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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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lliam Gawthrop
課功:戰爭資助機制
威廉•高斯羅普(William Gawthrop)
課功(zakat,又譯「天課」)通常被認為是慈善施捨,本篇文章將課功作為一種不對稱的戰爭資助機制進行研究。
課功:伊斯蘭五功(「五樁天命」)之一(A Pillar of Islam)
課功是伊斯蘭的五功(five Pillars of Islam)之一【1】,被人們普遍認是一種慈善施捨的來源,這種認知可能使人不很好地對課功進行關鍵分析,而這種分析對於充分理解伊斯蘭戰爭的資金是必要的。本文為分析人士提供背景資訊,讓他們理解那些與資助伊斯蘭恐怖分子、叛亂分子和補給活動相關的資金流來源。
「課功的意義是『增加和變得純淨』。由於課功的支付導致財富的增加,並被認為是其潔淨的一個理由,因此伊斯蘭教法(Sharia)(伊斯蘭法律)將這項義務命名為課功。伊斯蘭曆2年(公元624年),課功在禁食裁決宣佈之前被宣佈為一項(法律規定的)義務。」【2】
課功的權威基礎可以在古蘭經懺悔(討白)9:60中找到:
賑款(As-Sadaqat)(此處意指課功)只歸於貧窮者、赤貧者、管理賑務(資助)者、心被團結(向伊斯蘭)者、無力贖身者、不能還債者、為主道工作者(也就是聖戰戰士(Mujahidin)—那些在聖戰中戰鬥的人)、途中窮困者(與一切隔絕的旅人);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3】
作為伊斯蘭的第三項功修,課功傳統上被認為是單純的慈善施捨。但實際意義要比此更多。「準確地說課功是種由國家監督的社會福利制度,是由特定政府機構管理的有組織的稅收。」【4】課功既是一種神聖的義務,也是一種收入來源,它有自己的財政機制。【5】就其本身來看,課功是「一種法律義務和一種特定的慈善」,是一項「純粹的真主的權利 」(pure right of God)。【6】捐獻是強制(義務)性的,逃避者在今世和來世等待懲罰。【7】
徵收(Collections)。所有心智健全的、進入青春期年齡的、有「可作為課功的」財產的穆斯林都要支付。非穆斯林不需要這樣做。【8】這項稅捐每年對兩種財富進行徵收:顯性財富(農作物,牲畜,財產)和隱性財產(黃金,白銀,商品貨物)【9】,稅率從2.5%到10%不等,取決於財富類型、當地條件以及對適用法律的解讀。【10】
支付(Disbursement)。課功的支付可以由伊瑪目指定的課功徵收人,課功徵收人本人【11】負責監督,或者通常會支付課功的人也可以直接支付。【12】課功應在被收取的當地進行分配。只有在所有八類課功都有足夠資源的情況下,才能將多餘的資金轉移到另一個地點。【13】建議將課功的分配,甚至有可能的話,參與分配的核算情況隱藏起來。
支出的類別(Categories of disbursement)。課功的支付有八種強制性類別:貧窮者(窮人)、赤貧者(急缺金錢)、管理賑務者(課功徵收人)、心被團結者(內心順從真主)、無力贖身者(那些要贖買自己自由的)、不能還債者(身負債務)、為主道工作者(為真主作戰)、途中窮困者(需要金錢的旅人)。【15】
為主道工作者(Those Fighting for Allah,為真主作戰)。如果沒有以其他方式支付參加伊斯蘭軍事行動的人的薪水,課功就有義務向他們支 付。可以將課功經費支付給戰士(非正規軍、志願人員等)【16】,讓他們購買武器、車輛、衣服,補償代價損失,報銷他們從家鄉到戰鬥地點以及返回家園的旅費。【17】此外,課功可用於支付這一期間戰鬥人員家屬的一些開銷。【18】
根據伊斯蘭法律不同學派的解讀
雖然課功起源於伊斯蘭法律的兩個主要來源,古蘭經和聖訓,但這個主題受限於不同的解讀方式。在遜尼派傳統中分為哈乃斐派(Hanafi)、馬立克派(Maliki)、沙斐儀派(Shafi)和罕百里派(Hanbali)四大教法學派。在什葉派傳統中有賈法里派(Jarafi)和扎伊迪派(Zaydi)兩大傳統學派。每個學派的法律傳統對課功的基本規定有不同的解釋。
哈乃斐派(遜尼派)的觀點。如果資金短缺對戰士的作戰能力造成不利影響,沒有足夠資金購買坐騎(車輛)和應付開支的戰士有資格獲取課功資助。此外,也可以用救貧稅(sadaqa)【19】來支付給戰士,即使他們有能力掙錢和獲得收入,「因為工作將妨礙他們戰鬥」。【20】
馬立克派(遜尼派)的觀點。糧食、武器和裝備可以由救貧稅支付,這包括支持對入侵穆斯林土地進行反抗的行動。【21】「課功可以支付給戰士和邊防衛兵,並用來購買武器和馬匹等作戰裝備。即使戰士們很富有,他們也可以收取課功,因為給予他們課功,是出於他們是在為真主而戰,而不是出於貧窮。間諜也可以得到課功,即使他們是不信教的。」【22】
沙斐儀派(遜尼派)的觀點。因為有八種強制性的課功支付類別,沙斐儀派持有的觀點是,課功總收益的八分之一可以歸戰士所有。【23】
課功可以支付給那些沒有從政府得到報酬的戰士,因為他們的犧牲要大過「領薪水的士兵,並且值得給予能幫助他們承擔這一責任的東西,即使他們富有」。【24】
如果非戰鬥人員保衛或守護戰鬥人員或「防止異教徒(unbelievers)攻擊他們」,可以向非戰鬥人員支付課功資金。【25】
「從戰士們離家去戰場到他們回來的這段期間,戰士們可以得到資金應付開銷和購買衣物,即使他們在邊境點停留很長一段時間…一個戰士可以得到錢去購買一匹馬、武器和其他的戰爭工具,(而且)他所買的東西將成為他的永久財產。」【26】
罕百里派(遜尼派)的觀點。課功可以花費在兩種人身上:那些需要課功的人和那些被穆斯林需要的人,例如戰士、內心順從真主的人、以及身負債務的人,這是他們努力調解各個群體間爭議的結果。【27】
課功可以用來支付志願戰士(他們沒有固定工資)、邊防守衛和購買裝備。
賈法里派(什葉派)的觀點。「『為了真主的緣故』(In the cause of Allah),包括一切有利於穆斯林或讓他們更接近真主的事情,比如朝聖、打仗和修建灌溉系統。有些賈法里派的人說此事(為了真主的緣故)只與聖戰有關。」【28】
扎伊迪派(什葉派)的觀點。扎伊迪派學者主張課功不應該用於棺材或建造清真寺上,而是應該用於戰鬥開支,允許用於那些讓穆斯林更接近真主的事情上。【29】
