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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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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blical Missiology

對《普世宣教運動面面觀,第四版教科書》傾向局內人運動的文章的回應:第二部份

Donald McKeon,2014年7月21日

二之四

 


  • 第一部分

    • 引言

    • 20世紀文化人類學與本色化之背景

    • Charles Kraft的文化觀:〈文化、世界觀與本色化〉(“Culture, Worldview and Contextualization”)

  • 第二部分

    • 從Phil Parshall於1980出版之著作《穆斯林佈道新路徑》(New Paths in Muslim Evangelism)看他對局內人運動之警告:〈走得太遠?〉(“Going Too Far?”)

  • 第三部分

    • John Travis回應Parshall之文章:〈所有穆斯林跟隨耶穌就必須離開「伊斯蘭」?〉(“Must all Muslims Leave ‘Islam’ to Follow Jesus?”)

    • Ralph Winter回應Parshall〈過猶不及?〉

    • Rebecca Lewis:〈局內人運動-保持身分與保留社群〉(“Insider Movements: Retaining Identity and Preserving Community”)

    • 小結

  1. 第四部分

    1. Lewis提出,讓「先存社群」變成「教會」,讓C5信徒維持原有社會-宗教身分

    2. Harley Talman:〈成為與持守-反思身分問題〉(“Become Like, Remain Like: The Identity Question Revisited”)

    3. 結語,最後幾點想法

第二部分:從Phil Parshall於1980出版之著作《穆斯林佈道新路徑》(New Paths in Muslim Evangelism)看他對局內人運動之警告:〈走得太遠?〉(“Going Too Far?”)2

Parshall的論文呈現出對局內人運動的一系列警告,表面上看來,它似乎要呈現向穆斯林群眾傳福音的另一面-激進的本色化。但是,在簡短的「本色化運動」歷史過程中,Parshall實際上在20世紀80年代幫助引導發展這些傾向,其中的一些逐漸衍變為各樣的局內人運動。然而,在他1998年的文章中,Parshall否認他曾超出了C4的範疇。3值得稱讚的是,Parshall明確區分C4和C5信徒(可以參看他文章末尾,了解John Travis對C類信徒範疇劃分的簡單介紹)。

在Parshall的《穆斯林佈道新路徑》一書中,他提出拓展和經歷新路徑向穆斯林佈道的需求。Parshall知道哪怕是探討「本色化」也會受到批評,因此他提醒讀者,在那些政治自由的穆斯林群體,若其中的穆斯林每日有成千上萬未信基督就死去,西方教會不會對此無動於衷(16-18頁)。我在文章開頭說了我不會細查作者的動機,當然也不會細查Parshall的動機。但是我覺得考查下他提出問題的種類,以及發展他的本色化傾向中他所提倡的處境,是合乎情理的。

我們先提下他提倡的「道成肉身模式」(Incarnational Model,頁98 f.)。其中提到宣教士應當接受並適應當地的文化,使用當地的語言,單單在當地人中生活,對當地人(以僕人樣式在其當中生活)的文化形式不存判斷。4 或許除了最後一點之外的所有內容,都會是20世紀後半葉宣教士的標準內容,他們有意脫離了經常被認為是「殖民主義者」住在獨立的「宣教建築物」範圍內的做法。到20世紀中葉至20世紀末,所有福音派的宣教學者都已經呼籲結束過去宣教中新殖民主義的做法。5

在文章中他轉引Kraft對「相對」文化形態/習俗和相關「超文化內涵」的區分,以及傳達這些內涵的優先次序,不管形式如何(第56頁),[Charles H. Kraft, Christianity in Culture (Maryknoll,NY:Orbis Books,1979),第99頁。] Parshall建議跨文化佈道者尋找伊斯蘭和基督教習俗和內涵之間的相似之處。後來,他補充了一個重要條件:「這些(伊斯蘭內的)習俗都需要某種程度的重新詮釋」(第59頁)。溝通者尋求相似之處的動機應當是「我們越能接近穆斯林形態,他們對我們信息的反應就會越積極,特別是在福音工作的初期階段」(第59頁)。Parshall推斷在伊斯蘭和基督教之間有並行之處,從伊斯蘭的五功開始,聲稱「在形式上有基本相似之處,盡管在內涵上並不總是相似」(第58頁)。以下是他對五功每一功的簡單說明(有部分刪減):6

  • §對伊斯蘭信經中的清真言(Shahada,念功,承認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使徒-據推斷也是最後一位先知),Parshall提出了聖經相應的經文。

