態(馬太福音15︰2) 。

  所有令人醉的飲料都是穆斯林所禁止的。古蘭經起初承認酒有一些好處,但是它說明酒的罪過比利益 還大 (古蘭經2︰219) 。在另外一節說到醉酒的信士不可以做禮拜(古蘭經4︰43) ,但是稍後就全然禁 止飲酒 (古蘭經5︰93,94) (中文譯本是5︰90,91) 。

  伊斯蘭的社會法對於穆斯林世界及每個穆斯林的生活方式都有著普遍的約束力。雖然其中有許多是值 得稱讚的,但也有許多是相當值得批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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