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文章

168

18

​作者

Biblical Missiology

當C4在許多方面不符合聖經

2016年2月8日

ROGER DIXONHTTP://BIBLICALMISSIOLOGY.ORG/AUTHOR/ROGER-DIXON/)

 


 2011年4月30日,我收到一封電子郵件,詢問我關於我確信C4改變福音信息的情況。一般來說,C4(所謂的C1-C6系列中的)已經成為許多福音派所認為的在福音信息未被改變或丟失之前、一個人應該盡可能去適應伊斯蘭神學和文化的一個分界線。雖然我相信這一系列在描素各種文化背景不同層次的福音上有誤導性,但我在本文中還是遵循C4的一般描素。我對C4不符合聖經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首次提到C4是「約翰•特拉維斯」(John Travis)(化名)在1998年EMQ上發表的文章中。

「用局內人語言和聖經所允許的文化與伊斯蘭形式的處境化以基督為中心的群體。然而,與C3相似,聖經所允許的伊斯蘭形式和習俗也被利用(例如:舉手祈禱,守齋戒,避免豬肉、酒,不以狗作為寵物,使用伊斯蘭術語、服裝等),而避免C1和C2的形式。聚會不在教堂建築內。C4群體幾乎完全由穆斯林背景的信徒組成。C4信徒雖然高度處境化,但通常不被穆斯林群體視為穆斯林。C4信徒自稱「爾撒彌賽亞的追隨者」(或類似的內容)。」1

另一次被「約翰•特拉維斯」提及的是在「適當的基督教」(Appropriate Christianity)中,當似乎從C4的位置前進時,他主張一個C5的應用。他在此把C4描述為「用母語和聖經可接受的社會宗教伊斯蘭形式的處境化以基督為中心的群體」

「超越了前三種類型(C1-C3),我們和許多國內與國外的同工一起覺得必須進一步應用處境化理論。我們尋找當地穆斯林常用的、明確符合聖經的或至少是中立的宗教形式,如此穆斯林歸向基督會需要盡可能少的改變外在形式。當我們實際分析穆斯林宗教形式和習俗時,我們看到了很多有用的內容...」
「與對失喪的穆斯林有負擔的一群國家基督徒一起,其中一些人是穆斯林背景的信徒(MBBs),我們嘗試用「伊斯蘭」服裝、術語和祈禱的形式,與穆斯林朋友及親屬分享福音。其他團體也在附近地區進行類似的實驗。隨著時間推移,在基督信仰上一種處境化的表達在發展,信徒稱自己是「爾撒的追隨者」而不是「基督徒」(「基督徒」這個詞留下很多、沒有必要的、大多數是西方的包袱。)」2(第400頁)

「母語」一詞並不代表有問題,但這些「聖經可接受的社會宗教伊斯蘭形式」是甚麼?這讓人開放地去解釋,而人們可能有不同意見,但依我看來,除了那些相似的舊約習俗以外,幾乎沒有甚麼聖經可接受的伊斯蘭神學形式。甚至一些衣服對穆斯林都有特殊的意義,如女性的蓋頭,盡管不同的族群有所不同。祈禱的姿勢,如舉手或拜倒可能被認為是例外,但在伊斯蘭中祈禱的姿勢涉及到規範祈禱(salat,拜功)的功效。而且,女人不和男人一起祈禱。神聖的空間有其角色。

形式有意義,伊斯蘭祈禱的形式與聖經祈禱的形式暗含著不同的意義。例如,伊斯蘭祈禱在祈禱之前要求淨禮。著名的學者Seyyed Hossein Nasr寫道:「規範的祈禱應該區別於個別的祈禱-個別的祈禱通常是在之後添加上去。在規範的祈禱中,人作為萬物的代表站在神(真主)面前。」「規範的祈禱是伊斯蘭教法(shari’ah)的中心,它們是強制性的。」3

顯然從伊斯蘭學者的著作,如馬來西亞的Nasr和Sainah Anwar 4,或者Regula Burckhardt Qureshi像 Nasr一樣強調穆斯林聲音和空間的重要性,伊斯蘭對神(真主)的理解和基督徒與猶太人的在意義上有很大不同。5

有些人會爭論說穆斯林的形式和聖經的形式是一樣的因為我們敬拜同一位神。但意義是不同的。羅蘭•克拉克(Roland Clarke)最近在answering-Islam.org網站上發表了一篇關於「強大的拯救」(Mighty to Save)的文章,他強調了一個事實-盡管穆斯林注重於神(真主)的唯一或獨一(tawhid,認主獨一),但他們似乎沒有認識到神(真主)拯救的能力。他們未能認出救主。有多少伊斯蘭神學關注於認主獨一而忽略了聖經中神的屬性(如神的天父屬性)的描述?Nasr寫道:「出於這個原因,伊斯蘭從始至終都是基於一的理念(認主獨一),因為神(真主)是一。一是伊斯蘭的阿拉法和俄梅戛。」6