敬虔的奧秘真偉大啊,這是眾人所公認的,就是:「他在肉身顯現,在聖靈裡稱義,被天使看見;被傳於列國,被世人信服,被接到榮耀裡。」(提摩太前書3:16;斜體部分是Parshall提出的)

「有什麼清真言可以更好替代伊斯蘭的宣信呢?」Parshall問到。(第58頁)

評論:盡管Parshall並未認可穆斯林改信者繼續宣讀清真言,但是他們是否需要功能等同必要的伊斯蘭身份宣認的語言行為,是有爭議的。

  • §「禱告(Salat,伊斯蘭禮拜)是兩個宗教(伊斯蘭和基督教)共有的。」

評論:首先,這個說法對大多數宗教是不言自明的。伊斯蘭禮拜包括背誦某些規定的古蘭經經文背誦,清真言,重複「我頌揚我主的聖潔,偉大的主!」,正式的儀式,如淨身,活動和姿勢,活動的具體次數等;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特點,它就不再是禮拜了。7有趣的是,Parshall後來在書中描述了這些敬拜儀式,並宣導基督的跟隨者要保留這些儀式(第200-04頁)。

在聖經中,禱告(個人的和集體的)在形式和內容上都不受限制,8耶穌注重的是人心裡對父神的態度,警告不要存逐利的心。9 10基督教的禱告基於基督的救贖將我們贖回,使我們恢復與神的關係,成為神名下的兒女,它表達的是讚美、感謝、祈求和代求(如詩篇100:4;腓立比書4:6;提摩太前書2:1-2)。禱告中會說,「我們在天上的父…」(馬太福音6:9;羅馬書8:15-17)11

  • §「禁食是聖經勸誡的,正如在伊斯蘭信仰中也提倡。」

評論:伊斯蘭中最重要的禁食-齋戒,出現在每年的齋戒月(從早到晚;古蘭經2:183-187),是所有穆斯林必須守的(除非因為身體問題不能參加;例如,那些生病的在身體好了後必須補回來)。

我們的主說他的門徒需要禁食,但是要留意法律賽人炫耀的做法和耶穌的做法之間的區別(馬太福音6:16-18);還有在馬太福音9:14-15,耶穌暗示禁食是表達見主的哀痛,以及看見他在危難中工作。基督教的禁食遠不是表達自義或取悅神的方式,而是在神面前真正謙卑下來,以通過聖靈在有需要的世界來服侍他。(參看以賽亞書58:3-7和路加福音18:9-14)

  • §「施捨在聖經和古蘭經都有吩咐。」

評論:從古蘭經2:261看,有能力的穆斯林被要求去施捨,向社區中的窮人提供扎卡特(通常為個人財富的2.5%)。「如果你們公開地施捨,這是很好的;如果你們秘密地施濟貧民,這對於你們是更好的。這能消除你們的一部分罪惡。真主是徹知你們的行為的。」(古蘭經2:270)12

對於基督徒來說,奉獻是基於舊約中十一奉獻的誡命,奉獻給主是另一種敬拜的表達方式,它甚至在新約中沒有數量的規定。13 盡管耶穌和他的門徒有很多關於奉獻的教導,但引人注意的不是給回特定的數目給主,而是做主託付的好管家(哥林多後書9:6-15)。大衛,被稱為「合神心意的人」(撒母耳記上13:14),為他兒子要造的聖殿提供了寶貴的禮物,在他的禱告中他抓住了奉獻的精髓,「因為萬物都從你而來,我們把從你而得的獻給你。」(歷代志上29:14)-換言之,奉獻不是從神那裡獲得功效的手段,相反,奉獻是一種敬拜的行為,是將最初從神而來的給回他,同時滿足他人的需求。

  • §「去往麥加的朝聖之旅與基督徒一生『跟隨耶穌腳蹤』去往天堂的歷程極其相似」(第58-59頁)

評論:這只是Parshall想像的延伸:在新約中沒有任何字眼和內容是和麥加朝聖等同的!14我們被要求照著他行過的那樣去行(靠著內住聖靈的力量),並不是他走過的地方(如約翰一書1:7,2:6)

進一步探討:等同問題(「此即彼」):15

20世紀宣教學者嘗試確定新約教會(如新約書信所解釋)到當代世界文化中教會的此即彼軌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二十世紀人類學家提出的文化相對主義,以及有影響力的宣教學者的功能性等同概念的影響(詳見第一部分)。回想Eugene Nida,他是宣教專案之文化人類學的知名推廣者,他在聖經翻譯工作中同樣使用了功能性等同的原則(稱之為「動態等同法」,詳見第一部分)。如上所述,Kraft效仿Nida在聖經翻譯中的「動態等同法」,探討了「動態等同教會」。16這些問題在Parshall推出的《穆斯林佈道新路徑》中並沒有消失。注意Parshall的主張(第56頁):

