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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blical Missiology
本於聖經的宣教原則
序
耶穌基督的教會領受了最大使命 -分享神救贖大工的好信息,並使人作門徒,成為基督的身體。為協助教會實踐使命,許多宣教組織和差傳機構興起,服事特別的需要或特別的地方。
宣教機構應該、也必須向教會陳明信仰宗旨,此外也應擬定、並聲明其處事原則。兩種聲明都有用,且可謂唇齒相依。我們的宣教學-宣教方法與哲學-必須由聖經神學主導。另方面,宣教學必須服膺、並基於正確理解聖經,此所謂本於聖經的宣教學。
本於聖經的宣教學,在乎志切令聖經與宣教相貫徹,並委身其中。然而我們也留意到,教會與宣教機構愈傾向將信仰與行事、教會與宣教等分開處理。宣教機構的哲學與行事往往受社會科學影響,過於聖經;而教會則將宣教角色都讓機構來擔當,這都必須糾正。宣教機構或運動單單宣稱聖經真理,是不夠的,宣教方法也應合乎聖經。教會光資助宣教士,也是不夠的,應該負起所領受的使命責任。我們深信,今天實在需要「將福音復還宣教,將宣教復還教會」,並為此擬定本於聖經的行事原則,祈能助全球教會盡忠事奉基督。
本於聖經的宣教學
我們確信神的話為基督教信仰與行事之唯一權威,其中行事,也包括托付教會傳福音給萬民的大使命。宣教應以神為中心;我們因著明白三位一體神救贖萬民的真理,因而與需要恩典的人建立關係,所以去宣教。因此,宣教哲學 與行事均必須忠於神的話。(馬太福音28:18-20;使徒行傳4:12;提摩太後書2:15;約翰一書4:14-15)
我們確信宣教應首先以聖經、並本於聖經的神學教導為依歸,所參考的社會科學亦須受其規限。(以弗所書3:10;歌羅西書1:16-18)
我們確信教會是宣教士、宣教機構、宣教運動的神學、哲學與行事的監督。(馬太福音28:18-20;使徒行傳15:1-6;以弗所書3:10,4:11-13)
我們認為宣教不應由社會學或人類學主導,相關學科只能作參考。(馬太福音28:18-20;以弗所書2:15-16;歌羅西書1:16-18;提摩太後書4:6-7)
我們認為宣教應受教會監督,服其權柄,並向教會負責;不應與教會分離。(以賽亞書42:6;馬太福音28:18-20;使徒行傳1:8,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