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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看強姦與姦淫
為何伊斯蘭教法庭常將強姦受害人判為淫婦?
據伊斯蘭教法,控告強姦要能入罪,須強姦犯承認,或是有四個男性目擊證人(假設當時目擊但沒有施以援手,後來良心發現出來作證),不然的話,等於被強姦者承認苟合;受害人或強姦犯若是已婚,則等同姦淫。
古蘭經
古蘭經2:282:訂明女人在法庭上證供之價值只及男人之半。
古蘭經24:4:「凡告發貞節的婦女,而不能舉出四個男子為見證者,你們應當把每個人打八十鞭…」。嚴格來說,這節是論姦淫(經文降示背景是,穆罕默德最寵愛的妻被指姦淫,有三個證人),後來卻成為伊斯蘭教法「若沒有四個男子作證,則強姦案『等於沒發生』」條例之神學理據。
古蘭經24:13:「他們為何不舉出四個見證來證明這件事呢?他們沒有舉出四個見證,所以在真主看來他們是說謊的。」
古蘭經2:223:「你們的妻子好比是你們的田地,你們可以隨意耕種。」男人與妻子行房無任何限制,所以沒有婚內強姦這回事。
聖訓與先知生平
布哈里聖訓5:59:462:古蘭經要求指控淫行須有四位證人之背景。穆罕默德最寵愛的妻阿伊莎被指背叛[妻妾成群的丈夫],有三人作證,但穆罕默德不想相信,於是隨便提出要有四個證人的規矩。
備注
按伊斯蘭教法,強姦女穆斯林違法,但戰爭俘虜、或是買來的女奴,則可以強姦她們(按伊斯蘭教法之舉證標準,控告男子強姦女穆斯林其實也幾乎沒可能入罪)。假若被告指女子是自願的,控方也難推翻。可以說,伊斯蘭將避免淫行的責任全推在女人身上。
一個主流伊斯蘭網站近日頒布教令,指摘一名亂倫案受害人未能提出「證據」,從此可見一斑:
不提證據,就不能指控父親強姦。伊斯蘭教法列明指證姦淫(包括婚前性行為)之條件,其他類型案件並無此限。控告姦淫而能入罪的條件是,當事人認罪,或是有四個可信的男子作證;對此類案件,並不接納女人之證供。
因此,按伊斯蘭教理,案中女孩或她母親的證供不能成立,不能以此控告父親,尤其被告否認控罪。既然原告人沒有證據,就不應說遭父親強姦,更不應將父親告上法庭。(IslamWeb.net, Image)
孌童犯當然不會在「四個可信的男人」面前犯案,因此可以說,伊斯蘭教法此例等於給色情罪犯頒發通行證。
伊斯蘭教法不接受法醫證據(如遺傳基因檢測),而只接受證人。這引致一種荒謬情況-就是受害人稱被強姦,但男子否認,被告因不能舉出四名男證人,無法證實強姦案發生。但女子供辭等於「自認」姦淫,她可能被石頭打死;男人卻逍遙法外,因他否認有性行為。
有教士將強姦案責任歸咎女人。澳洲籍教法師 Feiz論近日一宗強姦案,說受害者「向全世界展示美貌…挑逗男人內慾,是咎由自取」。言論引起反感,須另一位教法師繼任以緩和公眾情緒,但繼任人也將不戴蓋頭的女子比作「甜餅」,引誘飢餓男人。
全球德高望重的遜尼派學者之一,教法師 Yusuf al-Qaradawi近日在阿拉伯半島電視台節目上對觀眾說,「被強姦的婦女要能脫罪,須證明自己有德行」。
伊斯蘭教法學者 Abd al-Aziz Fawazan al-Fawzan博士說,「婦女獨自在公眾地方露面而被強姦,她是咎由自取。光是在公眾地方出現,她已經在引誘男人;她本應像個女穆斯林般安守家中」。
2015年除夕夜德國科隆發生駭人的集體性侵案,罪犯是剛到步的穆斯林難民;當地薩拉法特派清真寺伊瑪目評論「事件」(包括強姦案)說:「都是女孩的錯,因為她們衣著暴露,還灑香水。」
2016年,英國一名13歲女孩遭十幾個巴基斯坦人輪姦,當地穆斯林群體好幾位發言人說,相信「受害人並非無辜」。
2013年,敘利亞大穆夫提 Abd al-Rahman Ali al-Dala發出宗教准許令,容讓士兵強姦戰爭中虜來的女子。
伊斯蘭也沒所謂婚內強姦,甚至鼓助男人打妻子,教她順服。近日一道伊斯蘭法令就提醒一名婦女,說「她沒權拒絕丈夫,應該隨時候命。」(Islam Q&A, Fatwa No. 33597)
然而要知道,多數穆斯林國家並不嚴格實施伊斯蘭教法,而是使用沿襲西方的法律;在這些國家,強姦案受害人所得司法待遇都比較公道,舉證標準也較合理。
這篇文章翻譯自在線文章「What does Islam teach about rape and adultery?」
http://www.thereligionofpeace.com/pages/quran/rape-adult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