那麼,我們的關注應當首先是重在內涵,而不單單是形式。文化形式被認為是相對的;在不同的社會不同的形式可能會傳達相似的意思。很顯然,沒有一定的形式向不同社會的人傳達出完全相同的內涵。當神與不同文化中的人溝通時,他使用不同的文化形式來傳達絕對相同的超文化內涵。

因此,Parshall建議在聖經的翻譯中,為了準確表達一個意義,譯者可能需要顧及當地文化而進行一些內容的替換,例如神所悅納的祭物-羔羊(他的例子),可能在當地是令人厭惡的(第56-57頁)。我們舉一個看似有理的例子:有一個部落獻豬給神(因為豬對當地人來說是珍貴的、昂貴的肉食來源)。聖經的譯者對「羔羊」使用動態等同的表達-經文中出現的「羔羊」都代之以「豬」一詞(我不會寫出「神的羔羊」的假設的「功能性等同」表達)。現在,設想伊斯蘭傳播到這個部落,然後新改信伊斯蘭的穆斯林發現在當地的聖經譯本中是如何描述耶穌的。那麼為這個異教徒部落預先設定的解決方案現在對改信伊斯蘭的人恰恰成了絆腳石。其中主要的問題是:人們應當在哪裡劃線確定「絕對的超文化內涵」?說聖經(原稿)是權威的和沒有錯誤的很容易,但是當「動態(功能性)等同」方法在翻譯過程中始終主導時,絕對真理的線條便容易變得模糊。為什麼不在經文中出現「羔羊」時按照字面翻譯這個關鍵的基督教術語,並使用註腳?讓經文解釋經文:從舊約到新約,神的啟示和他的工作是逐步進行的(見第四部分)。17

現在,我們透過Parshall在《穆斯林佈道新路徑》中對洗禮的廣泛討論(第189-97;257-58頁),看看他對「超文化內涵」的關注(對比「相對文化形式」)。Parshall評述了穆斯林對改信基督者接受洗禮的反對,提出需要找到一種不那麼令穆斯林反對的功能性等同做法。Parshall沒有自己提出某種特定的形式,而是接納了Warren Webster18對洗禮的闡釋-一種「通過儀式」(第196頁)。社會學家和文化人類學家最可能贊同這種洗禮「意義」。19 盡管Parshall想要避免「破壞基本的聖經事實」(第196頁),我發現Parshall對洗禮的聖經意義的研究有些淺陋。在羅馬書6章,我們了解到信徒通過洗禮歷史性的與基督聯結,所以耶穌的死和復活也成了他們的死和復活,而他們現在是在基督裡的。20在歌羅西書2:12,保羅申明信徒已經「受洗與他(基督)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復活。都因信那叫他從死裡復活神的功用」。這是在物質世界裡的一個屬靈事實。21「入會儀式」或許可以表達加入一個俱樂部或社團的核心,但是卻不會是使徒所說的。最後,不管伊斯蘭對改信者的浸禮的巨大阻力,Parshall所考慮尋求一種功能性替代做法,是與主耶穌在大使命中的字面要求不一致的(馬太福音28:19-20)。

要回到Parshall在信仰和習俗中找相似之處(作為溝通中的「橋樑」)的尋求,記住他說過:「這些[伊斯蘭]的做法都需要某種程度上的重新詮釋」(第59頁)。首先,我們可能會提出一個合理的問題:「誰給跨文化佈道者重新詮釋伊斯蘭習俗的權利?」當然,我們反對穆斯林試圖重新詮釋一個聖經的陳述來證明某個觀點;我們通過表明聖經背景排除有問題的詮釋來做到這一點。其次,Parshall沒有詳細說明每種做法當如何「重新詮釋」-也就是,除非他意指以下聲明來涵蓋所有方面(第59頁):

應當指出的是,穆斯林執行所有這些義務作為得到功效的途徑。這當然與基督教恩典的信息是不相容的。但是穆斯林需要的是改變關注點(也就是內涵),而不只是改變形式。

第三,Parshall這裡用的術語是不精確的,將「改變關注點」等同於「內涵」的改變,因此暗示「某種程度上的重新詮釋」(上一段已表述)。事實上,引文實際處理的是動機的改變,牽涉到徹底不同的神學,要展現「對基督的感激和愛」,而不是試圖獲得功德(第59頁);即承認自己所做的不足以取悅聖潔的神,並通過接受基督在十字架上成就的贖罪工作,來接受神的恩典和饒恕。第四,如果文化形式是「相對的」,是可以改變的,而內涵是主要的(第56-57頁),為什麼在這裡做的恰恰相反-保留確切形式並重新詮釋它們(即改變內涵)?這個討論遮蓋了真正重要的問題。最後,如果這些行為不能取得任何功德,根據耶穌在馬太福音5-6章中的命令,這些信靠基督的新信徒還應該保留這些儀式嗎?