因此,我認為,如果C4的標準是「聖經可接受的社會宗教伊斯蘭形式」,這從開始就是失敗了。俯伏在地上以及其他形式的禮拜(salat)具有鮮明的伊斯蘭意義,縱然在基督教背景下它們不具有任何意義。謹守齋月和參加古爾邦節(Eid al-Adha,宰牲節)獻祭對基督徒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它們不能表達聖經禁食的意義。

這些形式是甚麼?「特拉維斯」所謂的形式是甚麼意思?從文化中提取的神學模型具有形式和意義。例如,印度教徒可能經常在恒河(Ganges)中洗澡,但有時這些對他們有特殊的宗教意義。穆斯林在任何時候都可能面朝麥加(Mecca),但在特殊的宗教時間內,它的意義是獨特的。當我們從當地文化中提取神學模型時,我們必須了解它們對當地居民的意義。它們不是基於聖經的世界觀,因此也不包含聖經的真理,即使信徒中類似的形式可以在其他場合上使用也可以用來反映真正的敬拜。

「特拉維斯」說C4的生活方式通常是有時限的。「盡管他們會謹守齋月、穿伊斯蘭服裝、使用伊斯蘭的術語、保持穆斯林的飲食習慣、不改變他們的名字,但是一般不會在清真寺祈禱,也不再把自己當作穆斯林來稱呼自己。」7利百加•劉易斯(Rebecca Lewis)是另一名C4的提倡者,她將「社會宗教」定義為耶穌基督的信徒們「仍然生活在他們社會宗教群體內」的一種運動。8劉易斯比「特拉維斯」走得更遠:「耶穌基督的信徒們在耶穌基督的主權和聖經的權威下,仍保持著他們的社會宗教群體成員的身份。」9這一觀點強調了「信徒」在他們的群體宗教信仰中所存在的持久性。如果所謂的「信徒」實際上是在繼續他們的非聖經敬拜形式,那麼C4又如何能符合聖經呢?

由於她的觀點與伊斯蘭有關,我理解劉易斯的意思是相信耶穌基督的信徒可以在他們的宗教信仰背景下繼續遵循穆斯林群體的習俗。在穆斯林的例子中,「特拉維斯 」提到他們會繼續慶祝齋月和前宗教的飲食習慣10 ,我認為這是不符合聖經的,不是以聖經神學為基礎的,因而也改變了福音的信息。(1)伊斯蘭神學的齋月是一種宗教義務,這意味著它本質上是建立在行為神學(Works Theology)基礎上的。很明顯,這與新約的告誡相衝突。伊斯蘭的齋戒與聖經的禁食完全不同。(2)在基督裡,除了可能在使徒行傳第15章之外,沒有其他的飲食規則。(3)另外,古爾邦節(宰牲節)的獻祭讓人聯想到舊約的獻祭,它忽略了希伯來書10:8-10-

8「以上說:『祭物和禮物,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願意的,也是你不喜歡的(這都是按著律法獻的)。』9後又說:『我來了為要照著你的旨意行。』10我們憑這旨意,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他的身體,就得以成聖。」

雖然伊斯蘭有許多世俗的形式,諸如法律、婚姻、家庭制度、基本價值觀和社會行為,這些似乎與基督教的組織原則相似,但實際上它們是不同的。孩子的奉獻、婚姻和喪葬習俗對未經培養的人來說似乎是無害的,但他們與聖經的價值觀有著極大的不同。例如,在巽他語(Sundanese)伊斯蘭文化中,一個孩子的胎盤被認為是孩子的「朋友」,並且它被埋在一個特殊的地方,以後可以向它祈禱尋求幫助。一個伊斯蘭婦女的婚姻關係只在男人之間約定。「新娘」在「宗教」儀式上不會出現。一個伊斯蘭人的葬禮包含了使死者靈魂回歸到其源頭的儀式。在生命循環的所有儀式中,死者的靈魂被召喚來驗證聚會,進行特殊的屬靈程序以抵抗邪靈的任何負面活動。

這只是一些C4如何違反聖經的舉例。如果一個新的改信者實踐這些,他/她在基督裡屬靈上的成長機會將受到嚴格的限制。「特拉維斯」提出了這種觀點, C4的生活方式應該繼續下去,盡管其群體可能意識到他們不再是穆斯林。C4的觀點可能是這些習俗將會停止,但是它們將在甚麼基礎上停止並沒有解釋。