對遜尼派和什葉派觀點的評論。
什葉派傳統中賈法里派和扎伊迪派的爭論主要不是在於「為了真主的緣故」的課功資金是否可以用於戰爭打仗,而是在於這個說法(為了真主的緣故)是否包括非戰鬥的開支類別。四大遜尼派教法學派和兩個什葉派教法學派所持的觀點表明,在戰爭上花費課功的資金不僅是允許的,而且是必須(義不容辭)的。
影響
課功是伊斯蘭內部的一種制度化和持久的籌款機制,能夠每年籌集相當數額的資金。在一個地理區域內,關於每年用於戰爭的潛在課功資金的粗略保守的計算,可以通過計算就業勞動力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2.5%,然後將乘積除以8來確定。對伊拉克來說,每年通過課功徵收而來的戰爭經費估計約為9700萬美元,【30】而在阿富汗,經費估計為4700萬美元。【31】
推薦的情報收集優先事項。
一些關於課功和行動經費的非機密情報收集優先事項包括:
「一個地理區域內每年潛在的課功徵收是多少?」
「課功是如何在一個行動區域徵收的?」
「誰是徵收人?」
「課功資金在分配之前存入哪裡,如何存入銀行?」
「誰有分配權?」
「分配的資金給誰?」
【章節附註】
【1】伊斯蘭的五大功修是信仰證詞(清真言)(念功);禮拜(禮功);救濟施捨(課功);禁食(齋功)和(去麥加)朝覲(朝功)。Ali, Maulana Muhammad, The Religion of Islam, A Comprehensive Discussion of the Sources,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of Islam, Lahor, Pakistan (1936)。各處。參考al-Misri, Ahmad ibn Zaqib. Reliance of the Traveller: A Classic Manual of Islamic Sacred Law, Aman Publications, Beltsville, MD: (1994) p. 808.
【2】Al-Sanani, Muhammad bin Ismail, Bulugh Al-Maram: Attainment of the Objective According to Evidence of the Ordinances. Darussalam, Riyadh, Saudi Arabia 2002. p. 191.
【3】Khan, Dr Muhammad Muhsin and Dr Muhammad Taqiud- Din Al-Hilali, Interpretation of the Meanings of the Nobel Quran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Dar-us-Salam Publications, Riyadh-Saudi Arabia: (1996), Sura 9:60, p. 280. This is a verbatim quote taken from a pre-9-11 Saudi translated English version of the Quran.
【4】al-Qardawi, Yusuf, Fiqh az-Zakat: A Comparative Study, Dar Al-Tawwa, Ltd, London: (1999) p.474.
【5】Azmi, Sabahuddin. Islamic Economics. Goodword Books, New Delhi: (2002) p. 69. 目前,了解與課功相關機制的較好參考資料之一是 Yusuf al-Qardawi’s Fiqh az-Zakat: A Comparative Study, Dar Al-Tawwa, Ltd, London: (1999).
【6】Kamali, Mohammad Hashim, Principles of Islamic Jurisprudence, Islamic Texts Society, Cambridge, UK: (2003), p. – 10 – 222 and 448. 「第一,完全由真主的權利構成的行為,例如虔誠和崇拜的行為,包括禮拜(salah)和聖戰(jihad),它們是(伊斯蘭)宗教的支柱,是建立伊斯蘭秩序(Islamic Order)所必需的。這些通常被稱為『純粹的真主的權利』(huquq Allah al-khalisha),有八種不同形式:(a)真主的權利,唯獨只包括崇拜,如宣告信仰(iman)、禮拜、天課(zakah)、朝聖和聖戰。…」參考:Lippman, Matthew, Islamic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An Introduction. Prager, New York 1988, p. 97, which identifies zakat as a legally enforceable obligation.
【7】al-Qardawi, Yusuf, Fiqh az-Zakat: A Comparative Study, p. 27-29.
【8】al-Misri, Reliance of the Traveller: A Classic Manual of Islamic Sacred Law, p. 246.
【9】Abu’l Hasan al-Mawardi, Al-Ahkam As-Sultaniyyah: The Laws of Islamic Governance. Ta-Ha Publishers, London (1966). p. 168.
【10】Ibn Rushd, The Distinguished Jurist’s Primer, Vol 1. Garnet Publishers, Reading: (2000). p. 282-323.
【11】al-Mawardi, Al-Ahkam As-Sultaniyyah: The Laws of Islamic Governance, p.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