此外,我認為,類似於語言的結構,任何文化或宗教活動都是以可觀察的形式22和無形意義來界定的。在伊斯蘭中,五功的遵行構成了敬拜;然而真主在伊斯蘭神學中是不可知的,這與我們在基督裡成為神的兒女、神與我們是父子/父女的關係,形成了鮮明的對比。23

Parshall將他的本色化做法比作建立「通向救恩的神學橋樑」(第6章標題)。不過,他承認,「伊斯蘭和基督教之間有一道洶湧的河流。在某些地方,河流狹窄,兩岸彼此靠的很近,而在其他地方,兩岸之間似乎完全不可逾越」(第128頁)。不過,後一個結論Parshall歸為「一種簡單做法」,他將其描述為對伊斯蘭的堅決否定(第129頁)。相反,他援引了「道成肉身」一詞,認為正如基督將神與人之間的鴻溝連接起來24一樣,我們也當為穆斯林做類似的。25因此,Parshall繼續從古蘭經尋求其他橋樑,包括一些將耶穌(「爾撒(Isa)」)當作「神之道」的描述:他補充說:「當然這個稱號比其他的稱號-比如『神的兒子』或『神的羔羊』-更有幫助,這個指定可以作為一個跳板,向穆斯林展示耶穌是神永恆的救贖話語,而不只是另一位先知」(第140頁)。雖然在古蘭經4:171中爾撒(Isa)確實被指物為是安拉的「道」(或「話語」),但是這節經文的內容清楚地表明,「信奉天經的人」(People of the Book)不能「過分」地說爾撒不只是「安拉的使者和他的話語」[「道」]:「你們不要說三位。你們當停止謬說,這對於你們是有益的。真主是獨一的主宰,讚頌真主,超絕萬物,他絕無子嗣…」(古蘭經4:171b)。26換句話說,穆斯林如何理解耶穌是「道(話語)」,而不像基督徒在約翰福音1:1-3,14和約翰一書1:1-3中所理解的?至少(如果我可以借鑒語言學的洞察力)27仔細地描述耶穌如何被理解為揭示神的本質,類似於一個詞(他的形式)-給出一個有具體含義的表達:永恆的話成了肉身,為了揭示神是誰(約翰福音1:14,18;14:8-9;希伯來書1:3a),並在十字架上替代我們的罪,贖回我們(加拉太書4:4-5;希伯來書1:3b)。只有聖靈才能將寫下的神的道啟示在渴慕神的人心裡。

說到Parshall提及的耶穌基督的名字清單(第140頁),我必須申明,「神的兒子」不是一個稱號,而是他的名字,是他與天父有關的身份:是三位一體神的第二位格。「耶穌」是道成肉身的神的兒子的名字,意思是「主(耶和華)將拯救」(馬太福音1:21)。「基督」(「彌賽亞」)是神受膏的拯救者的稱呼-神的先知、祭司和君王(參閱以賽亞書61:1-3,路加福音4:17-21;使徒行傳10:38)。

最後,我不知道為何Parshall降低了耶穌是「神的羔羊」這一描述的重要性。為什麼這個詞的重要性不能像施洗約翰敦促的那樣去討論(約翰福音1:29),特別是考慮到Parshall在其他地方(第144-47頁)指出宰牲節(Eid al Adha,古爾邦節)是「橋樑」:他們獻上動物如羔羊時,不僅紀念亞伯拉罕獻上自己的兒子(伊斯蘭中是以實瑪利)作為犧牲,而且在許多穆斯林中,這個節日與他們為自己的罪獻祭相聯繫,Parshall對此再次強調了(第144-47頁)。我不認為人們需要立即更正亞伯拉罕獻上的是以撒,而不是以實瑪利,而是要表達對罪的刑罰的代贖-對於那些神學中不承認原罪問題,也因此不承認需要救主的,這是一個要強調的關鍵事實。

關於道成肉身,我會簡單提到兩個問題:

(1)關於歷史中獨一的事件,是沒有什麼類似永恆的道成肉身:他成了神和人為了救贖我們:「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提摩太前書1:15);「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約翰一書3:8);還可以查閱馬太福音20:28;約翰福音10:10-11;提多書2:14;希伯來書2:17等。