在哥林多後書6:17-18,保羅引用以賽亞書52:11和耶和華所提醒以色列的其他經文,祂將他們從埃及分別拯救出來,他也將再次分別拯救他們。

「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與他們分別,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我就收納你們。我就做你們的父,你們要做我的兒女。這是全能的主說的。」(哥林多後書6:17-18)

當保羅勸告哥林多人「從他們中間出來」的時候,他把耶和華對分別為聖的理解應用到外邦人當中。當我們把改信者留在他們的「社會宗教群體」中以致他們很少或根本不理解「神不監察的蒙昧無知的時間…」,我們就把他們留在一種貧瘠的屬靈生活當中,在這種生活中,他們必須不斷地與非聖經世界觀的撒旦勢力鬥爭。

我的懷疑是許多C4的倡導者和參與者都沒有考慮到它潛在的影響。福音派的模式必須根據聖經的世界觀來回答人們的屬靈問題。當我們把房子轉租給一位焦點人物時,他要求在合同簽訂前幾天正式接管房子。我們對此感到不安,但他向我們保證,在我們離開家之前,他不會搬進來。當他來的那天,他帶著他的屬靈醫生來了。雖然他是穆斯林,但他在房子周圍做了一個薩滿式的祈禱,並在院子裡種了一叢灌木。他這樣做是因為他的宗教形式和一個神秘的信仰體系交織在一起,以致這兩者互相結合。

歌羅西書第1章中,保羅澄清了聖經裡的信息-「一概都是藉著他造的,又是為他造的。」(第16節)。神奇的灌木,和其他一切事物一樣,都服從於耶穌基督。在我們解釋聖經的定位之前,首先理解那個焦點宗教的神學和哲學基礎很重要。聖經的世界觀是很清楚的,但向一個有非聖經世界觀的人解釋這點並不是一件小事。聖靈必須使聽者信服並使其確信。

雖然我意識到許多改信者從他們以前的神學和世界觀中慢慢地移開,但我不認為確認他們的行為是符合聖經的,即使我們理解這種過渡需要一些時間。雖然我們不可能強迫改信者進入我們所認為的有效的符合聖經的生活方式,但我們確實應該教導並鼓勵他們這樣做。這就是為甚麼我相信, C4教導的本身會以明顯的方式改變福音的信息,並阻止了那些想要追隨耶穌的人的屬靈進展。

注釋 :

  1. EMQ 1998年10月,34卷第4號408頁

  2. 適當的基督教(Appropriate Christianity),Charles H. Kraft, Ed.,(2005),Pasadena,William Carey Library,頁397-414。

  3. (Ideals and Realities of Islam,Seyyed Hossein Nasr-1979,頁114

  4. 馬來西亞穆斯林復興運動:學生中的宣教(Islamic Revivalism in Malaysia: Dakwah among the Students),1987,Sun U Book Co. Petaling Jaya

  5. 「超越空間:加拿大南亞穆斯林中的朗誦和群體」在「北美和歐洲創造穆斯林空間」(“Transcending Space: Recitation and Community Among South Asian Muslims in Canada” in “Making Muslim Space in North America and Europe”),(ed.)Metcalf Barbara Daly, 1996,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頁46-64

  6. (同上,頁29)

  7. (適當的基督教(Appropriate Christianity),第 400頁)

  8. 自然群體中促進基督的運動(Promoting Movements to Christ within Natural Communities)IJFM 24:2 Summer 2007:75)

  9. 「局內人運動:榮耀神所賜的身份和群體」(Insider Movements: Honoring God-Given Identity and Community) IJFM 26:1 Spring 2009:33)

  10. (適當的基督教(Appropriate Christianity),第 400頁)

 關於作者

ROGER DIXON

Roger Dixon已經直接或間接地參與跨文化植堂工作50年。他和妻子在印尼生活了30多年,做巽他語穆斯林工作期間,撫養了3個孩子。Roger在德魯大學(Drew University)獲得了道學碩士(MDiv)、在福樂世界宣教學院(Fuller School of World Mission)獲得了神學碩士(Th.M.),以及在保爾拉學校(Biola School)跨文化研究學院獲得博士學位。1963年,他在衛理公會教會(Methodist Church)被任命為牧師。

這篇文章翻譯自 ROGER DIXON的在線文章:「WHEN C4 IS NOT BIBLICAL IN MANY RESPECTS」

http://biblicalmissiology.org/2016/02/08/when-c4-is-not-biblical-in-many-respec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