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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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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ymond Ibrahim

教法淵源(Usul al-Fiqh):(被誤解的)伊斯蘭狂熱的關鍵

對一個阿拉伯術語的語言學上的曲解可能恰恰是解讀穆斯林心態的關鍵。

2020年10月9日

雷蒙德•易卜拉欣(Raymond Ibrahim)(https://www.frontpagemag.com/author/raymond-ibrahim)



雷蒙德•易卜拉欣(Raymond Ibrahim)是《劍與彎刀》(Sword and Scimitar)(https://www.amazon.com/gp/product/0306825554/ref=as_li_tl?ie=UTF8&camp=1789&creative=9325&creativeASIN=0306825554&linkCode=as2&tag=raymondibrahi-20&linkId=0f925201768b161ae319879bb3fdf1d7)、《基地組織的讀物》(The Al Qaeda Reader)(https://www.amazon.com/gp/product/B000UOJTY4/ref=as_li_tl?ie=UTF8&camp=1789&creative=9325&creativeASIN=B000UOJTY4&linkCode=as2&tag=raymondibrahi-20&linkId=c5ed99666036d165fa834bc300b10fc6)、《再釘十架》(Crucified Again)(https://www.amazon.com/gp/product/1621570258/ref=as_li_tl?ie=UTF8&camp=1789&creative=9325&creativeASIN=1621570258&linkCode=as2&tag=raymondibrahi-20&linkId=04c567856892ed57f67aab06b4d02a9f)的作者,同時還是大衛霍洛維茨自由中心(David Horowitz Freedom Center)的希爾曼研究員(Shillman Fellow)。

一個有趣但很少被提及的語言曲解可能是解讀穆斯林心態的關鍵。

凡是對伊斯蘭進行較深入研究的人一定在早期會遇到這個阿拉伯術語uṣūl al-fiqh(教法淵源),這個詞幾乎總是被翻譯成「法學的來源」(sources of jurisprudence)。以下是《大英百科全書》(Encyclopaedia Britannica)(https://www.britannica.com/topic/usul-al-fiqh)中的一段標準定義:

uṣūl al-fiqh,伊斯蘭法律的來源,和專門用來闡明這些來源和以及它們對於法律的實質性裁決的關係的學科…【它們包括:】古蘭經(Qurʾān),先知的遜奈(Prophet’s Sunnah)(先知穆罕默德通過他的言論、行動和默許肯定所傳播的做法),公議(ijmāʿ)(學者的共識),類比(qiyas)(對這三者的類比的推論)…

最後一點是關鍵:伊斯蘭法律基本上是基於四個來源:古蘭經,遜奈(伊斯蘭教規),公議,類比。

然而,現實中uṣūl al-fiqh是有更深層次含義的。盡管uṣūl的正確翻譯是「來源」—也就是那四個來源—但是fiqh這個詞的意思與法律(law)毫無關係,而是與「知識」(knowledge)有關。因此uṣūl al-fiqh這個術語的意思是伊斯蘭「知識的來源」,最好的翻譯就是用這一個詞—認識論(epistemology)。

在標準的阿拉伯英語詞典,漢斯威爾詞典(Hans Wehr)中,驗證了這一點:fiqh這個詞的詞條之下的主要定義是:「理解,領悟;知識。」在這個綜合定義之後,才有了更專門和讓人難熟知的「伊斯蘭法學」定義。

為什麼這個表面上的學術觀點很重要?因為一個人的認識論—被定義(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epistemology)為「知識的性質和基礎特別是關於知識的限度和正確性」—對他們的心智起到就算不是深遠的影響,相比於他們僅有的法律,也要大得多。

打個比方,想想西方的主流。它的認識論—很大程度上受到世俗主義、唯物主義以及越來越多的無所不在的侵入性很強的媒體所限制和定義—對普通西方人對世界的理解產生了更大的影響,而不僅僅是對法律,法律仍然是次要的,是這一背景下的客觀事物。一個人可以承認並試著不違反它,但是法律並不一定影響一個人對現實的感知。

事實上,恰恰正是因為西方的認識論對宗教的重視程度很低,西方翻譯者才傾向於將阿拉伯語中的fiqh的含義限制為「法律」。(更新的阿拉伯英語詞典甚至不承認fiqh有「知識」這個詞的詞源,而直接使用「法學」的意思。)原因是顯而易見的:這對西方人而言更容易—他們向所有民族一樣傾向於把他們的價值觀投射到別人身上—以便於相信古蘭經,遜奈,公議和類比只是用來構成穆斯林法律,而不是建立了穆斯林思想和知識的邊界。

然而,當我們明白了這四個不只是法律的來源,更是普遍知識的來源—古蘭經,遜奈等來源完全不是僅僅構成穆斯林社會的「法律」,而是用來建立穆斯林特有的現實認知—只有那樣做,被稱作「激進伊斯蘭」的持久性和突出性才有完整的意義。

順便說一下,從這裡也涉及到理解為什麼sharīʿa要被翻譯為「伊斯蘭法律」(Islamic law)也是不足的。shar’a這個詞根的意思是「進(入),進去或開始某事;開端,開始,著手」。因此,那些認識論受到古蘭經、遜奈等來源限制和定義的信徒,「進入」和「開始」新事物—即根據伊斯蘭知識而來的生活。有一個事實進一步強調這一情況,在前伊斯蘭的阿拉伯,在「伊斯蘭法律」形成之前的數個世紀,shar’a,這個詞是提及(https://www.bbc.com/news/world-27307249)「清楚的、常有人走過的通往水域的路」—也就是,貝多因人心中的生活之路。直到後來,這個詞才有了專門的「伊斯蘭法律」的意義。

盡管如此,需要強調的是,認識論不是天生的或遺傳的;以上所有內容並不意味著,任何出生在伊斯蘭或認同伊斯蘭的人,其知識的根源都局限於四個公認的來源。換句話說,是的,一個人可以把自己視為穆斯林,但同時又通過—比如說—西方認識論來看待世界。

但是對於那些把古蘭經、遜奈、他們的烏力馬(ulema,被認為具有伊斯蘭神聖法律和神學的專業知識的穆斯林學者團體)的共識以及由此而產生的類推論證看成理應如此看待的人來說—也就是說,將這些來源視為終極和神聖的知識來源,並以此密切地建立起他們對現實的每一種感知—他們就是並且將繼續成為這個世界上的「激進穆斯林」。

這篇文章翻譯自Raymond Ibrahim的在線文章「Usul al-Fiqh: The (Misunderstood) Key to Islamic Fanaticism」

https://www.frontpagemag.com/fpm/2020/10/usul-al-fiqh-misunderstood-key-islamic-fanaticism-raymond-ibra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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