(2)道成肉身的耶穌透過他對父神持續的倚賴將父啟示給他周遭的人:「人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我在父裡面,父在我裡面,你不信麼?我對你們所說的話,不是憑著自己說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父作他自己的事。」(約翰福音14:9-10)神贖回的兒女被稱之為「基督的身體」-也就是教會,因為基督是頭,住在他的子民中(以弗所書1:22-23)。因此,教會被稱為他的使者(可以參看哥林多後書5:20整節上文下理)。這是教會在地上的身份和使命。所以,當保羅說「我雖是自由的、無人轄管,然而我甘心作了眾人的僕人,為要多得人。」(哥林多前書9:19),他是在談論他在基督裡的自由,以忍痛他宣講福音的不同人群。他沒有討論任何對信息的更改;實際上,他宣稱任何想要篡改福音信息的人都應當受到咒詛(加拉太書1:6-9)。

因著這種對相似性、平行做法等的注重,我們會怎麼描述改信者對他/她和耶穌之間關係的看法呢?以下是一些可能性:

  • §這種關係是對伊斯蘭教導的一種完善,或者添加。

  • §這種關係包括他/她以前做過的類似的活動。

  • §這種關係也是一個基於行為(恕我直言)的「宗教」?

  • §敬拜神是相似展現的,主要注重宗教習俗的操練。

關於在當地教會的參與,Parshall建議穆斯林改信者不要加入當地已有的教會,因為它們並不是由穆斯林改信者組成的,並且「有宣教士帶來的西方教會氛圍」;相反,改信者應當成立他們自己當地的「單一同質的(homogeneous)教會」(第160頁)。而且,穆斯林身份的慕道友在全部由穆斯林改信基督者組成的教會將會感覺更加自如(第161頁)。值得注意的是,Parshall也贊成穆斯林的改信者被稱為「爾撒的跟隨者」而非「基督徒」(第164頁)。

Parshall譴責宣教士對穆斯林「改信和抽離」的方法(第185頁),他提倡穆斯林改信者留在原來的社群中,小心翼翼地向自己的朋友和家人作見證;實際上,他說「如果處境變得艱難,是沒有逃離的選擇的」,補充說「要為此增加一定量的禱告,至少十倍」(185-186頁)。是的,應當鼓勵當地的信徒留在他們原來所處的地方,如果可能的話。不過,盡管我理解Parshall關於逼迫這一事實,但我並不認為西方人應當為一個受迫害的穆斯林背景基督徒發出「沒有選擇」的呼籲。(當然,他的建議是在最近激進伊斯蘭復蘇帶來激烈迫害之前提出來的) 28

最後,正如「跟隨耶穌的猶太人(Jews for Jesus,始於20世紀70年代初)」運動「想要做跟隨彌賽亞耶穌的好猶太人」,29Parshall 強烈暗示也可以有「跟隨耶穌(或爾撒)的穆斯林」運動,或者「彌賽亞穆斯林」運動30。問題是,不像伊斯蘭,本於聖經的猶太教是神向亞伯拉罕和以色列先祖啟示的背景(副產品);神的設計是古代的以色列要作祭司的國度服侍列國(出埃及記19:5-6)。

相應的,Parshall在近二十年後的「走得太遠」文章中向局內人運動支持者提出了他的擔憂,針對他於《穆斯林佈道新路徑》中提出的各種本色化領域。他指出,在他對穆斯林進行宣教的這些年間,他從來沒有否認過十字架,也沒有陷入宗教混合。他堅持認為他的做法仍然保持在C4級別,即除其他外,在他宣教過程中信主的人是「爾撒的跟隨者」,但不再被同胞視為「穆斯林」。31然而,在《穆斯林佈道新路徑》(第160-62頁)中,他建議新信徒組建自己的教堂,而不是加入當地的福音派教會,並強調必要時保留和重新詮釋伊斯蘭做法的重要性,如五功,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因此,這些信徒在聚集敬拜的相對孤單,而不是與其他背景的信徒混合在一起,實際上可以讓他們保留伊斯蘭形式的祈禱等。

在這所有的討論中我的觀點是,Parshall在他1980年的《穆斯林佈道新路徑》一書中對他極度本色化做法的介紹,包括他提出供考慮和實驗的問題,為下一代跨文化溝通者發揚他自得的神學觀點鋪平了道路。然而,我們所看到的是非預期後果法則(law of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與其他宣教學者一同,如Ralph Winter和Charles Kraft,Parshall幫助造成了高度本色化的「滑坡(slide)」,在他1998年的文章「走得太遠?」中,他承認這是「漸進的,可以是陰險欺詐的」(第665頁)。他要求「將這些問題帶到我們的神學家、宣教學者和行政者前」的呼籲,恰恰揭示了20世紀宣教學者和教會領袖之間公開交流的不幸缺失;而更糟的是,這種情況持續到當下。

在「走得太遠?」一文中,Parshall對不知名研究者就「Islampur」(未具名地點)C5運動中「關鍵人物」的採訪結果表達了鼓勵和憂慮,其中據報導有數千「彌賽亞穆斯林」。他寫到(第666頁):

幾乎所有被採訪的關鍵人物都表示極度重視讀新約和經常去基督教的崇拜。大多數人會說安拉愛他們,饒恕他們,因為耶穌為他們而死。他們向耶穌禱告尋求饒恕。實際上所有人相信耶穌是唯一的救主,能拯救人脫離邪靈。另一方面,幾乎所有人會說有四本聖書:妥拉(討拉特,Torah)、宰甫爾(Zabur)、引支勒(Injil)和古蘭經(這是標準的穆斯林信條,即律法書、詩篇、福音書和古蘭經),其中古蘭經是最偉大的。幾乎有半數的人繼續在星期五去傳統的清真寺,在那裡他們加入標準的伊斯蘭禱告,在禱告中承認穆罕默德是真主的先知。

我對Parshall的問題如下:人們怎可以作C5運動的領袖然而不一致宣認耶穌為唯一的救主,以及聖經是唯一由神默示寫下的神的話語?

相比1980年寫的文章,Parshall在1998年的文章中,針對新(C5)信徒繼續去清真寺有不同的語調:32

清真寺崇尚的是伊斯蘭的神學。在那裡穆罕默德被認作真主的一位先知,基督的神聖一貫是被否定的。獨一的穆斯林禱告(禮拜)的敬拜儀式是和其他宗教不同的。這些禮拜對於穆斯林來說就像基督徒參加主的晚餐(聖餐)一樣神聖。我們對一個穆斯林來參與(或甚至加入)我們的福音派教會並參加聖餐…要成為「局內人」的做法,會有甚麼感受?做完這些後,然後他開始宣揚伊斯蘭,實際上將我們的教眾帶到他的信仰。

Parshall沒有直接說明,而是暗示局內人運動的要素是混合主義的,超出了他20年前闡述的本色化的界限。而且,針對他提出的問題「清真寺能被救贖嗎?」,他暗示的答案是「否」(第666-667頁)。

或許,在這篇關於本色化的文章中Parshall澄清的是:「這種滑坡是漸進的,可以是陰險欺詐的,尤其被心懷最高大動機的人引導的時候」(第665頁)。誠然如此!宗教混合主義是受文化相對論影響的宣教哲學所帶來的可能結果,尤其當人們努力將伊斯蘭的習俗併入基督教(通過功能等同性),或者要重新詮釋任何與真正基督教信仰相悖的信條/習俗,正如我們會在下一個章節對Parshall文章的回應中看到的。

注釋:

  1. Phil Parshall,「走得太遠?」(Going Too Far?),發表於Perspectives,第663-667頁;摘自他在Evangelical Missions Quarterly, 34:4 (1998年十月刊)發表的“DANGER! New Directions in Contextualization”

  2. Phil Parshall,《穆斯林宣教新路徑》(New Paths in Muslim Evangelism: Evangelical Approaches to Contextualization)(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0)。33為了在評論中區分Parshall兩處寫作的不同,來自Parshall《穆斯林宣教新路徑》的內容我會使用過去式,18年後「走得太遠」一文的內容我會用現在式。

  3. 詳見John Travis發表於Perspectives的《C類信徒範疇劃分》(The C-Spectrum,第664-665頁)。簡短來說,《C類信徒範疇劃分》是針對以下方面來描述「以基督為中心的群體」的「本色化」程度:

(a)「語言」-外語或當地語言;

(b)「文化」(例如,日常服飾和行為模式);

(c)「敬拜形式」(例如,聚會風格,禱告形式);

(d)「與他人一同敬拜的自由度」(與區域內傳統教會);

(e)「宗教身份」(「基督徒」還是「爾撒跟隨者」,或「爾撒的穆斯林跟隨者」[或甚至「彌賽亞穆斯林」])。以下是與我們目的最相關的三個層級,C-3到C-5(C-6是不可見的群體,是「秘密的信徒」):

C-3:「本色化的群體,使用周圍穆斯林群體的日常語言,使用當地的某些非穆斯林文化形式」:

「宗教中立的形式可能包括民族音樂、民族服飾、藝術品等。伊斯蘭元素(若有的話)被『過濾掉』,以便使用純粹的『文化』形式…[信徒]可能在教堂建築或宗教上更中立的地點聚會。C3會眾由大多數穆斯林背景的信徒構成…[並且]他們稱自己為『基督徒』。」

C-4:「本色化的群體,使用日常語言,以及聖經允許的伊斯蘭社會宗教形式。」

「與C3相似,然而,聖經允許的伊斯蘭宗教形式和習俗也同時得到使用(例如,舉手禱告,禁食,忌豬肉,忌酒,忌將狗當作寵物,使用伊斯蘭術語、服飾等)…聚會不是在教堂建築內…[並且信徒]視自己為『爾撒彌賽亞的跟隨者』(或類似的話)。」

C-5:「跟隨耶穌然而文化上和官方是穆斯林的穆斯林群體。」

「C-5信徒在法律上和社會上保留在伊斯蘭群體內。與『彌賽亞猶太』運動有些類似,其中與聖經不相容的伊斯蘭神學遭到拒絕或被重新詮釋,如果可能的話…未得救的穆斯林可能會視C-5信徒為神學上的異類,並可能最終將他們從伊斯蘭社群驅逐出去。C-5信徒被穆斯林社群視為穆斯林,而他們自己認為他們是跟隨爾撒彌賽亞的穆斯林。」

  1. 詳見這部份較後面關於道成肉身的討論。

  2. 再次,我要強調,20世紀早期的Roland Allen因著他在宣教方面提出的非本乎聖經的做法,要受很大的責備。詳見Rolland Allen書籍Missionary Methods: St. Paul’s or Ours? (第五版)。London: World Dominion Pr., 1960。

  3. 專案符號是我添加的。

  4. Jens Christensen. Mission to Islam and Beyond. Blackwood, South Australia: New Creation Publications, 2001,第178-81頁。(最初發表為:The Practical Approach to Muslims. Upper Darby, PA: North Africa Mission, 1977)。Christensen引用Hughes’ Dictionary of Islam第466-68頁,揭示伊斯蘭禮拜的內容。Christensen一生致力於向巴基斯坦西北邊界省份的帕坦人(Pathans)宣教,除了其他顯著的成就之外,他還是巴基斯坦境內的著名基督教神學家,翻譯了當代的普什圖語(Pushtu)新約聖經。

  5. 然而,耶穌告訴祂的門徒的禱告(見馬太福音6:9-13「主禱文」)是神的兒女奉耶穌的名(約翰福音14:13;16:26),靠著聖靈(或在聖靈裡;以弗所書6:18,猶大書20)向天父禱告。還有,禱告可以是崇拜、認罪、感謝、祈求、代求等(例如,提摩太前書2:1-2;腓立比書4:6)。

  6. 敬拜者與神本人的關係至關重要-可能最好是按信祂是誰,按信祂立約的應許,以祂為全能的神而謙卑在他面前,敬拜祂作為我們的神和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詳見馬太福音6:5-15;路加福音18:1-8; 以弗所書3:14-21;希伯來書11:6)

  7. 10.當然,新約中的「公眾祈禱」指的是基督肢體成員的禱告,以祂的名聚集來尋求祂的旨意;例如:使徒行傳4:23;提摩太前書2:1-4。

  8. 我們不清楚是否我們的主希望祂的門徒只是逐字背誦「主禱文」,或者以此作為向天父禱告的範本,或者兩者兼而有之。顯然,歷史上的教會在這個問題上各持己見;然而,大多數的信徒都能背誦主禱文(至少能背誦權威的KJV版本的主禱文)。

  9. Mohammed Marmaduke Pickthall翻譯的The Glorious Qur’an Translation;第二英譯本。2003(Elmhurst, NY: Tahrike Tarsile Qur’an, Inc., 2003)

  10. 看看耶穌對投了兩個小錢的窮寡婦的評價,投進庫裡的是她全部所有的,比富人給的要更多(路加福音21:1-4)。換句話說,重要的不是奉獻的數量,而是他/她給出的占他/她擁有的多少,還有他/她奉獻的態度如何(哥林多後書9:7)。

  11. 見下面耶穌對撒瑪利亞婦人、關於敬拜的場所的評價(約翰福音4:21-24)。

  12. 參看使徒行傳2:16:「這正是先知約珥所說的。」在耶穌復活升天後的五旬節,使徒彼得向耶路撒冷的人群宣告了舊約的等同-或者更確切地說-舊約預言的實現,關於當120個信徒聚集的時候,聖靈充滿他們,從而形成基督的身體(使徒行傳2:32-33和哥林多前書12:13)所發生的事。

  13. 詳見Charles H. Kraft在Down to Earth: Studies in Christianity and Culture一書的「The Church in Culture—A Dynamic Equivalence Model」中所講的。John R.W. Stott和Robert Coote, eds.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80),第211-230頁。

  14. 這裡對Parshall論點的評論是需要知道的:

(1)根據這本關於向穆斯林佈道的書,Parshall為什麼會選擇為「羔羊」一詞尋找動態等同術語呢?

(2)Parshall在他的闡述中混淆了兩個含義:

(a)我將語言學和情境背景下(這裡涉及在伊斯蘭語境中使用動物犧牲的概念)的一個申明,一併歸類(過度簡化)為「實用含義(pragmatic meaning)」和「預設含義(presuppositional meaning)」;以及

(b)詞語(單個術語的「詞典釋義」)的詞彙含義(「意義」)。

(3)Parshall對「形式(form)」(不僅是這裡,還有其他地方)的概念是不清楚的:在語言學中,「形式」的單位包括一個單詞的一部分(「語素」),到單詞,到短語,到句子(以及許多將增加到「大幅語篇」)。因此,他的陳述是不準確的:「越是按照字面的翻譯形式,失去聖經意義的危險就越大,當然除非這種形式恰好對受眾具有相似的意義」(第57頁)。

  1. Parshall寫作時Webster是Conservative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的總裁。

  2. 從技術上來說,這不是一個同義詞,而是一個絕對的表達,其中「洗禮」被認作是一個實例。

  3. 局內人運動的支持者通常不會提及要「在基督裡」。

  4. 我不會探討何時新信徒應當受洗,也不會探討怎樣洗禮的細節。

  5. 在這裡,為了避免技術上的問題,以及避免轉移讀者對當前主題的關注,我避免句法理論中使用的抽象形式概念。所以「可觀察的形式」一詞是過度簡化的術語。

  6. 我知道在伊斯蘭中有神秘的教派,例如蘇非派(Sufis),他們認為讀古蘭經和祈禱是與安拉溝通的方式(詳見Parshall《穆斯林宣教新路徑》,第130頁,147-51)。

  7. 引用Erich W. Bethman 的 Bridge to Islam中的內容(London: George Allen and Unwin, 1963),第201-02頁。

  8. 引用Fouad Accad. “The Qur’an: A Bridge to Christian Faith.” Missiology. 1976;第4卷(no. 3),第339頁。

  9. The Glorious Qur’an Translation,由Pickthall翻譯。

  10. 例如,我知道有許多關於箴言8章中的道(Logos)和智慧的文學作品。

  11. 要知道世界上基督徒所受迫害的程度,人們只需要查看下關於受迫害基督徒和殉道者的家庭的事工的網站,例如Voice of the Martyrs [www.persecution.com],Open Doors [www.opendoorsusa.org],International Christian Concern [www.persecution.org],或者Barnabas Aid [www.barnabasfund.org]。

  12. 來自「跟隨耶穌的猶太人」(Jews for Jesus)運動的創始者Moishe Rosen。Parshall援引(第60-61頁)自James Hefley 1971年的 The New Jews. Wheaton, IL” Tyndale House,第134頁。

  13. Parshall將讀者一直帶到作出該結論的地步,第61頁。

  14. 詳見John Travis在Perspectives發表的「The C-Spectrum」,第664-65頁。

  15. 詳見Parshall在Perspectives發表的「Going Too Far?」,第666頁。

Donald McKeonhttp://biblicalmissiology.org/author/donm/

Don has a B.S. in missiological studies, Nyack College; an M.A. in Teaching English as a Second Language, New York University; and a Ph.D. in Linguistics, New York University. He taught in and directed ESL programs for 50 years, and linguistics for about half of those years. His published books include Intensive Course in American English Grammar, Series I (Prelim. Ed.), co-editor. American Language Institute, New York University (1964), Modifying English as a Second Language Materials, and Placement Guide; University of State of New York (1975), and The Language Gap. [on the uniqueness of human language] Zondervan, Probe Ministries (1984). He has served as a teaching elder for many years.

這篇文章翻譯自Donald McKeon的在線文章「A Response to Some of the Insider-Movement Leaning Articles in Perspectives on the World Christian Movement, 4th ed. Textbook」

http://biblicalmissiology.org/2014/07/21/part-ii-a-response-to-some-of-the-insider-movement-leaning-articles-in-perspectives-on-the-world-christian-movement-4th-ed-text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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